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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产十项制度(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7
导读: (三)专项督查工作要坚持严格标准,规范行为,依法行政的原则。各督查小组根据督查工作的内容,必须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井下现场,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认真进行督查,并定期汇总督查工作情况,书

(三)专项督查工作要坚持严格标准,规范行为,依法行政的原则。各督查小组根据督查工作的内容,必须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井下现场,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认真进行督查,并定期汇总督查工作情况,书面上报督查工作领导组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督查工作人员应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做到熟悉、掌握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并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督查中要勤政廉政,不徇私情,不滥用职权,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督查工作不认真、不标准、不规范的部门或单位以及不及时落实整改意见、不及时整改隐患、不认真解决问题的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精心组织,努力完成政府制定、下达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对各级督查组及有关部门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加大整改力度,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阳泉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督促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全市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制,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依法追究各县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中的失职渎职责任,并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

安全生产十项制度

理的制度。

第二条 在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行政问责:

(一)对国家和省、市关部门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甚至发生事故的;

(二)在本区域和行业范围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在本区域和行业范围内30日内连续发生两起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死亡人数超过本年度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

(五)根据国家机关建议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经查证属实需要提起问责的;

(六)其它需要进行行政问责的。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小组(以下简称“问责小组”),问责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和市组织、监察、安监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并邀请市人大、政协、工会等部门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列席。市安监局应责成专人具体承办问责小组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凡发生本制度规定第二条情形之一的,县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接受市政府行政问责,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汇报,详细说明情况,同时就问责事项的发生原因和整改措施等情况回答问责小组的询问。

第五条 问责小组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行政问责:

(一)对需要问责的事项予以立项,重要问责事项的立项要向市政府报告;

(二)制定具体的问责方案并组织实施等;

(三)根据问责调查结果向市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市政府根据问责小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

第七条 行政问责处理决定分为:

(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诫勉谈话;

(五)引咎辞职;

安全生产十项制度

(六)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处理决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八条 行政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行政问责当事人认为问责小组成员与问责调查处理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可能影响公平、公正问责的,有权申请问责小组成员回避。问责小组成员认为自己与问责调查处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九条 市政府在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行政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申请复核。在复核期间,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行政问责的结果,可视具体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度。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十项制度

清徐县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全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强化部门协作配合,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县安全生产,特制定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联席会议的组成

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办召集,成员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全体副主任、全体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

第二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文件,审议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重大议题;制定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研究具体实施方案;及时通报安全生产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分析研究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对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重特大事故隐患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组织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题督查;推动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其他会议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特殊情况时,成员单位可随时提议召开联席会议。

(二)召开联席会议需提前一天通知成员单位,由办公室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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