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人民警察常用法律法规100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32、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机关是哪些机关?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33、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是如何规定的?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34、公安机关对被刑事拘留的人应当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35、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拘留后提请逮捕的程序和
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
36、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有异议的,应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何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37、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依照什么规定进行?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38、如何执行传唤、拘传?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39、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40、刑事诉讼中的期间如何计算?
关于刑事诉讼中期间的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
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
41、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42、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共同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43、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44、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履行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的义务?
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并记录在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
45、不得适用取保候审的人员范围有哪些?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46、取保候审的担保方式和要求有哪些?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
47、刑事拘留的条件有哪些?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五条)
48、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含义是什么?
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
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
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条)
49、公
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及不予立案的条件和审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
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
50、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不予立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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