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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十大宪法案例(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08
导读: 是否合法 唐慧的律师徐利平、斯伟江认为,永州市劳教委劳教唐慧的决定被湖南省劳教委撤销,撤销依据的法条是《行政复议法》相关条文,也就是说,永州劳教委对唐慧的劳教决定违法。既然违法就应该做出行政赔偿。另外

是否合法

唐慧的律师徐利平、斯伟江认为,永州市劳教委劳教唐慧的决定被湖南省劳教委撤销,撤销依据的法条是《行政复议法》相关条文,也就是说,永州劳教委对唐慧的劳教决定违法。既然违法就应该做出行政赔偿。另外,斯伟江认为,永州市劳教委此前说,本案涉及的劳教

决定书,本身不违法,是基于“人文关怀”,这是一种没有法律依据的说法。对于原告的辩论,被告代理律师肖志雄在法庭辩论期间,多次提及,唐慧和其家人在永州市中院立案大厅滞留15天,晚上睡在立案大厅,严重扰乱永州中院正常办公秩序。唐慧和其婆婆曾到湖南人代会驻地拦车喊冤,并散发传单,并在湖南人大门口举着牌子跪地、静坐,这些行为已触犯法律。肖志雄说,原告律师称湖南省劳教委撤销劳教唐慧决定,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第5项:“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但这个“不当”不是违法,是在合法范围内的不当。而且行政诉讼法的违法行为里面,也没有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肖志雄说,既然没有违法,就不符合国家行政赔偿的前提条件,法庭不应支持。 是否补偿

原告律师表示,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的劳教决定不合法,即使按被告说的合法,也存在“不当”。近几年国内一些地方曾有多起以“不当”为由撤销的劳教决定,那些被“不当劳教”的人获得了赔偿。在这一点上,“永州市劳教委也应该学习”。对此被告一方认为,只有违法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因此,原告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永州市劳教委没有义务对原告予以国家赔偿,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湖南省劳教委撤销劳教唐慧决定,依据的是《行政复议法》相关条文,也就是说,永州劳教委对唐慧的劳教决定违法,既然违法就应该做出行政赔偿。——唐慧的律师徐利平、斯伟江撤销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

第28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第5项——被告代理律师肖志雄。

最新报道编辑

据新华社电 15日9时许,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访妈妈”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案二审作出判决:撤销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由永州市劳教委向唐慧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641.15元,但不必再进行书面赔礼道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至于唐慧提出的永州市劳教委必须向她进行书面赔礼道歉,湖南省高院认为,是否必须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二审庭审中,永州市劳教委法定代表人就作出劳教决定时没有考虑到“唐慧的女儿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等情况”、“人文关怀不够”、“处理方式不当”,向唐慧赔礼道歉,故对唐慧此项诉讼请求可视为已经履行。

案情回放

2006年10月,永州发生一起“11岁女孩被逼卖淫”案。受害者之母唐慧要求法院判处犯罪嫌疑人死刑,处理渎职民警,获得经济赔偿。2012年6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判处两名被告死刑,四名被告无期徒刑,一名被告有期徒刑15年。[11]

2012年8月2日,永州市劳教委以唐慧闹访、缠访严重扰乱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决定对其劳动教养1年零6个月。这一消息受到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唐慧也被部分网民称为“上访妈妈”。[11]

5天后,唐慧向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2012年8月10日,湖南省劳教委决定撤销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的劳教决定。随后,唐慧就被劳教一事要求国家赔偿,但申请被驳回。[11]

2013年1月22日,唐慧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永州市劳教委就劳教向自己赔偿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463.85元,并进行书面赔礼道歉。2013年4月12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唐慧败诉。[11]

2013年4月30日,败诉的唐慧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要求永州市劳教委对她道歉并赔偿。2013年5月,湖南省高院受理了唐慧的上诉,并于2013年7月2日开庭审理,但未当庭宣判。[11]

2013年7月15日,备受舆论关注的湖南“上访妈妈”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一案二审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唐慧胜诉。图为唐慧与律师在宣判现场。杨华峰 摄

人民网长沙7月15日电 (记者 匡滢 林洛頫)今天上午9点,唐慧案二审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唐慧胜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上诉人提出的书面道歉申请,没有法律条款予以支持,故法院予以驳回。

记者采访编辑

15日上午9时,在经历几个月的曲折后,唐慧案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于二审公开宣判,唐慧胜诉。在宣判结束后不久,唐慧在自己为数不多的几条微博中写下:谢谢大家。

[12]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唐慧虽然不愿意谈太多,但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她认为“相对公平、比较欣慰”,称现在最大的想法就是好好休息,回归正常的生活。但实际上这似乎并不容易。网上频频出现不少质疑唐慧的声音,15日,唐慧再度表示自己从未无理取闹:“我觉得这一切都是应该做的,是发自内心的、母亲的本能。”[12]

作为唐慧案的律师,徐利平一直守在唐慧的身边。7月15日的宣判过程不到二十分钟,在徐利平的朋友看来,其实不用他亲自出庭。但徐利平坚持去参加宣判,他说如果不去,怕唐慧吃不消。从唐慧上访至今,徐利平一直都在免费担任唐慧劳教国家赔偿案的委托代理人,从飞机票到住宿费等费用,全部由自己承担。二审宣判对唐慧是一种安慰,但徐利平也有担忧:“乐乐(唐慧的女儿)的病没有办法根治,她的家庭每年都要支付治疗费用,而因为是刑事案件,没有赔偿,就是判也赔得不多。”[12]

羊城晚报:此次上诉提出经济赔偿和书面道歉要求的初衷是什么?[12]

徐利平:我们认为做错了事就要道歉,即便是国家机关,也应该向老百姓道歉。[12] 羊城晚报:此次判决裁定永州市劳教委进行经济赔偿,是否意味着对唐慧的劳教属于非法?[12]

徐利平:对,从行政法基本原理上讲,是这样的。[12]

评论编辑

这样一个终审判决结果,诚如唐慧的律师所言,的确具有“很大的进步和意义”。这种“进步和意义”,显然不仅在于唐慧胜诉、得到了相应的国家赔偿,而更在于从内在的公平正义

价值诉求上,该判决在此前唐慧被劳教问题上“还了她一个公道”。而湖南高院判决“永州市劳教委向唐慧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意味着此前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所做的劳教处罚,不仅属于“违法侵权”,而且“造成严重后果”。[13]

如果我们顺着“唐慧劳教案”和她作为“上访妈妈”的特殊身份和背景进一步追溯,又不难发现,上述终审判决所具有的“进步和意义”以及“公道价值”,其实也并不仅仅止于“劳教案”,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给予这位历尽艰辛饱经磨难的“上访妈妈”和她遭遇痛苦和不幸的女儿一个“公道”。众所周知,唐慧此前之所以被错误劳教,是因为所谓的“闹访、缠访”;而她之所以上访,又是因为作为母亲的唐慧强烈希望其11岁女儿“被逼卖淫”一案能够得到及时公正处理。[13]

2013年7月16日,在“11岁女孩被逼卖淫”案发近7年之后,在该案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之后,由此衍生的“唐慧劳教案”,也得以以“上访妈妈”胜诉的公正公道结果而告一段落,其中所不断累积、昭示出的“进步和意义”,当然不仅只属于唐慧劳教案,也属于围绕“上访妈妈”的整个系列事件。[13]

进一步站在整个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力构建的角度看,这种“进步和意义”,显然不仅属于唐慧个人,更属于 …… 此处隐藏:271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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