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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违反信义义务责任的司法适用现状与完善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30
导读: 作者简介:周林彬,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商法研究;文雅靖,中山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从事商法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商法总则研究”,项目编号:10BFX084 中图分类号:D91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

  作者简介:周林彬,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商法研究;文雅靖,中山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从事商法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商法总则研究”,项目编号:10BFX084


  中图分类号:D91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504(2014)04-0071-08


  一、公司高管违信责任司法适用的现状举要:被究责率与被究责主体


  (一)数据来源


  新《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施行,笔者以“北大法宝”2006―2012年间案由分类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75个二审案件为统计,试分析我国公司高管违信责任司法适用的究责现状,并据此检验《公司法》第148、149、150条信义义务规则的司法实施效果。虽然该统计方法能够直观反映我国新《公司法》实际适用效果,但其局限在于:第一,“北大法宝”数据库收集的案例并不全面,本文所统计的75个案件并非全国数据;第二,个别案件判决书推理简单,甚至没有列出终审判决依据的法条,可能影响最终统计结果;第三,扣除调解及发回重审案件,本文实际统计案件为68个,案件数量略显不足。


  (二)公司经营者1违信责任司法适用中的被究责率


  实证分析中,我们首先调查了公司经营者违信责任被究责的总体比率。统计表明,在“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75个二审案件中,45.20%(33例)的原告(通常为企业)能够得到法官支持追究公司高管违信责任,47.95%(35例)的原告被驳回诉讼请求,5.48%(4例)被调解,1.37%(1例)发回重审。以上结果同时证明了新《公司法》关于信义义务的规范已被适用于司法实践。


  进一步地,我们希望了解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如何适用信义义务规则;因此,我们排除调解和发回重审案件,对68个有效案件进行深入分析。统计表明,法官“支持或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案件所占比例约为48.53%(33例),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所占比例约为51.47%(35例)。其中,法官适用信义规则(包括新《公司法》第149―159条以及旧《公司法》第60―63条信义规则)支持或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比例约为33.32%(23例),适用信义规则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比例为25%(17例);两者合计所占比例为58.32%,比例过半,即法官主要适用《公司法》信义义务规则追究公司高管违信责任。在不适用《公司法》信义义务规则而要求公司高管承担责任的案件中,法院主要依据《民法通则》第92条(1例)、第106条(4例)过错条款、第117条侵权损害赔偿条款(2例)以及《公司法》第20条(3例)要求被告承担违信责任。1


  (三)被究责的公司经营者身份


  我们对68个案件的被告(第一被告)主体身份进行分析后发现,仅45.59%(31例)的被告属于《公司法》第217条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个别案件中,有的被告虽不是典型的公司高管,但法官不只依据《公司法》第217条,而是依据综合标准认定被告身份。由此,实践中,法官认定被告身份为“公司高管”的比例远高于根据《公司法》第217条统计之公司高管比例,约为73.53%(50例)。我们认为,以上统计表明了实践中损害公司利益的主体主要为公司高管。因此,本文以“公司高管”而非公司经营者为研究对象,具有典型意义。


  二、公司高管违信责任的司法适用现状举要:《公司法》规范适用的现状与缺陷


  (一)公司高管违信责任的《公司法》规范适用现状


  我们对《公司法》第148―150条的司法适用具体情况进行统计后发现,法官追究公司高管违信责任的法条适用情况如下:其一,单独适用新《公司法》信义义务规则(如单独适用《公司法》第148条);其二,结合适用《公司法》信义义务规则(如适用《公司法》第148条和第150条);其三,结合适用《公司法》信义义务规则与其他民商事法律规则(如适用《公司法》第148条和《民法通则》第106条)。


  我们对法官在“支持或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案件进行深入剖析后发现:第一,法官单独适用新《公司法》信义规则所占比例约为41.18%;其中,单独适用第148条的比例约为17.65,单独适用第149条的比例约为5.88%,结合适用第148条和第150条的比例约为17.65。第二,法官结合新《公司法》信义规则及其他非信义规则进行法律适用的比例约为58.82%;其中,结合第148条及其他法条进行法律适用所占比例约为17.65%,结合第150条及其他法条进行法律适用所占比例约为23.53%,结合第148条、第150条及其他法条进行法律适用所占比例约为11.75%,结合第148条、第149条、第150条及其他法条进行法律适用所占比例约为5.88%。


  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中,法官主要依据《公司法》信义义务规则进行认定,所占比例约为61.54%。其中,单独适用第148条所占比例约为7.69%,单独适用第149条所占比例为7.69%,单独适用第150条所占比例约为23.08%;结合适用第148条及第149条所占比例约为7.69%,结合适用第148条及第150条所占比例约为7.69%,结合适用第148条、第149条及第150条所占比例约为7.69%。以上统计,说明法官在判决公司高管承担违信责任时,倾向在《公司法》之外的其他规范尤其是民事基本法规范(如《民法通则》)中寻找依据,由此说明我国《公司法》第148―150条虽然具有可诉性,但缺乏操作性规范指引。我们对“法官单独适用《公司法》第148―150条或配合适用其他法律规范追究公司高管承担违信责任”的16个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后发现:第一,单独适用《公司法》第148条的3例案件中,均涉及公司高管不当侵占公司非资金财产,包括公章、财务账册等;法官依据《公司法》第148条要求公司高管履行返还财产义务,但不要求公司高管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暂未发现单独适用《公司法》第149条要求公司高管承担个人责任的案例。第三,要求公司高管承担违信责任的案件中,所涉金额颇高。1


  (二)公司高管违信责任的公司法规范适用缺陷


  1.忽视公司高管的“代理人”地位


  英美公司法学者一般认为,公司高管(特别是不具有股东及董事身份的公司高管)的法律地位为代理人。2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在“损害公司利益赔偿责任纠纷”的二审案件中,法官没有明确公司高管为代理人。公司高管的代理人地位被忽视的结果是:公司高管承担了超越代理法规定的严格责任。需要强调的是,公司高管代理区别于民事自然人之代理,应归于广义之商事代理范畴,具有商事代理特征。3我国司法实践未区分作为商事代理人之义务与作为一般民事代理人之义务,是我国《公司法》适用缺陷之一。 …… 此处隐藏:93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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