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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产十项制度(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7
导读: (一)煤矿安全联席会议 1.牵头单位:市安监局、市煤炭工业局 2.参会单位: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供电局、市工商局 3.列席单位:市营各煤矿 4.参会人员:牵头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参会单位的分管领

(一)煤矿安全联席会议

1.牵头单位:市安监局、市煤炭工业局

2.参会单位: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供电局、市工商局

3.列席单位:市营各煤矿

4.参会人员:牵头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参会单位的分管领导,列席单位的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经理、总工程师

5.会议时间:每月10日

(二)非煤矿山安全联席会议

1.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2.参会单位: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供电局、市工商局、市国资委

3.列席单位:市营各非煤矿山企业

4.参会人员:牵头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参会单位的分管领导,列席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负责人

5.会议时间:每月12日

(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安全联席会议

1.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2.参会单位: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供销社、市物资集团

3.列席单位:晋东化工集团、威虎化工公司、各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各民爆生产经营企

安全生产十项制度

4.参会人员:牵头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参会单位的分管领导,列席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5.会议时间:每月6日

(四)行业综合安全联席会议

1.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2.参会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山西公路局阳泉分局、市建设局、市质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机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旅游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国资委、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

3.列席单位:与市政府、市安监局签状的各企业

4.参会人员:牵头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参会单位的分管领导,列席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5.会议时间:每月8日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最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传达贯彻国家、省、市和上级部门以及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文件精神。

(二)通报近期行业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举一反三地提出针对性的工作重点。

(三)各有关单位汇报近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四)分析行业阶段性的安全生产形势、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制定下一步的工作措施。

(五)安排部署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协调本行业涉及多个部门的隐患排查治理、安全专项整治等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会议有关要求

(一)各类部门联席会议要克服形式主义,每次会议必须认真听取有关单位的汇报,分析研究本行业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确保本行业的安全。

(二)各参会、列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必须保证按时参加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参加会议的,经牵头单位同意后可委派有关人员代理参加,不得缺席。

(三)各参会、列席单位要按照联席会议内容准备相关的书面汇报材料;牵头单位要及时

安全生产十项制度

以会议纪要、简报等形式将召开会议的情况上报市政府、市安委办。

(四)各类部门联席会议确定由哪个部门或单位完成的工作任务,哪个部门或单位的参会人员要负责组织落实,并在下次例会上汇报落实情况。

(五)对不能准时参加会议或中途退会的部门或单位,要在年终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考核时,按照缺席一次扣减一分的方法扣减相应的分值。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阳泉市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政府、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安全监管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致使发生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未及时发现和治理的,要依照本制度接受问责谈话,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分级组织约谈,具体约谈对象是:

(一)市级约谈对象:

1.所属辖区或行业范围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不含3人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区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所属辖区或行业范围内一个季度发生2起死亡3人以下(含3人)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区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

3.所属辖区范围内一年发生2起3人以下(含3人)生产安全事故的乡镇政府、县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

4.发生死亡2人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生产安全事故的市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5.被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督查组在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而不认真整改或逾期未完成

安全生产十项制度

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6.未完成市政府控制指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7.未按时完成国家、省、市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专项任务的有关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8.市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有关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县区级约谈对象:

1.所属辖区范围内或行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含3人)生产安全事故的乡镇政府、县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所属辖区范围或行业内一个季度发生两起死亡1人生产安全事故的乡镇政府、县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

3.所属辖区范围内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2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4.被各级安全生产督查组在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不认真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5.未完成县区政府控制指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6.未按时完成各级各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专项任务的乡(镇)政府、本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7.市安委会委托约谈的乡(镇)政府、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8.县区政府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乡(镇)政府、本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凡出现本制度第三条之规定情形的,以下单位或人员可提出约谈或约谈建议:

(一)市、县区安委会可直接提出约谈。

(二)市行业主管部门可向县区政府提出约谈建议。

(三)市、县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提出约谈建议。

第六条 约谈一般以召开座谈会的形式进行,由约谈小组组织召开,约谈会会务由牵头单位负责。市级约谈小组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牵头,市直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县区级约谈小组由县区安委会主任牵头,县区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安全生产十项制度

第七条 约谈由约谈小组主要听取发生事故单位的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专题汇报;同时听取有重大隐患未及时整改单位 …… 此处隐藏:234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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