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案例分析(1-13)
法理学司考及教学资料
法理学案例分析:野生动物伤人案
案情简介:2000年5月20日早上8时30分左右,一头野生羚牛闯入陕西省洋县四郎乡田岭村村民文宏明(化名)家,将文顶倒在地,其妻吉某亦被困屋中,当地有关部门闻讯展开营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明文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于野生羚牛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因此当地有关部门不敢擅自捕杀,只能逐级请示;当日下午1时20分才从陕西省林业厅传来指示,可以击毙羚牛;下午4时20分,羚牛终于被击毙,而此时文宏明已经死亡,其妻吉某亦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分析参考:从这起案件本身来看,应当说当地相关部门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的。他们一面组织营救,一面向上级主管部门请求,这正是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要求的。可以说当地相关部门的行动是无可指责的。但是,如果我们把本起案件中所有的具体情形都抽掉的话,那么,呈现在人们面前的确是一个古老的法治难题;在法律权威与社会正义二者发生冲突时,人们应当如何选择?这是法治理想中的一个两难命题:严格遵守法律权威(这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和原则)就意味着放弃受害人夫妇的生命安全;要实现社会正义(这是法治价值的终极体现)就意味着放弃法律权威。
人类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然而,事物并不总是遂人所愿地发展,有时候严格实施法律,却收获的是非正义的恶果。因此,当信守法律会造成不正义的恶果时,是忍受这种不正义的恶果,而维护法律的尊严,还是以牺牲法律尊严为代价而实现社会正义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上,引出了两大著名的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和实证分析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认为一切法律,都必须符合人的理性,尊重和保障个人自由和人权,任何制定法如果与人的理性以及自由与人权这些基本的价值相抵触,就没有法律的效力,“恶法非法”是自然法理论自然而然的结论。这就意味着在法治实践中,如果执行法律规定所带来之结果与公平、正义、人权这些基本价值观相抵触,那么,这种法律规定就不应当被遵守和执行。但自然法理论也有其难以克服的缺陷,(1)它建立在“理性”、“自然权利”这些先验、抽象的命题之上,使其带上了逻辑上难以证明的硬伤;(2)由于“正义”、“理性”、“公平”、“权利”等一套抽象的价值体系对制定法“合法性”的评价见仁见智,很难统一,其极端化的表现就是人人都根据自己的标准来否定制定法的有效性拒绝遵守法律;(3)把某种政治权威的道德作为制定法的评价标准将会导致法律的专横。正是由于自然法的缺陷,所以实证分析法学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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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分析法学认为,法是出自文明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政治权威的规则;法的意思只能从实在法中引出,而不能从抽象的正义或者道德观念中引出。因此,要求法学研究应坚守“价值中立”,只承认实在法的存在而不承认“自然法”的存在,进一步不承认法与道德之间有必然联系,但也因此落下了“恶法亦法”的恶名。但是实证分析法学的法律观因为拒绝对实在法进行道德评价,强调实在法的最高效力,要求人们严格遵守出自一定权威,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实在法,这对一个进入正常秩序的社会,实证分析法学的法律观是树立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尊严,进而确立法治的绝对统治地位方面,就显示了自己的优越性和生命力。但由于除其坚持“价值中立”而出现“恶法亦法”的难题外,还会导致在法治的名义下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正是这些方面,才导致二战后实证分析法学的反思和自然法学的复兴。
回到本案,如果对一个信仰自然法理论的人来说,肯定会认为人的生命价值高于维护法律权威的这一社会价值,因此在这起野生羚牛伤人案件中,当地有关部门就应撇开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毫不迟疑地击毙羚牛,以保护受害人夫妇的生命安全。而如果一个坚持实证分析法学法律观的人,他的做法与先前叙述的当地相关部门的实际做法会大同小异: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必须得到严格遵守,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即使会付出受害人夫妇受伤甚至死亡这样惨痛的代价。这仍然是一个见仁见智的两难选择。 法治的现实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两难,归根到底在于法治不仅仅是一种理想,而且是一个运行过程。人类制定法律,实现法治,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保障个人权利。只是因为人们在何为公平与正义这一问题上难以达成共识,因此退而求其次,将法律确定的秩序本身当作公平与正义的化身,遵守法律、尊重法律的权威,就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但是当现行法律的执行结果与其基本价值冲突时,选择往往是要求人们遵守现行法律,当然,这种遵守也开始被附上越来越多的条件。
随着法治观念地深入人心,只有人们对法治目的的理解、对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内涵越来越趋向共识的时候;只有人们都能够认识到保护人的生命的崇高价值、牺牲法律的权威而不被认为是践踏法治的时候,再面临法律权威与个人生命这样的两难时,选择起来或许才并不困难。人们会舍弃形式上法的确定性而追求和维护法治所要达到的目标——毫不犹豫地保护个人的生命。因为人们都理解这种选择正是遵循了法治的真谛。当然要达到这个境界,我们还要跨越法治的漫漫历史长廊,还要时时面临“法律还是正义”这一法治中的两难选择。
法理学案例分析:延安黄碟案
法理学司考及教学资料
案情简介: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民警称接群众举报,新婚夫妻张某夫妇在位于宝塔区万花山乡的一所诊所中播放黄碟。三名民警称从后面的窗子看到里面确实有人在放黄碟。即以看病为由敲门,住在前屋的张某父亲开门后,警察即直奔张某夫妻住屋,“一边掀被子,一边说,有人举报你们看黄碟,快将东西交出来”,并试图扣押收缴黄碟和VCD机、电视机,张某阻挡,双方发生争执,张某抡起一根木棍将警察的手打伤。警察随之将其制服,并将张某带回派出所留置,同时扣押收缴了黄碟、VCD机和电视机。第二天,在家人向派出所交了1000元暂扣款后张某被放回。
10月21日,即事发两个月以后,宝塔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碍公务”为由刑事拘留了张某。10月28日,警方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张某;11月4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11月6日,张某在医院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颈、两肩、胸壁、双膝),并拌有精神障碍”;12月5日,宝塔公安分局决定撤销此案;12月31日,张某夫妇及其律师与宝塔公安分局达成补偿协议,协议规定:宝塔公安分局一次性补偿张某29137元;公安宝塔分局有关领导向张某夫妇赔礼道歉;处分有关责任人。
分析参考:本案发生后,媒体及其学术界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其中的主流观点认为,这是一个典型的公民个人私权利和国家公共权力之间的冲突的案例,主张警察无权干预个人私隐。也有个别学者撰文质疑和批评了上述观点,并从社群主义、女权主义等视角论证了本案中警方介入的正当性,从而形成了新的理论争议点。我们考虑,分析本案应着重从法理上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张某夫妇在家看黄碟的行为是否违法?显然,这是关涉不同观点的前提性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又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首先,张某夫妇是否具有在家看黄碟的自由。我们知道,自由是公民重要的法律权利,更是人 …… 此处隐藏:300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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