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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十大案例——中国宪法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08
导读: 一、 成都自焚抗拆案件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义务 事件回放: 2009年4月,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对胡昌明违法建设实施过一次拆除,胡昌明、唐福珍及其亲属阻挠致使拆除行动被迫取消。11月13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依法实施拆除,在相持

一、 成都自焚抗拆案件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义务 事件回放:

2009年4月,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对胡昌明违法建设实施过一次拆除,胡昌明、唐福珍及其亲属阻挠致使拆除行动被迫取消。11月13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依法实施拆除,在相持近三小时后,唐福珍情绪失控,向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并用打火机点燃。11月29日夜,唐福珍终因伤情严重,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12月,北大5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随后,国务院法制办召开座谈会,讨论拆迁制度,并表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颁布实施之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废除。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全国人大有关部门一直在积极推动拆迁条例的修改,目前更加紧了这方面的工作。

沈岿:

(主要介绍了该案件的宪法意义——与宪法关联点):

就第一个事件,我简单的称之为“唐福珍事件”,这个事件如果由我评议。我收到通知的时候有点惶恐,因为有点涉嫌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在会议材料当中,没有出现北大5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情况。由于作为5学者之一,所以我说是有点涉嫌。但也许是因为我有这样的经历,从我个人的经验角度来看一下这个事件在我们宪法上的意义。

首先,我想说这个事件有两点不太符合作为宪法事例。第一点,就是唐福珍本人以自焚的方式对抗暴力拆迁,应该说并不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其实,在城市的拆迁过程当中有很多这样的恶性事件出现,包括在她之前自焚的,在她之后也有自焚的。第二点,唐福珍这个事件之后,北大的5位学者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违宪违法为由提请了一个建议,但是就唐福珍事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而言,它并不涉及到条例本身,因此是有点错位的。她是集体所有

土地上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是被拆除,而不是拆迁,这是这个事件透射出的一点信息。

而我又有四大理由说明它具有宪法的意义。

第一,唐福珍由于被媒体广泛的关注,而且由于她视频的出现,给人们的心灵极大的震撼,因此也激发了大家对于拆除、拆迁一系列事件的思考。就我个人的经验而言,这个事件是促使我们发起违宪审查建议的一个主要的事件,就由此启动了公民提请违宪审查建议的一个机制。公民提请违宪审查建议,在《立法法》出台之后,包括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有3位博士生提请审查建议,一直到现在有很多,唐福珍事件仍然是其中的一个事例,启动了违宪审查建议机制。

第二,根据国务院法制办最近召开的一个座谈会,已经明确透露出,由于唐福珍事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学者的建议,目前的条例基本上可以认定为是违反了宪法的规定、违反了《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已经明确它的命运是要被废止,要被新的条例取而代之。

第三,唐福珍事件涉及到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以及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的问题,而这个旧条例实际上是《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条例》,因此这就引起社会进一步广泛的关注,就是包括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包括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包括城市房屋的征收在内,我们需要一部对土地和房屋征收及补偿的法律,由全国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期待。这部法律是真正实现《宪法》尤其是第13条征收条款的重要大法。这是第三个理由,引起我们对这个重要大法的期待。

第四,实际上由此事件引发的一系列的思考,甚至延伸到相关的宪政制度的思考,尤其是分税制,就是中央和地方的分税制,导致了地方财政的吃紧,才会出现所谓的土地财政的现象,才会由土地财政进一步引发出大量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然后土地上的房屋被强制拆迁的一些事件。另外一个,也引起我们进一步关注未来在征收、拆迁过程当中,包括补偿,有可能涉及到的地方政务的一些公众参与问题,特别是由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很难在法条当中以列举的方式表达清楚,所以需要通过公众议论来确定某一个地方、某一个项目是否涉及公共利益,这也可能是推动了未来地方公共参与的制度建设。

所以,基于以上四点理由,我认为重庆唐福珍自焚抗拆事件可以作为2009年度十大宪法事例。谢谢大家!

任进:

(行政法律的废除方法、关于土地的法律的修改、行政机关的权限——执法过程中维护宪法尊严)

成都自焚抗拆事件实际上是两个事件。

我们知道,《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宪法》的关系学术界都在关注,5位教授以自己独立的人格、批判的精神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违法审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我们现在已经看到,将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很可能会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把它修改,或者有一个新的条例来取代旧的条例。

实际上,《立法法》规定了两种方式:一个是直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把这个法规废掉;再一个是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写一个审查意见,然后由国务院修改并反馈,我估计第二种方式的可能性比较大,但是学术界一般不太注意第二种方式,将来的命运可能会像我刚才提到的那样。

实际上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之前、这次5位教授上书之前,大家可能想得起2003年7月份杭州的刘进成和金奎喜等116个人已经对条例提出了违宪审查,我记得当时学术界还进行了讨论,而且国务院法制办和建设部政法司找了专家进行论证,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当时也提出了意见,但是后来就没消息了。后来我们看到2007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了修改,但只增加了第6条。我记得两年前的十大宪法事例评选过程中,当时莫教授和杨教授在点评的时候我就提出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请大家注意。这一条非常重要。当然,这个案件主要是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还不涉及到城市国有土地的问题,包括《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涉及到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但是它们之间有非常密切的关系。

我觉得这个案件给我们几点启示:

第一,国家立法机关要很好地按照《立法法》科学合理的界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以及《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来行使权力。法律、行政法规要落实宪法的原则,如果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没有很好的贯彻《宪法》的原则和《立法法》规定立法的基本要求,就会损害法律本身的权威。

第二,行政机关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在推进依法行政的过程中,注意维护宪法的权威。我们一般讲依法行政的六个基本要求,很少注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里面还要一个是要维护宪法的权威,这是纲要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比较注意法律的规定,但是不太注意宪法的规定,平时工作的时候很少注意宪法。这个案件的一个启示,就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包括宪法的权益,包括生命权。

第三,这个案件也给学术界和实务部门提出了启示。对学术界来说,过去学术界认为行政征收就是收费收税,而且是无偿的,如果是公共征收是有偿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修改以后,我个人认为对行政征收的理论提出了挑战。行政征收,如果是行政机关执行 …… 此处隐藏:278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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