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官员“不能做”的98件事
2014年官员"不能做"的98件事
一、关于拜年节庆
1.不扰民,调研慰问不给基层增加负担;
2.严禁用公款购买香烟、高档酒和礼品;
3.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
4.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
5.严禁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
6.严禁用公款吃喝、旅游和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7.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8.严禁利用节日之机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以及搞拉票贿选等;
9.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除外)
10.严禁用公款送月饼送节礼;11.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经营性文艺晚会;
12.严禁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
二、关于外出培训
13.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得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吃请;
14.不得外出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15.不准用警车带路,不接受宴请,不收受纪念品和土特产、不安排与学习无关的旅游和娱乐活动;
16.不得接待以探望为名的各种礼节性来访;
17.不准以学习交流、对口走访、交叉考察、集体调研等名义互请旅游;
18.不准请人代写发言材料、学习体会、调研报告和论文等;
19.不准抄袭他人学习研究成果、不准秘书等工作人员“陪读”;
20.不得留公车驻校;不能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伴读”;
21.不准以同学名义搞“小圈子”,结(毕)业后,不得成立任何形式的联谊会、同学会,也不得确定召集人、联系人等开展有组织的活动;
22.不得利用同学关系在干部任用及子女入学、就业、经商等方面相互提供方便、谋取私利;
23.不得在高档宾馆、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
24.不得超标准安排住宿;
25.不得发放高档消费品和纪念品;
26.严禁借培训之名搞公款旅游;
三、关于办公用房
27.办公用房面积不得超标,超标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28.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29.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30.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31.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协任职,人大或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
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32.领导干部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由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四、关于出差公干
33.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34.严禁将公务差旅变为变相旅游;
35.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
36.不得进行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因公出国不得进行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
37.严禁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
38.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39.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出国团组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40.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五、关于公务接待
41.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42.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43.严禁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
44.严禁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45.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
46.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47.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48.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49.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50.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国内公务接待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51.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52.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
53.工作餐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54.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不得清场闭馆;
55.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56.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57.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
58.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
59.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
60.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等;
61.不准到省、市机关所在地举办乡情恳谈会、茶话会、团拜会等活动;
62.一律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安排的宴请;
63.未经批准不准参与下属单位的节日庆典活动;
六、关于公务用车
64.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65.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66.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67.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68.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69.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公务用车;
70.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71.不得允许亲属和身边人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72.一律不得给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
单位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七、关于会议活动
73.不得安排宴请;
74.不得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
75.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76.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
77.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
78.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79.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80.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
八、关于兼(任)职
81.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82.辞职或退(离)休后,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要经过原单位严格审批。辞职或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83.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84.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85.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 …… 此处隐藏:162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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