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十项制度(3)
(四)举报受理登记表以及核查材料等基础资料由市安监局调度中心负责整理汇总并按规定登记建档。
第四条 举报奖惩保护
(一)为了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从业人员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经调查核实后,将分别给予实名举报人如下奖励(奖金从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的罚款中支取):
1.举报破坏和伪造现场、隐瞒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死亡、重伤或者中毒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奖励举报人10万元。
2.举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未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设置障碍、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奖励举报人8万元。
3.举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仍然组织生产,或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奖励举报人6万元。
4.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相关证照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奖励举报人5万元。
5.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执行有关部门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指令,擅自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奖励举报人4万元。
6.举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未依法履行“三同时”手续而组织施工建设的,奖励举报人3万元。
7.举报生产经营单位非法违法承包、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单位、个人的,
安全生产十项制度
奖励举报人2万元。
8.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不落实或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奖励举报人1万元。
9.举报重大危险源周边安全距离内有居民区、学校、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奖励举报人5000元。
10.举报其他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及严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根据性质轻重及可能会造成的影响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
(二)为了维护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工作的严肃性,对个别举报人无中生有、捏造情况、多次恶意进行举报,试图利用举报来达到某种目的或以举报名义故意干扰安全生产正常秩序的,要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要通过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高危行业举报受理内容
一、煤炭行业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五)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超层越界开采的;
(七)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九)非法购买、储存、使用火工品的;
(十)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一)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
安全生产十项制度
承包的;
(十二)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三)不执行安监(煤炭管理)部门停产停工指令,仍违法组织生产、建设的; (十四)列入“十关闭”和“十整顿”的煤矿擅自组织生产作业的。
二、非煤矿山方面
(一)存在超层越界生产行为,盗采煤炭资源、超越安全生产许可范围非法生产的;
(二)不具备两个安全出口,独眼井生产的;
(三)井采矿山未采用机械通风,靠自然通风组织生产的;
(四)未领取相关证照非法组织生产和未经安监部门进行安全“三同时”审查同意擅自建设非煤矿山的;
(五)存在私购、私制、私存非法火工品行为的;
(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违章组织工人冒险作业,强行组织生产的;
(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谎报、漏报、瞒报行为的。
三、危险化学品方面
(一)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或许可,擅自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危险化学品的;
(二)超能力、超范围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
(三)超过车辆核载能力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四)剧毒化学品不按规定时间、线路运输的;
(五)发生泄露、爆炸等事故隐瞒不报的。
四、民爆器材方面
(一)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二)从民爆专营公司以外的其它途径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非法生产、加工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进行销售(购买)的;
安全生产十项制度
(六)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七)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八)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帐物不符的;
(九)违规混储、混运民用爆炸物品的;
(十)超出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
阳泉市安全生产重点专项督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促进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圆满实现,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专项督查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组成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组,分工负责,代表政府对各重点县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市属及以上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第三条 原则上每年组织一至三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组织。
第四条 专项督查的目的意义
通过建立稳定、长期的安全生产重点专项督查制度和深入开展重点专项督查活动,进一步促进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进一步促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进一步促进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有效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五条 专项督查的范围
(一)重点县区:盂县、平定县和郊区。
(二)重点行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等行业。
(三)重点企业:市属及以上重点企业、县区营重点企业、高瓦斯矿井、事故多发单位。
(四)国家、省、市下文决定的其它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整治和督查检查的事项。
第六条 专项督查的综合内容
各县区、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
安全生产十项制度
策、法律法规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体制情况;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加 …… 此处隐藏:207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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