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
第三十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3篇)
第三十一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4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篇)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4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2篇)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4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3篇)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三十五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三十六条 合伙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5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四节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三十七条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6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1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5篇)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相关资料: 最高法公报案例1篇 裁判文书71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2篇) 第四十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相关资料: 最高法公报案例1篇 裁判文书10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篇) 第四十一条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4篇)
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3篇)
第五节 入伙、退伙
第四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2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篇)
第四十四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2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篇)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6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3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
损失。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5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篇)
第五十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 …… 此处隐藏:307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相关推荐:
- [教育文库]夜场KTV服务员的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1]
- [教育文库]企划、网络、市场绩效考核方案
- [教育文库]学党史、知党情、强党性--“党的基本理
- [教育文库]2016年高考物理大一轮总复习(江苏专版
- [教育文库]干部廉洁自律自查自纠的报告
- [教育文库]2010年北京大学心理学系拟录取硕士研究
- [教育文库]资金时间价值练习题及答案
- [教育文库]保护环境的心得体会
- [教育文库]英语角内容:英语趣味小知识
- [教育文库]档案收集与管理工作通知
- [教育文库]劳动规章制度范本范本
- [教育文库]高考物理一轮复习课后限时作业1运动的
- [教育文库]机械工艺夹具毕业设计195推动架设计说
- [教育文库]通用技术教学比赛说课稿2
- [教育文库]2018年四年级英语下册 Module 7 Unit 2
- [教育文库]第2章 宽带IP网络的体系结构
- [教育文库]九年级化学第五单元课题3《根据化学方
- [教育文库]小学英语六年级情态动词用法归纳
- [教育文库]甲级单位编制窑井盖项目可行性报告(立
- [教育文库]2016-2021年中国城市规划行业全景调研
- 高考英语听力十大场景词汇总结
- 全省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座谈会会议精
- 人教版新课标高一英语提优竞赛试题 下
- 江西省2014年生物中考试题
- 长沙镇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金刚石、石墨和C60》片段教学设计
- 福州教育学院(王旭东)
- 基于EDA音乐播放器的设计
- 9、古诗两首《夜书所见》《九月九日忆
- 小学语文课外阅读有效策略探讨
- 贵州文化产业发展成支柱产业的问卷调查
- 膀胱类癌的诊治体会(附3例报告)
- 发动机积碳产生的原因
- Configuring Code Composer Studio for
- 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如何培养点滴谈
- 46 电沉积法制备锂离子电池用硅-锂薄膜
- 美舍雅阁公司管理中各部门职责
- 去壳剥皮的小妙招
- 六自由度运动平台的仿真研究
- Pride and Prejudice(傲慢与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