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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26
导读: 适用于法律学专业的各类考生。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 禹刑——《左传昭公六年》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后人大 多将《禹刑》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以禹命名,一方面是禹的后继者为了纪念大禹;另一方面,也表明该法是继承大禹时期的有关规定制定而成。由于年

适用于法律学专业的各类考生。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 禹刑——《左传昭公六年》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后人大

多将《禹刑》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以禹命名,一方面是禹的后继者为了纪念大禹;另一方面,也表明该法是继承大禹时期的有关规定制定而成。由于年代久远,《禹刑》是否是一部成文法目前尚无定论,其具体内容现也无法详考;

2、 奴隶制五刑——夏朝的刑罚根据由轻至重依次为墨刑、劓刑、

膑刑、宫刑、大辟五种。这五种刑 罚通常也被称为奴隶制五刑;

3、 汤刑——《左传昭公六年》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与夏朝

一样,它也是后继者为了纪念汤,而以汤来命名他们的法典,同时亦表明法律之间的承袭关系。根据《竹书纪年》记载,商代后期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即对《汤刑》作进一步的修改;

4、 内服、外服——商朝实行“内服”、“外服”制,商王所在的

地方称为“内服”,由商王直接管辖;“外服”为诸侯王、卿大夫及士的封地,他们在各自的封地内,有一定的自主权; 5、 “明德慎罚”——是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即立法、司法必

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任用法官、审理案件、施用刑罚都要谨慎,不可轻率; 6、 周礼——西周时期,“周公制礼”,以夏商的礼为基础,发展

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即“周礼”。

7、 《吕刑》——穆王时命令司寇吕侯立法,所制定出来的法律

被称为《吕刑》或《甫刑》。《吕刑》通篇贯穿“明德慎罚”的

思想,首先追溯刑罚的来源。其次,阐述了以五刑与赎刑为基

础的刑罚体系及刑罚适用原则,强调用刑适中。最后,再次强调德刑关系并对司法官员的办案提出要求;

8、 非终、惟终——非终即偶犯,惟终即惯犯。西周在定罪量刑

时对上述情况加以区别,对故意犯罪和惯犯从严处罚,对过失犯罪和偶犯从轻处罚;

9、 六礼——西周婚姻的成立有严格的程序要求,需经过六道程

序,称为“六礼”,按其先后顺序分别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10、 七出——七出是自西周时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即无

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它体现了男尊女卑思想,有利于家庭中的夫权统治;

11、 三刺之法——即遇到疑难案件,要听取朝廷大臣、百官及

百姓的意见,再对案件作出决断;

12、 质、剂——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和“剂”。“质”是

用来买卖牛、马、奴隶等有生命的物品的买卖契约,形状较长;“剂”是用来买卖兵器、车辇、珍异物品等没有生命的物品的买卖契约,形状较短;

13、 五听——运用“五听”的方法进行审讯,听取双方供词,

即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五听分别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14、 竹刑——邓析满于子产对周礼仅采取改良做法,对子产的

刑书也持否定态度。他私自编定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法律,写在竹简上,历史上称为“竹刑”;

考生姓名:陈颖辉 中法史名词解释 准考证号码050109100030

适用于法律学专业的各类考生。

15、 减律——减律即《具法》,“具其增减”,即根据不同情节

在量刑时予以加刑 或减刑 的规定,主要是刑罚适用原则的有关规定,相当于后世法典中的《名例律》部分及今天刑法的“总则”部分;

16、 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地

发掘了十二卒战国末至秦朝的墓葬,从其中的11号墓中出土了大量秦朝竹间。经过考古工作者的整理拼复,共得秦简1155支。这批竹简统称为“睡虎地秦墓竹简”,简称“云梦秦简”。 17、 廷行事——秦的“廷行事”是一种成例,是司法机关对案

件进行审理判决的先例,它可作为审理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 18、 《封诊式》——是关于司法审判工作的程序,对司法审判

工作的要求以及诉讼文书程式的法律文件;

19、 《法律答问》——秦简《法律答问》是以问答的形式,利

用案例的方式,对法律内容、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等问题作出具体说明。这种法律形式是秦统治者为维护法律的统一性,而委派专门的司法官吏对现有律典进行的解释;

20、 以古非今罪——即以过去之事非议或指责当朝政策和制

度;

21、 非所宜言罪——即说了不该说的话;

22、 具五刑——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 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执行方式为先对罪犯施加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 ,再用笞杖活活打死,然后枭首示众,并将尸骨剁成肉酱;有诽谤谩骂行为者,先割断其舌;

23、 鬼薪、白粲——即强制罪犯从事为宗庙砍柴伐薪、择米一

类的劳役。鬼薪,是指男犯为祭祀上山砍柴;白粲,指女犯为祭祀鬼神择米做饭; 24、 察举——也称荐举,是自下而上举荐人才为官,由朝廷或

主管官员进行考察任用的制度;

25、 征召——是指朝廷对各地有名望的人士采取自上而下的

征召方式到官府做官;

26、 公室告——是指告发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百姓对此类

案件必须告发,官府必须受理;

27、 非公室告——“非公室告”是指告发子盗父母,父母白擅

杀、刑、髡(kun)子及奴妾等,百姓对此类案件不得告发,官府也不得受理。

28、 上、下、败——三者是秦朝对审讯效果的分类。“上”是

指能以书从迹其言,毋笞掠而得人情为上,即根据口供而不用刑讯就能查证、弄清事实的为最好;下是指“笞掠为下”即审讯时动用刑具才查清事实的为能力低下;败是指“有恐为败”,即通过恐吓手段进行审讯的为失败;

29、 读鞫——是指宣读判决书。秦律规定,审讯后必须作出判

决,并宣读判决书;

30、 乞鞫——就是请求再审。判决后,若当事人不服判决,允

许要求重新审判。乞鞫由当事人提出,也可以由第三人提出; 31、 “汉律六十篇”——汉武帝时期继续立法活动,令张汤、

赵禹等制定法律,如张汤制定《越宫律》二十七篇,是有关宫廷事务和警卫方面的法律;赵禹制定《朝律》六篇,是有关诸侯百官朝贺制度的相关法律。自此,这一阶段制定的《越宫律》27篇和《朝律》6篇,与先前完成的《九章律》9篇《傍律》18篇,合称为“汉律六十篇”,成为汉律的主干部分;

32、 决事比——作为司法判例的“决事比”是指,在法律没有

正式规定的情况下援引以往已经判决执行的典型案例作为判

考生姓名:陈颖辉 中法史名词解释 准考证号码050109100030

适用于法律学专业的各类考生。

决依据;

33、 上请——是指贵族官僚犯罪后,一般司法官员无权审理,

必须奏请皇帝裁断,皇帝根据犯罪者的具体情况决定减免刑罚的制度;

34、 僭(jian)越——又称逾制。规定凡是属于皇帝御用的车

马乘舆、服饰器皿等,任何人不得僭用,否则治以重罪。 35、 犯跸——是指冲犯皇帝仪仗、车骑影响通行; 36、 通行饮食——是指为对抗朝廷者充当向导、提供食物及传

递情报。犯此罪者,处以大辟之刑;

37、 见知故纵——是指官吏见知犯罪必予追究,否则将获同

罪;

38、 首匿——是指首谋隐匿犯罪。犯此罪者,则处以弃市之

刑 ;

39、 阿党附益——由中央委派的诸侯国丞相相对诸侯的罪 …… 此处隐藏:253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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