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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2.10修订)word版本(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5
导读: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如实按照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况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规划设计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如实按照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况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质量和正确性负责,并以此作为其资质年检的内容之一。由于《日照分析报告》不真实、不正确而产生后果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节建筑退让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退让用地界限(用地红线)的距离,按以下标准控制:

(一)建筑物长边退界距离:

有日照要求的迎光面16.5米。背光面按遮挡相邻建筑所需间距减去16.5米,且低层、多层不小于6米,高层不小于10米;

无日照要求的低层、多层不小于6米,高层不小于10米。

(二)建筑物短边退界距离:建筑短边退地界一类区多层不得小于4米,二类区多层不得小于6米;高层建筑短边退地界不小于10米。

(三)建设用地界线外原有建筑未退足其用地界线的,新建建筑在满足退界要求外还应退出原有建筑未退足部分。

(四)建筑背光面相邻城市道路的,当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或等于40米时,建筑日照影响线范围不得越过另一侧道路红线;当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小于40米时,建筑日照影响线范围不得越过另一侧建筑控制线。

(五)有消防、防爆、环境保护、抗震、安全以及其它特殊要求的建筑物除满足本条前五款的规定外,还须退足由其自身要求所产生的间距。

(六)挡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要求:

在无地质灾害影响下,应满足居住日照、通风、防护、消防的需要;

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5米,下缘不得小于3米;

高度大于6米的挡墙和护坡应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得小于1.5米。

第三十四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按表六执行。

居住建筑退让道路控制线(表六)

第三十五条沿城市道路的商业建筑应集中布置,新建商业建筑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七执行。

商业建筑退让道路控制线(表七)

第三十六条传达室、警卫室、书报亭、公共厕所、商业步行街两侧等建筑物的退线要求,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七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大型商场、酒店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一类区不得小于20米,二类区不得小于25米,并应当留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临时停车或者回车的场地。

第三十八条建筑附属地下建、构筑物主体退让道路红线(绿线)及地界距离一般应与地上建筑物退距相同,当地上建筑物退道路大于10米时,其地下部分退线不得小于10米。

单建地下建、构筑物主体的退界距离,在满足相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不小于10米。

第三十九条临城市道路交叉口的新建建筑,应按较高等级道路退让并留出一定的开敞空间。

建设项目退让开敞空间的具体面积,由规划主管部门酌情确定。

第四十条临道路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阳台、飘窗、外廊、外包柱、门廓、踏步、花台、采光井、橱窗、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二)地块内部管网,不得越过用地界线而且不得进入道路红线(或绿线,与市政管网连接除外);

(三)雨篷、挑檐等外墙设施,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不大于4.5米的,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四)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其车道变坡点应处于项目地块范围内。

(五)建筑物的临街面一般不得修建围墙。因保密、安全需要须建围墙的,原则上应为透空形式围墙。确需建设封闭式围墙的,围墙饰面及外观应进行美化处理,有利于城市观瞻。沿城市道路修建围墙的,其退让道路红线(或绿线)距离不得小于2米。

(六)悬挑部分不得进入道路红线或绿线范围。悬挑建筑悬挑部分底面距地面高差小于4.8米,退距按悬挑部分外墙计算;悬挑部分距地面高差大于4.8米,退距按建筑外墙计算。

第四十一条邻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退距不小于10米。

第四十二条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域和重要文物古迹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和保护要求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及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的规定,并附相关部门签署的书面意见。

第四十三条沿河道两侧新建建筑物,后退河道蓝线的距离不小于5米。

第四十四条在电力线路走廊范围内不得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架空电力线路走廊范围为边导线向外侧水平延伸所形成平行区域,各级电压线路每侧边导线向外侧水平延伸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一)35千伏及110千伏的不小于15米;

(二)220千伏的不小于20米;

(三)500千伏的不小于37.5米。

第四十五条沿铁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除满足铁路技术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本条规定:

(一)铁路两侧有防护绿带的,按第四十一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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