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司考民法讲义:抵押权(2)
C.出租抵押财产的权利
不动产或者动产设定了抵押权之后,抵押人仍然可以将该财产予以出租,但是在抵押权实现时租赁合同还未到期而且会妨碍到抵押权的实现的则抵押权人可以除去该租赁合同。不过若租赁合同成立在先,设定抵押权在后,那么该租赁又是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那么抵押权实现时不得除去租赁合同。
△另外要特别注意:买受人的涤除权及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出卖抵押物合同的效力?
已登记:合同无效——受让人行使涤除权后取得所有权
未登记:合同有效——适用善意取得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历年真题】2006-3-9
2、抵押权人的权利
(1)保全请求权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93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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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孳息收取权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97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变价优先受偿权
A.变价方式:拍卖、变卖、折价
B.行使期限:主债权诉讼时效内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注意:与司法解释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两年不同
C.行使步骤:
a、双方先协议决定实现抵押权的方法,该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有撤销权
b、达不成协议的,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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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注意:这是抵押权的核心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就抵押财产处分所获得的价金优先于没有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即只有抵押权人的债权全部获得清偿以后有余额的其他债权人才可以受偿,若无余额的其他债权人即无法受偿。
五、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权实现的要件
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抵押权有效存在。
(2)须债务已届清偿期。
(3)须债务人未清偿债务
2、抵押权的实现方法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三种,分别是:折价、拍卖、变卖。 若当事人就实现抵押权的方法无法达成协议的那么抵押权人应当通过诉讼的方式由人民法院将标的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从而实现其抵押权。
3、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一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不同,大家特别应当注意。
4、清偿债权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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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依照物权法第183条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六、抵押权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即终止其效力:
1、主债权消灭。抵押权为担保主债权而存在。如果主债权因清偿、抵销、免除等原因消灭时,抵押权应当随之消灭。
2、抵押物灭失。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但因抵押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3、抵押权实行。抵押权人对于抵押物已经实行其抵押权,无论其债权是否得到全部清偿,抵押权都归于消灭。
七、特殊抵押权
1、共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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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抵押是为同一债权就数个物设定的抵押。在共同抵押中,数个物并不是本身结合而视为一物,而是在担保同一债权的目的上互相结合担保债权。
(1)如果限定了各个抵押物的负担金额时,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就各个抵押物的卖得价金分别就其负担金额进行清偿。
(2)如果未限定各个抵押物的负担金额的,抵押权人原则上可以任意就设定共同抵押的某个抵押物的卖得价金受偿。
2、最高额抵押
(1)概念
最高额抵押是对于将来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最高的限度,设定的抵押权。一般抵押权是先有债权,然后再设定抵押权;而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的债权而设定的抵押。
(2)特征
A.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因此最高额抵押在发生上突破了从属性。
B.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是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
C.担保债权的数额是不特定的
D.担保的债权具有最高限额
(3)最高额抵押的特别效力
A.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转让的效力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B.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不得对抗后来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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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C.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4)最高额抵押所担保债权的确定
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是不确定的将来债权,但是抵押权实现时必须将债权予以确定,最高额抵押的债权确定,该抵押权就与普通抵押权没有什么本质区别了。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206条:最高额抵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A.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B.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C.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D.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 此处隐藏:149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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