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刑法总论期末试卷(2)
A.甲在车站行窃时盗得一提包,回家一看才发现提包内仅有一支手枪。因为担心被人发现,甲便将手枪藏在浴缸下。甲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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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乙抢夺他人手机,并将该手机变卖,乙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数罪并罚
C.丙非法行医3年多,导致1人死亡、1人身体残疾。丙的行为既是职业犯,也是结果加重犯
D.既然对绑架他人后故意杀害他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那么对绑架他人后伤害他人的就更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三、名词解释:本部分含21—25题,每题2分,共10分。
21.限制解释
22.普遍管辖原则
23.犯罪的同类客体
24.特殊防卫
25.吸收犯
四、简答题:本部分含26—29题,每题5分,共20分。
26.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27.我国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
28.简述共同犯罪中主犯的认定。
29.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五、论述题:本部分含30题,共8分。
30.试述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及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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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辨析题:本部分含31题,共8分。
31.常言道:“不知者,不为罪。”请结合我国刑法学中的认识错误理论加以辨析。
七、法条分析题:本部分含32题,共8分。
32.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请分析:
(1)本条文中“犯罪过程”的含义。
(2)本条文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含义。
(3)如果行为人将被害人砍成重伤后,放弃杀人意图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避免了死亡结果发生,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应如何定性。
八、案例分析题:本部分含33—34题,每题8分,共16分。
33.(8分)被告人张某,男,某公司临时工。2007年7月19日晚,被告人张某和工友李某等5人想进入公司财务室玩电脑,因财务室门已锁,张某就拿出随身携带的瓶口起子,欲撬门入室。李某见张某撬不开门,就想抢过起子自己来撬,于是拽住起子一拉,结果因张某没防备往前一冲,起子刺进了李某的腹部,主动脉血管被刺破,当场血如泉涌,后因急性大失血休克而死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34.(8分)孙某是某幼儿园的幼儿教师,2011 年 3 月上午,孙某带领班上同学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幼儿天天不慎掉进未加盖的下水道中,孙某见状,急忙呼救但周围无人,孙某不愿下去救人,大约十分钟左右,有一工人王某从此处路过,闻声后即过来观看,并同孙某一道在附近找来一段树枝,探测下水道的深度,测得下水道深约 80 公分,但孙、王二人仍不下去救人,最后有一中学生路过,见状急忙跳下去救,将天天救上来时,由于耽误时间太长,天天已经停止呼吸。王某、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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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期末试卷参考答案
2016-2017学年第1学期
21.限制解释: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广于立法原义时,对字面含义加以限制。使之符合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22.普遍管辖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认为凡是国际公约或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犯罪人在其领域之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
23.犯罪的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
24.特殊防卫: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25.吸收犯:吸收犯指的是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26.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刑法中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从他们的区别看:首先,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所表述的内容不同。犯罪概念着重表述的是一切犯罪所具有的最基本的社会政治本质和危害本质,从宏观上认识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而犯罪构成则着重表述的是犯罪的规格和标准,从微观上确定某一具体行为是否具备某种犯罪的特征;其次,二者的作用不同。犯罪概念为人们提供了犯罪与其他非犯罪的社会现象区别的原则界限,而犯罪构成则是具体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特别是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是从犯罪构成而不是通过犯罪概念区分的。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又是相互联系的。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运用。犯罪概念对罪与非罪的界定作用只有通过犯罪构成才能发挥,没有犯罪构成,犯罪概念是空洞的。而犯罪构成只有在犯罪概念指导下才成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的,具备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也具备了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特征、所以,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应该将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内容有机地结合起来。
27.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等情况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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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当然,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并不否定因犯罪人或被害人特定的个人情况而在立法上、司法上允许定罪量刑有其符合刑法公正性的区别。例如,依照法律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中止犯、自首犯、立功的犯罪分子应当从宽处罚,对奸淫不满14 周岁的幼女的要按照强奸从重处罚等等;在司法上,犯罪分子的主体情况以及被害人的个人情况,如果是对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或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有影响的,也允许乃至要求在适用刑法上有所区别和体现。其关键,在于犯罪人、被害人的身份等个人情况对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有无影响,有影响的在定罪量刑上应有所区别,无影响的则不应有所区别。所以,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不是孤立地、机械地调节刑法适用的,它要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相互配合来合理地调节刑法的适用。28.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分为: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即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只有在认定犯罪集团的前提下才能认定这种类型的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通常表现为:负责组建犯罪集团;召集、网罗犯罪成员;策划、制定犯罪活动计划;布置犯罪任务;指挥犯罪集团成员进行具体犯罪活动;等等。
(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如下三类: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即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起组织、领导作用,但积极参与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的骨干成员。②某些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及骨干分子。根据刑法规定,聚众犯罪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参与违法活动的人都构成犯罪的聚众犯罪;二是聚众进行违法活动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构成犯罪,而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的聚众犯罪;三是只有聚众进行违法活动的首要分
子才构成犯罪,而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的聚众犯罪。第一种聚众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以及虽然不起主要作用但在聚众犯罪中起重要作用 …… 此处隐藏:266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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