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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是我国现代化的关键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05
导读: 农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是我国现代化的关键 陈庆立 副局长 全国人大办公厅 内容提要:现代化的本质不仅是经济与科技的现代化,也不局限于所谓的理性现代化,而应是以法制现代化为核心的社会现代化。“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农为民本,本固民安。”全面建设小康

农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是我国现代化的关键

陈庆立 副局长

全国人大办公厅

内容提要:现代化的本质不仅是经济与科技的现代化,也不局限于所谓的理性现代化,而应是以法制现代化为核心的社会现代化。“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农为民本,本固民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而建设小康的重点、难点在农村、在农民,所以实现农村现代化便成为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没有农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的小康。同样,没有中国农村的法治化,没有农民的法治化也就没有整个中国的法治化。制度的法律化是现代国家进步发展的必然选择,制度现代化的本质是法制现代化。所以,农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就自然而然地成为我国能否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焦点与关键。

关键词:现代化 农民法律意识 关键

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国几代人的不懈追求,也是全国人民万众一心的奋斗目标。本文拟先论证现代化的本质是制度现代化,进而提出制度现代化的本质是法制现代化。在这个理论前提下,结合我国现代化的中期目标,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分析我国现代化的关键所在。

小康社会是全方位的,是包括物质、经济、法治等在内的综合发展的社会。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就一直致力于建立民主和谐的法制化社会,特别是改革开放后,经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多年的摸索和努力,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农村的法律和制度体系,但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城市与农村的法制化进程出现了较大的差距,农村的法制化进程明显落后于城市,已成为中国法制进程中的薄弱环节,其中又以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与农村法制化推进缓慢表现尤为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农村法制现代化的关键就不仅是正式制度的建立健全,而是以法律意识为核心的非正式制度的改善,所以如何加强农村的法制化进程,实现农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已成为当代中国法制化的当务之急。

一、理论前提:现代化的本质是法制现代化

现代化是世界各国普遍追求的理想和目标,但人们对于现代化的理解却不尽相同。有的学者强调现代化是人类经济福利水平和科技水平的高度发达(R·R·帕尔默和J·科尔顿),有的学者则认为现代化是人类理性发展的新阶段(A·R·德赛)。当然,经济、物质、技术水平和人类理性本身的高度发达都是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但这些并非现代化的关键。

1. 现代化与制度现代化

经济、物质高度发达的社会并不必然都是现代化的社会,典型的例子是海湾一些国家,这些国家的人均GDP水平和人们的物质福利水平都排在世界前列,但他们仍处于半封建、半资本主义的社会形态。他们的高收入、高福利都是建立在其丰富的石油资源上。人类理性的高度发达也不是现代化的根本,因为人类理性不能靠理性自身来把握。

现代化的关键是社会制度的现代化。人类经济福利、科技水平的高度发达,人类理性的进步,是人类现代化的外在的、直接的表现,而这些成就和进步,只有在现代化的制度体系中才能取得。正如塞缪尔·亨廷顿明确指出的,现代化意指社会有能力发展起一种制度结构,它能适应不断变化的挑战和需求。M·霍尔朋在《政治发展的速度与代价》中也深刻地总结道,现代化包含着人们用以组成其社会一切制度的变革,即包括政治的、社会的、经济的、知识的、宗教的和心理的制度在内的变革。可见,从本质上而言,现代化的进程就是社会制度的现代化进程。

无论是科学技术的创造和发明,还是科学技术的大规模应用,都需要一个与其相切合的条件和基础,需要一个内在机制,这个机制就是制度。从古至今,科学技术的进步并不是都能推进生产力的发展(如中国的四大发明),生产力的发展也并不是都要依赖科学技术的进步(17世纪的荷兰和英国的先后崛起并没有工业和农业技术上的变化),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引进先进设备低效使用的例子也随处可见。其中原因是生产力系统除了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外,还包括制度要素。

生产力中起主导作用的能动因素是人,而人的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是由制度决定的。李斯特1841年通过对西方诸国经济史的对比考察指出:“历史还教导我们,个人的生产力大部分是从他所处的社会制度

①和环境中得出来的。”中国在西汉时期就发明了牛拉双铧犁,一拉就是两千多年没有多大变化,其深刻原

因,就是没有建立一套有效地激励和保护创新的制度。

西蒙·库兹涅茨指出:“生产能力的提高是建筑在先进技术基础之上,并且进行先进技术所需的制度上

②和意识形态上的调整。”不难看出,先进技术是生产能力长期提高的基础,而先进技术所需要的制度则是

基础的基础。

2. 制度的法律化

任何一个现代国家,其重要的政治和经济制度,都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是由法律的特性所决定的,也是由法律与政治和经济的关系所决定的。法律是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结合体。重要的、主要的制度在现代国家都已经或必将法律化。所以,制度现代化的核心是法制的现代化。

就法与政治制度的关系来看,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它的①

② 李斯特:《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98页。 西蒙·库兹涅茨:《现代经济增长:发现与反映》,载《现代经济学论文选》第二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64页。

长期目标是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民主、法制、效率、活力四者是以法制为中心的,这是因为民主政治是法治政治。高效的体制必须法制化。法制是民主和效率的调节器,增强政治体制的活力有赖于法制。政治体制活力的源泉在于公民、公务人员和政治领袖的信心、智慧、创造力、积极性。法制则是开发这些活力源泉,并使它们持久奔流的基本前提。法制不仅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内容,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保障。以法为根据和先导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方法;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只有用法的形式加以确认,才能巩固和推广。

再谈一下法与经济制度的关系。现代国家的经济制度通常都要通过法律来确认和维护,在普遍实行市场经济的现代国家,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已成为一种共识。在道德、行政、法律等众多的规则中,法律规则是最具有权威性和强制力的规则,因而法律就应得到最大多数的尊崇。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运行过程,实质上就是经济法治化的过程。这是因为市场经济主体的确立需要法治化,市场经济的存在需要法治化,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法治化,市场经济的管理需要法治化,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法治化。

从法律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之间的关系,我们不难看出,现代化的主要内容——政治民主化、经济市场化、社会法治化,说到底其实就是法制的现代化。

二、农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是农村现代化的关键

现代化是一个永无止境的发展过程,每个国家都会设立自己各个阶段发展的战略目标,有中期的也有长期的,这一个又一个目标的实现,就是现代化的进程,也是一个国家高速发展的文明进步的标志。

1. 我国现代化的中期目标是小康社会的实现

我国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确立了分三步走的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从长期来看,我国现代化的目标是国民经济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从中期(21世纪头20年)来看,是小康社会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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