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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4
导读: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依法作出决定的,业主在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成立时间) 本业主大会自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通过之日起成立。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业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依法作出决定的,业主在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成立时间)

本业主大会自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通过之日起成立。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及任期)

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共名(应当为单数且不超过1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员名。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年(不超过5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的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

本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月内无拖欠物业服务费记录的;

(四)身体健康,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五)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

(六)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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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企业中任职;

(七)。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及楼栋、单元分布的代表性、广泛性和专有部分的比例,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分布和人数。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产生,其差额比例为(不得低于20%);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采用下列、、方式产生:

1、本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直接听取业主意见,经汇总后提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2、本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根据得票多少,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3、本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书面公告业主到指定地点领取推荐表推荐,根据得票多少,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4、本届业主委员会提名推荐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5、10名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6、。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业主的监督。本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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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续签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四)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并监督使用;

(六)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

(八)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

(九)劝阻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章装饰装修房屋;

(十)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一)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下列事项: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业主委员会会议按照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

(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1、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职责;

2、会议通知及有关资料提前天送达每位委员;

3、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天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4、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5、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字;

6、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公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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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情况应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1、主任、副主任召集会议的;

2、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的,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3、。

本业主委员会定于每月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派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议事内容)

下列事项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

(一)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二)拟订(修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草案、决算草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修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报业主大会表决;

(四)拟订(修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收益、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修订)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行驶、停放的管理制度、公共能耗的分摊办法、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修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工作档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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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材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八)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九)公告、公示及其证明材料;

(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报告;

(十一)其他书面和实物资料: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档案由保管,放置在。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办法)

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时,应当按照成员人数的40%配备候补成员。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候补成员应当按照得票从高到低的顺序递补,但同样应当满足业主委员会成员当选条件。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补选)

在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递补业主委员会仍有缺额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补选。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增补)

分期开发的物业管理区域,已经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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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增补的形式增加委员。

增补比例按照新增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和新增业主占总业主人数的比例计算,但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最高不超过11人。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

本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做好下列换届准备工作:

(一)起草本届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确认业主身份和业主人数,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表决方式;

(四)将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基本情况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

(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财务凭证、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资格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资格自行终止:

1、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2、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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