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南昌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示范文本)
1
使用说明
1、本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运作和换届改选。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房管部门咨询。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中留有空白处,供业主大会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减。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表决内容、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和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约定内容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规范本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本业主大会名称:区(县)(项目名称)业主大会。
项目地址:
四至范围:东
西
南
北
物业类型: (住宅、非住宅)
房屋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其中:1、住宅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住宅房屋套数:套
住宅房屋业主数:户
2、非住宅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非住宅房屋套数:套
非住宅房屋业主数:户
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建管理有序、环境整洁、安全舒适、文
3
明和谐的居住社区。
第四条(议事规则性质、效力)
本规则是全体业主约定业主大会宗旨、运作机制、活动方式、成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业主自律性文件,是业主大会运作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决定设立监督机构、楼门业主小组等其它机构的,应当在本议事规则中对各机构成员资格、职责范围、工作规范等内容明确规定,但其它机构不能代替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六条(与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辖区房管部门的关系) 本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自觉接受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同时,接受辖区房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本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支持其开展工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七条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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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五)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六)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和收费等;
(七)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八)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九)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十一)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二)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十三)。
其中第(八)项和第(九)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1/2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1/2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1、现场集体讨论2、书面征求意见3、微信征求意见4、短信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九条 (现场集体讨论议事方式)
采用现场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本业主大会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一)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条 (业主代表推选与表决,需要推选业主代表的,填写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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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代表采用业主推荐与业主自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共有名,具体产生方式如下:
1、以幢、单元为单位推选名业主代表;
2、。
业主代表由其所代表单位的1/2以上业主(人数1/2,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面积1/2)书面同意即可当选业主代表,任期年。业主代表应当接受其所代表单位业主的监督和质询,其所代表单位1/2以上业主(人数1/2,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面积1/2)可以书面形式罢免和改选。
业主代表产生后,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一条(委托程序)(需要推选业主代表的,填写本条款)业主代表负责听取业主的意见、提出建议、代表业主参加业主大会,在业主委托范围内代表业主行使投票权,收集所代表业主的书面意见并向业主大会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应当于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委托业主代表行使共同管理权的,应当由业主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事项。
第十二条 (委托事项) (需要推选业主代表的,填写本条款)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的,下列第项事务由业主在对相关情况充分知情并完全理解的情况下,以书面委托的形式,约定由其推选的业主代表全权决定:
(一)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二)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三)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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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
委托有效期自本次业主大会召开之日起至结束之日止。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在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职等特殊情况下,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召集。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就业主委员会提交的议案征求全体业主
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委员会经候补成员递补仍有缺员的;
(四)。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
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15日前,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微信、短信等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公告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形式;2.会议日期、地点;3.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5.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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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就有关物业管理共同事项征询业主意见,整理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形成议案,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内 …… 此处隐藏:235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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