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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26
导读: 50、 律博士——曹魏魏明帝时,帝在最高审判机关“廷尉”之 下设立“律博士”一职,专门负责教授法律知识,增长司法官的专业素质与办案水平,培养同法人才,成为我国最早设置的专门从事法律教育的机构; 51、 “立

50、 律博士——曹魏魏明帝时,帝在最高审判机关“廷尉”之

下设立“律博士”一职,专门负责教授法律知识,增长司法官的专业素质与办案水平,培养同法人才,成为我国最早设置的专门从事法律教育的机构;

51、 “立测法”——“立测”法,即用土垒成高为一尺,上面

呈圆形,面积仅能容纳双足的墩子。执行时,将罪犯鞭二十下,打三十板,手脚戴上刑具,令其站在土墩上。每上一次近二小时,当天罚两次,后每逢三日和七日再上测,隔七日再鞭打。打满一百五十仍然不招供者,免死。立测法是通过对人精神和肉体的折磨秋迫使囚犯招供。

52、 八议——“八议”最早源于西周时期的“八辟”,在曹魏

的《新律》中首次入律,“八议”是指八类人犯罪时,依法享有减轻或免除其刑罚的特权。这八类人是: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53、 官当——官当,即官吏犯罪后,法律允放其以官职或爵位

来抵罪的制度; 54、 十恶——《名例律》规定了重点打击的10类犯罪,即“十

恶”。它们依次是: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

55、 “加役流”——加役流作为死刑三流之间的刑罚,适用于

那些免死的罪犯。“加役流”全为流3000里,并服苦役3年; 56、 “五流”——是唐律中对流刑的一种细分。犯“五流”而

减免刑罚的一种特权。但是犯有“十恶”及其他一些重罪的不适用此特权;

57、 减——是指有一定身份的官员及其亲属犯有流以下罪的,

可享受减一等处罚的一种特权;

58、 赎——是指官吏贵族及其亲属犯有流以下罪的,可享受用

铜赎罪的一种特权。但是,犯有“五流”等一些罪的,不可赎; 59、 更犯——是一种犯罪已被发现或已在服劳役期间再重新

犯罪的行为。即“犯罪已发及已配而更为罪”,对更犯的处理原则是“各重其事”即从重量刑;

60、 公罪与私罪——唐律规定的公罪是指在执行公务中,因为

公务上的原因而构成的犯罪。私罪是指与公务无关或虽与公务有关但出于私利枉法而构成的犯罪;

61、 同居相为隐——《名例律》把以往的亲属间犯罪的互相隐

瞒发展为同居人间犯罪的互相隐瞒,称其为“同居相为隐”。同居相为隐的范围,除了亲属外,还包括部曲、奴婢为主人隐瞒犯罪;

62、 六赃——唐律所规定的“六赃”是指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

物的犯罪,它们是“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

63、 三司吏——碰到较次的案件或各地发生的大案,又不便解

考生姓名:陈颖辉 中法史名词解释 准考证号码050109100030

适用于法律学专业的各类考生。

送京师的,派大理寺、刑 部和御史台下属官员前去审理,这种形式被称为“三司使”;

64、 三司推事——遇有大案、疑案,通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

史台的长官一起会同审理,这种形式被称为“三司推事”; 65、 出入人罪——是一种司法官不依法律定罪量刑 而把无罪

断成有罪、轻罪断成重罪,或者把有罪判为无罪、重罪判为轻罪的行为。唐律要严惩这种,其基本原则是反坐司法官; 66、 《唐六典》——《唐六典》是唐朝的一部行政法典。开元

十年开始编纂,开元二十六年完成。《唐六典》的职官分卷,以当时施行的令、式等条文按类排列,内容涉及到国家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等方面。《唐六典》总结取往行政立法的经验,结合唐朝的实际情况,系统地规定了唐朝行政法的内容,是一部行政法典,并对后的行政立法产生过深远的影响; 67、 《大周刑统》——《大周刑统》于后周显德五年完成,又

称《显德刑统》。《大周刑统》是五代十国时期制订的一部最重要、最完善的法典,它是一部以律为主,附以相关式、令、格、敕的综合性刑事法规,对《宋刑统》的制定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它的颁行,使得其他的律疏、令、格、编敕等在实践中几乎不被适用;

68、 “起请”条——《宋刑统》中的一些条文之后附有以“臣

等参详”或“臣等议曰”开头的文字,称为“起请”条。它们是窦仪等《宋刑统》的编修者对某些律、律疏或“准”条的补充,作为参照,也具有法律效力;

69、 编敕——“敕”是皇帝在特定时间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临时

发布的诏旨,称为“散敕”,在宋代又称为“宣敕”。“散敕”不具有普遍性,要上升为一般的法律形式,还须经过特定的编修程序,即“编敕”;

70、 编例——编例是宋朝后期主要的立法活动,是宋朝重要的

法律形式之一,是指将原来临时时性的具体的案例经过编修程序,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指挥与断例; 71、 法条事类——所谓法条事类,是指以公事性质为标准,把

统编的敕令格式分门编纂的法规大全。它改变了原来所编的敕、令、格、式中,同一类法律关系的法规分散在不同的篇章中,缺少条理,难以检索,给司法官员的实践带来诸多不便的情况;

72、 《洗冤集录》——是南宋宋慈所著,宋慈采撷前人著作中

有关法医检验的案例,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编缉成《洗冤集录》,该书共5卷,53目,是中国及至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医学专著。在当时此书由钦命颁行全国,成为南宋办理命案官员的必读之书,被后世奉为“金科玉律”和“圭臬”; 73、 《名公书判清明集》——是胡颖等人所编著的一部宋代诉

讼判词和官府公文的分类汇编。这部书是中国古代最早的一部源自司法实践的“实判”著作,真实地反映了司法官是如何根据事实、参照法律、运用自由裁量权解决纠纷的。其主要法律思想是倡廉政,慎刑罚,重教化及强调法律适用;

74、 过割赋税——即契约上写明标的物的租税、役钱,并由官

府在双方赋税簿账内变更登记,加盖官印; 75、 义庄——家族共即族产,是以宗族社团为所有权主体的产

业,史称“义庄”。义庄出现于北宋,其财产主要来源于宗族中有力者的捐献;

76、 市舶司——宋朝最主要的市舶机构为“市舶司”,主要职

责为接待中外贡使商贾、征收税率、管理商品互易、结交番客

考生姓名:陈颖辉 中法史名词解释 准考证号码050109100030

适用于法律学专业的各类考生。

等;

77、 抽分——所谓抽分,也叫抽解,是指对一切进口物品征收

十分之一的实物税作为国家的收入;

78、 博买——所谓博买,也叫官市,即由官府定价征购部分舶

货。博买的对象主要是优质紧缺货物;

79、 糊名考校法——是指把试卷上的考生姓名、籍贯等湖封隐

没,使阅卷官不知试卷作者;

80、 誊录试卷法——是在糊名考校法的基础上,为防止考官辨

认考生字迹和剥换卷首而创设,但如何确保誊录过程中与原文的完全一致成了这一方法的最大问题;

81、 磨勘——凡由朝廷指定特别官员或官署考核百官功过,称

为“唐勘”;

82、 历纸——由各部院长官平时记录下属政绩优劣的考状,称

为“历纸”

83、 审刑院——又称“宫中审刑院”,本来大理寺断案后只由

刑部详复的案件,置审刑院后,还要经过审刑院详议,实际上就是在刑部之上增加一级复审机关,审刑院向皇帝负责,是宋初加强中央集权的产物;

84、 翻异别勘制——翻异别勘制是犯从推翻原口供时应该改

换审判官重新审理的制度。翻异,指犯人推翻原来 …… 此处隐藏:239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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