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考试复习资料(3)
不用赔偿企业的损失,2008年11月11日二十四时即2008年11月12日零时保险责任终止,2008年11月12日3时就不在保险期限内,出险不必赔偿。
第八章
一、责任保险
1.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承保标的的一类保险。
2.特征:(1)法律是基础(2)偿付的替代性和保障性(3)只有赔偿限额而无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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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包方式特殊(5)赔偿处理的决定方式特殊
3.责任范围:(1)被保险人依法对因过失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依契约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即契约责任。
4.承担赔付责任的条件:(1)责任事故的发生要符合保险条款规定;
(2)保险人是否履行赔偿责任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受到第三者赔偿请求。 二、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一)名词解释
1.信用保险,是权利人投保义务人信用的保险,即以被保险人(权利人)的信用放款及信用售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保证保险,是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信用担保的保险。当被保证人的行为或者不行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的特点(区别)
1.信用保险只有双方当事人,而保证保险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
信用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权利人);保险人(信用保证人,保证义务人的信用) 保证保险:投保人(被保证人);被保险人(权利人);保险人(信用保证人)
2.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承保的都是信用,但二者保证的对象不同:信用保险是权利人投保义务人的信用,而保证保险是被保证人(义务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己的信用。 3.保证保险中,保险人除严格进行审查外,通常还要采取某些保全措施,如反担保或签订“偿还协议书”;但信用保险中,保险人难以得到被保证人的反担保,只能事后追偿。 4.保证保险实际上只是一种担保业务,保险费实质是手续费。信用保险是真正的保险,符合保险的特点与原则。
第九章
一、人身保险的特点(即与财产保险的区别) (一)保险金额的确定不同
1.人身保险,根据投保人的投保愿望和缴纳保费的能力,由保险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2.财产保险一般要求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足额投保,不允许超额投保。 (二)保险利益的确定不同
1.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没有量的规定性,只是考虑投保人有无可保利益;而且保险利益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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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人身保险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2.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有量的规定,如果保险金融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因无保险利益而无效;保险利益不仅是订立合同的条件,也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保险人支付赔偿的条件。 (三)保险金的给付不同
1.人身保险属于定额给付性保险(医疗费用保险等除外),只要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就要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而无论被保险人有无损失及损失金额大小。因此,补偿原则、代位追偿原则、损失分摊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同时,人身保险也没有重复保险和超额投保问题。
2.财产保险属于补偿性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代位追偿原则和重复保险下的分摊原则。 (四)保险期限不同
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具有长期性,有些险种长达几十年甚至一生,保险期间分为缴费期、领取期两个阶段,保险期限长导致合同条款中具有了不同于财产保 险合同的特殊规定,如保单的中止、复效等。 (五)保单的性质不同
寿险保单由于其长期性的业务性质,使其不仅具有财产保单的保障性,而且还具有储蓄性和投资性。生存保险(储蓄保险)类似于银行储蓄,都是将款项积累至某个年期后提取;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等险种使投保人既能享受到保险保障,还可以享有保险人运用保险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对某些事项的固定化、统一化和规范化的规定。
(一)不可抗辩条款
又称不可争条款,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通常为一年或两年)后,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除由于投保人欠交保险费以外,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否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注:该条款也适用于保险合同失效后的复效,但仍应遵守最大诚信原则(P264)。 (二)年龄误告条款
该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误报年龄,保险合同并不因此而失效,但保险人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对保险合同予以调整,调整的方法通常有两种:即退还多交保险费或调整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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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丧失价值条款
又称不没收条款,是指当投保人无力或不愿继续缴纳保险费时,长期人身险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权利依然由投保人享有,不因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而丧失。 投保人处置失效保单现金价值的方式一般有三种: 1.办理退保,领取退保金。
2.将原保险单改为缴清保险(视作趸缴保险费)。 3.将原保险单改为展期保险。 (四)宽限期条款
是指对于没有按时交纳续期保费的投保人,保险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有的为1个月,有的为2个月)。只要投保人在宽限期内续交了保费,保单继续有效。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即使保险人没有交费,保险人仍给付保险金,但要从保险金中扣除当期应交的保险费和利息。如宽限期满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翌日停止效力。 (五)复效条款
是指人寿保险单因投保人欠缴保费而失效后,自失效之日起一定时间内(一般为两年),投保人可以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审查同意后,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保险合同即可恢复效力。如果投保人在两年内不申请复效,则交费不足两年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单也将永久失效。 (六)受益人条款
该条款通常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规定受益人;二是明确规定受益人的更换。 (七)自杀条款
自杀条款一般规定,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后的两年内自杀(包括复效),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但退还所缴保费。但如果自杀发生在保单生效两年以后,保险人应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第十章
一、原保险和再保险△
原保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直接订立保险合同,当保险标的发生该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由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再保险:亦称分保,是保险人为分散转移风险和责任,在原保险(直接保险)合同的基础,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将其承担的风险和责任,部分或全部转嫁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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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一、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年老、疾病、伤残、死亡、生育、失业等情况下的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 二、社会保险的作用
1.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持和促进劳动力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2.保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的发展 3.调节收入差别,促进社会公平分配 4.积累社会资金,促进经济的发展 三、社会保险的特征 1.强制 …… 此处隐藏:247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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