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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期待政策破冰 养老保险公司生存困惑(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3
导读: 曾经一度银行对设立专业养老金管理公司呼声很高,终未获得劳社部批准,但“塞翁失马,焉知非福”。 证券、基金公司则属于所有年金管理机构中生存状态最好的群组。上述人士表示,“企业年金的营销时代,将逐渐过渡到


  曾经一度银行对设立专业养老金管理公司呼声很高,终未获得劳社部批准,但“塞翁失马,焉知非福”。

  证券、基金公司则属于所有年金管理机构中生存状态最好的群组。上述人士表示,“企业年金的营销时代,将逐渐过渡到资产
管理的时代,比拼的是投资管理能力,而那正是证券、基金公司的主业。”

  劳社部规定的投资管理费上限远高于其他企业年金管理的收费标准。投资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一般分为基础管理费和绩效管理费,后者高于前者,两者合计即使按上限打五折,也可以赚取不少管理费收入。

  以博时基金为例,已

企业年金期待政策破冰 养老保险公司生存困惑

签约及中标的企业年金客户超过320家,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作规模超过140亿元。博时基金已将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由两年前的战略业务逐渐变成主营业务之一。

  在连年的高投入低产出重压下,养老保险公司不得不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开始明显违背劳社部对养老保险公司专注企业年金的规定。

  本报记者获悉,成立最早的平安、太平养老保险公司都已将传统的保险业务调整为重要业务线,加大了对传统业务的投入和考核。

  太平养老内部人士透露,2009年,太平人寿的团险销售队伍和业务管理部门划拨到太平养老,下一步还将把精算等部门进行划拨。

  “现在太平养老还是以交叉销售的方式销售团险,保费仍计入太平人寿,但为了生存已经在经营团险业务上大下功夫。”这位人士说。

  平安养老则转身更早。保监会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第一季度,平安养老保费收入13.16亿元,是2009年同期4.38亿元的3倍。平安养老一内部人士透露,去年平安养老所做的团险业务仍有部分放在平安人寿核算,今年会逐步全部划过来,因此2010年平安养老的保费收入将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

  平安养老保险公司一高层人士称,“现在已经把很多精力放在团险上,只能什么创造价值做什么,这样既机动地解决了现有队伍的生存问题,又保持了应对潜在机会的张力。”

  用团体业务养企业年金成为养老保险公司的无奈选择,但熟悉保险业务的人都明白,在寿险公司的三大渠道中,团体业务本就属于盈利能力最弱的渠道,最困难的两部分业务被放到一起,养老保险公司面临的压力仍然巨大。

  在机构铺设上,平安养老的机构最多,共有35家分公司和127家中心支公司;太平养老设有8家分公司;国寿养老和泰康养老采取的都是在各地团险部门内设立年金中心的形式,而长江养老的主要精力则放在上海一地,仅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年金中心。

  知情人士称,机构铺设数量和方式不同,也就意味着不同的前期成本投入。目前国寿养老正打算在上海和江苏开设两家分公司,泰康养老则在北京和上海设分公司,因为有的企业不认可年金中心,认为这不是正式批设的机构。

  获批资格的不同也导致了不同的价值创
造能力。平安养老、太平养老和长江养老都同时具备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资格,而泰康养老和国寿养老则仅具备受托人资格,把投资管理人资格放在了系统内的资产管理公司。

  一家养老保险公司内部人士透露,如证券、基金公司依靠投资管理费获得了较好的生存空间一样,该公司内专门做大型战略客户企业年金的

企业年金期待政策破冰 养老保险公司生存困惑

部门已经实现盈利,但完全是靠投资实现的。

  “如果不做投资管理人,仅做受托人,实现盈利的希望非常渺茫。”该人士称。

  国寿养老内部人士表示,国寿集团已计划将国寿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管理人资格转到国寿养老名下,以强化后者的拓展能力和盈利能力。

  2007年1月成立的国寿养老保险公司在第二批获得企业年金管理资格,虽进场较晚,却显示出强大的业务拓展能力。并且作为所有养老保险公司中唯一的国有公司,国寿养老在与央企谈判时占尽先机。

  至今年第一季度,国寿养老受托管理资产175.97亿元,与平安养老的差距缩小为48.6亿元,去年同期二者的差距为86.7亿元。

  但国寿养老没有建立自己的团队,而是利用国寿股份的团险队伍开拓企业年金市场。早年以团险起家的国寿股份所拥有的销售人员远超过其他几家寿险公司,而在市场拓展初期,其激励措施也明显强于同业。知情人士透露,“其他养老保险公司一般都按收取的管理费的一定比例支付业务员佣金,而国寿则按年金规模支付,在管理费长期打折的情况下,相同业务国寿业务员拿到的佣金将可能是其他养老保险公司的数倍。”

  4. 呼吁政策破冰

  最核心的是企业年金缴费的税前列支比例,而各主管部门的政策却至今难以统一。

  年金管理机构艰难求存,与政策密切相关,这涉及多个主管部门,除了人社部,还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资委等。

  2004年1月,原劳社部出台《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20号,俗称“20号令”) ,规定“企业缴费税前列支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约等于8.33%)。

  此后国资委发[2005]135号《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央企的税前列支比例做出了规定,称“中央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企业缴费列入成本的部分原则上不超过工资总额的4%.”

  而2008年3月,《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文,俗称“34号文”)对企业年金的税优政策进行了全国统一,要求“各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要统一按照工资总额4%的比例进行税前列支”。

  2009年6月,国税总局又下发《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
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可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可追溯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无论是国资委、财政部还是国税总局,其规定都远低于劳社部最早规定的8.3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一内部人士称,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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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相关的税收政策由于不同的政府部门从不同角度考虑存在不一致,人社部正在与财政部、国税局等相关部门沟通,将逐步考虑统一的年金税优政策。

  企业年金税收优惠限额偏低,难以发挥激励作用,目前已有众多省市发布了本地区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5%的限额甚至低于部分省市现行标准,难以真正起到激励作用。

  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在今年的两会表示,加拿大和法国企业年金税前列支分别为18%和22%,国内按照职工工资的5%列支,制约企业设立年金的积极性。

  而针对个人缴费部分,一直被业内广泛呼吁的EET模式(即企业年金缴费和投资环节免税,领取环节征税)却千呼万唤不出来。

  2009年12月,国税总局下发694号文《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业内引起极大震动。

  694号文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 …… 此处隐藏:259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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