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人民警察常用法律法规100条(4)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
81、办理行政案件中适用当场处罚和不适用当场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二)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三)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
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拉客招嫖和
赌博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
82、办理行政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和备案要求有哪些?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人民警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在旅客列车、民航飞机、水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返回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
83、办理行政案件询问查证的时限和要求有哪些?
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84、办理行政案件对精神病和人身伤害进行鉴定的要求有哪些?
对精神病的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公安机关的安康医院或者其他有鉴定资格的精神病医院进行。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
8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扣押的范围、程序及处置有何要求?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
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已经扣押的物品,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写明登记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并由占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八条)
86、办理行政案件中扣押的期限要求是什么?
扣押期限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
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鉴定、检测、检验的,鉴定、检测、检验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间,但应当将鉴定、检测、检验时间告知当事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
87、办理行政案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实施条件是什么?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
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四条)
88、办理行政案件听证适用范围是什么?
公安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
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
89、《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听证会举行的期限和方式是如何要求的?
听证应当在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举行。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案件外,听证公开举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
90、办理行政的违法行为追究时效有哪些要求?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被侵害人在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追究时效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一条)
91、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作出行政拘留处罚,有哪些要求?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予以行政拘留的,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
92、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情形?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第一百五十二条)
93、不适用调解处理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
(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五)其他不宜调
解处理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
9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
95、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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