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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重庆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之刑法总论考研复试题库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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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2016年重庆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之刑法总论考研复试题库(一) ............................................. 2

2016年重庆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之刑法总论考研复试题库(二) ........................................... 11

2016年重庆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之刑法总论考研复试题库(三) ........................................... 20

2016年重庆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之刑法总论考研复试题库(四) ........................................... 30

2016年重庆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之刑法总论考研复试题库(五) ........................................... 39

2016年重庆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之刑法总论考研复试题库(一)

说明:①本资料为VIP包过学员内部使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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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 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

【答案】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侵犯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侵犯的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两罪的主要区别是:客观要件不完全相同;对象不同;主体范围不同;客体不同。

2. 犯罪主体

【答案】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但具有其特殊性。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

①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②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种能力与犯罪的成立和刑罚的适用密切相关。

3. 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

【答案】先并后减,是指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在计算刑期时(除决定执行的是死刑、无期徒刑者外),应在两个判决合并决定执行的刑期中,减去己经执行的刑期,作为应当执行的刑期。

先减后并,是指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从前罪已经生效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然后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后再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答: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减刑作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项独立的刑罚执行制度,与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改判、减轻处罚、死缓中的减刑、假释、特赦等相关制度,虽有一定的相同或者相似之处,但又有明显的区别。

4. 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

【答案】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指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5. 读职罪

【答案】读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读职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①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②本类犯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各种严重的读职行为,即滥用职权、询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③本类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④本类犯罪在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6. 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

【答案】(1)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内判处较轻的刑种和较短的刑期。我国刑法关于法定刑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

①一罪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幅度。

②一罪的法定刑有几个量刑幅度。

在一罪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从轻处罚就是在该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刑种或者较短的刑期。在一罪的法定刑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从轻处罚是指在与具体犯罪情况相对应的量刑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刑种或较短的刑期。

(2)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里所说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应是指判处低于所犯之罪的法定最低刑的刑罚。在一罪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就是判处低于该幅度最低刑的刑罚。在一罪的法定刑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是指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减轻处罚的裁量方式有两种:

①由审判人员直接裁量,这是在犯罪人具有刑法所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适用的。 ②审判人员不能直接裁量,而是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是在犯罪人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具有特殊情况需要减轻的情况下适用的。

7. 拐卖妇女、儿童罪

【答案】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①本罪的客体是人身权利中的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之一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必须具有出卖的目的。

8. 罪名

【答案】罪名,是指犯罪的名称或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正确规定和使用罪名对于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正确定罪和量刑,都具有重要意义。

罪名的功能包括:概括功能、区分功能、评价功能和威慑功能。

二、简答题

9. 简述刑法上的不作为与不作为犯罪。

【答案】(1)不作为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①成立不作为,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的条件

a.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b.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

c.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②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不作为通常表现为身体的静止即不为一定行为,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不作为的行为性问题。不作为在表现形式上通常表现为身体的静止、消极,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往往具有积极的身体活动。

③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b.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c.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d.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2)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与不作为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表现形式,后者是指由这种行为形式实施的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由不作为的行为形式实现的犯罪有两种类型:

①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这种情形称为纯下(真下)不作为犯,如我国刑法规定的遗弃罪即属此类。

②既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行为人实际上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这种情形称为不纯正(非真正)不作为犯,如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故意杀人罪即属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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