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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尔森法律规范性理论评析(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08
导读: ③实属同一个问题,因此,只有当规范/效力产生之后,实效才具有产生的条件和可能。换言之,规 范是在具有效力之后才具有实效的。而凯尔森的上述论述则表明,他认为法律规范在具有效力之前即具有实效,之所以需要预设基础

③实属同一个问题,因此,只有当规范/效力产生之后,实效才具有产生的条件和可能。换言之,规

范是在具有效力之后才具有实效的。而凯尔森的上述论述则表明,他认为法律规范在具有效力之前即具有实效,之所以需要预设基础规范是由于实在法律秩序事实上被人们遵守着,换言之,法律效力的理由即人们之所以应当遵守实在法律秩序的理由是他们事实上遵守着法律。于此,基础规范与其说是被预设(presuppose)的,不如说是被后置的。

凯尔森意识到了这一影响他整个规范性理论同一性的严重问题。对此,他的解决办法是,否认国内法基础规范的效力是被革命或政变这样的事实改变的,将基础规范效力之改变的理由归结于另一个更高的基础规范即国际法的基础规范的承认。据此,国内法基础规范的效力改变之理由就不再是革命①“整个法律秩序的实效是它的各组成规范的效力的条件,而不是理由”。参见[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5页。

②根据凯尔森的理论,法律规范失去效力还存在另一种原因,即该规范的效力被上一级规范撤销。

③凯尔森指出,法律规范在具有实效之前具有效力,参见HansKelsen,AlbertA.Ehrenzweig,ProfessorStoneandthePureTheoryofLaw,StanfordLawReview6(1965),p.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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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尔森法律规范性理论评析

或政变这样的事实,而是国际法基础规范的授权,“它承认取得胜利的革命和成功的政变是变更宪法的法律方法”。[2](P403)由此,不同国内法律秩序的基础规范的效力都是以国际法律秩序的基础规范为基础的。所有的国内法律秩序都隶属于国际法律秩序。根据这种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一元论,国内法律秩序的基础规范就不再是一个思想上的预定,而成为一个实在法律规范。国际法基础规范则成为唯一真正的基础规范,即一个并非由法律程序所创造而只是由思想所预定的规范。然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一元论看似解决了凯尔森规范性理论的同一性问题,实际上却存在着无法回避的问题,即如果国际法的产生预定要有国内法的存在,那么国内法的效力又如何从国际法中得来呢?凯尔森对此的回答是,国际法存在的事实并不一定意味着国家的存在先于国际法的存在。即使国家的存在确实先于国际法的存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之间的历史关系也并不排斥他所主张的在它们的效力根据之间存在的逻辑关系。[2](P405)这一辩解显然是缺乏说服力的。如果国内法确实先于国际法而存在,那么,国际法对国内法效力的赋予显然仍然是溯及既往的事后确认。

参考文献:

[1]顾肃,[日]小田桐忍.法律实证主义的哲学基础与方法论特色[J].南京大学学报,1996,(2).

[2][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3]BrianBix.Jurisprudence:TheoryandContext[M].London:Sweet&Maxwell,2006.

[4][英]休谟.人性论:下册[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5]HansKelsen.PureTheoryofLaw[M].MaxKnight(trans.).1967.

[6]颜厥安.法与实践理性[M].北京:,[7]HansKelsen.TheFunctionofa[A(RandWilliamTwining.Essayson

Kelsen[C].Press,.

[8]HansA(6).ofessStoneandthePureTheoryofLaw[J].StanfordLawReview,1965,

[责任编辑:丰 霏]

ACommentonKelsen’sNormativeTheory

MIAOYan

(CenterorJurisprudenceResearch,JilinUniversity,Changchun,Jilin,130012)

Abstract:Kelsencriticizedlegalpositiviststhattheysticktothestandofempiricismandignorethede2ifferencebetween“is”and“ought”.He,basedonNeo-Kantism,believedthatlawshouldbenormativeandexplainedthenormativesourceoflawwithgrundnorm.Hetriedtoprovideatheoryofnormativityoflawotherthannaturallawtheory.Histheoryonnormativityoflawcouldbecharacterizedin:first,thattheorymakesthenormativityoflawtransformedasanissueofchoiceandformalized.Second,hisobjectsofnormativityoflawarelimitedtoofficials,whichcouldbealsoappliedtoordinarypeople.Third,hisanalysisongrundnormandtherelationshipbetweenvalidityandeffectivenessissomewhatself-contradicted.

Keywords:purelawtheory;normativity;grundnorm;validity;effective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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