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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31
导读: 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 2011年6月 目 录 前 言 ........................................... 2 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 4 健康教育服务规范 ................................ 33 预防接种服务规范 .........

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

2011年6月

目 录

前 言 ........................................... 2 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 4 健康教育服务规范 ................................ 33 预防接种服务规范 ................................ 37 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 42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 57 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 68 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 71 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 76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 .................... 81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规范 ....... 88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 ............................ 91

前 言

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公共卫生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自2009年启动以来,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得到了普遍开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1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由每年15元提高至25元。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卫生部颁发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我省组织专家,结合我省实际,对服务规范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了《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包括11项内容,即: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预防接种、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在各项服务规范中,分别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对象、内容、流程、要求、考核指标及服务记录表等作出了规定。《规范》中针对个体服务的相关服务记录表单应纳入居民健康档案统一管理,考核指标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规范》是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参考依据,也可作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的依据。《规范》所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由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分别接受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并合理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接受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精神卫生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鉴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变化和财政承受能力提高等因素不断调整,省卫生厅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规范》进行修订。在本规范颁发前印制的表格,若无实质性差异的可以继续使用,但对缺失或不一致的内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补救,以达到要求。

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常住居民,包括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以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人群为重点。

二、服务内容

(一)居民健康档案的内容

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

1.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等基础信息和既往史、家族史等基本健康信息。

2.健康体检包括一般健康检查、生活方式、健康状况及其疾病用药情况、健康评价等。

3.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的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各类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记录。

4.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包括上述记录之外的其他接诊、转诊、会诊记录等。 5. 档案终止、移交、封存记录,。 (二)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

1.辖区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受服务时,由医务人员负责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同时为服务对象填写并发放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

2.通过入户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多种方式,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组织医务人员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

3.已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地区应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通过上述方式为个人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并发放国家统一标准的医疗保健卡。

4.将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填写的健康档案相关记录表单,装入居民健康档案袋统一存放。农村地区可以家庭为单位集中存放保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数据存放在电子健康档案数据中心。

(三)居民健康档案保管

1、健康档案由居民常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保

管。每一居民健康档案的卷宗应为文件夹形式,初期内容仅为本规范附件2、3、4部分(居民健康档案封面、个人基本信息表、健康体检表),其余内容应在事件(服务)实际发生后,逐一插入。应避免档案卷宗插入大量空白、无用图表等。

2、每一居民的健康档案应集中一处、一夹(袋)保管,以便于保管查阅。重点人群管理部门则制作重点人群健康档案一览表,内容包括姓名、性别、住址、档案号等,以便于重点人群档案的归档、调阅等。

3、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服务记录(档案)原则上应移交居民健康档案保管机构,主要手段是实现信息共享,纸质档案的移交、保管办法另发。

4、死亡者档案归类后长期保存。 (四)居民健康档案的使用

1.已建档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复诊时,应持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或医疗保健卡),在调取其健康档案后,由接诊医生根据复诊情况,及时更新、补充相应记录内容。

2.入户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时,应事先查阅服务对象的健康档案并携带相应表单,在服务过程中记录、补充相应内容。已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机构应同时更新电子健康档案。

3.对于需要转诊、会诊的服务对象,由接诊医生填写转诊、会诊记录。 4.所有的服务记录由责任医务人员或档案管理人员统一汇总、及时归档。 (五)居民健康档案的终止

终止缘由为:迁出、失访、死亡等,均需记录日期。 迁出管辖区域,记录迁往地点基本情况、档案交接记录。

孕产妇死亡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填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副卡;医院院内死亡以及开展全人群死因监测区域填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存档;未开展死因监测区域的医院外死亡,在档案封面记录死亡时间。死亡者档案归类后长期保存。

三、服务流程

(一)确定建档对象流程图

(二)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流程图

四、服务要求

(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首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更新信息、保存档案;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将相关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及时汇总、更新至健康档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健康档案的监督与管理。

(二)健康档案的建立要遵循自愿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服务对象 …… 此处隐藏:235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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