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万国真题解析班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郭翔提纲(5)
院同意。依据是《简易程序规定》第2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
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简易程序的裁判中事实理由部分可以适用简化。依据是《简易程序规定》第32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二)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三)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四)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五)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3)简易程序可以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依据是《简易程序规定》第32条:“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但要注意根据第18条的规定:“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4)简易程序必须开庭。依据是《简易程序规定》第23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注意,只有在第二审程序中才有不开庭迳行裁判的规定。
【试题】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基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可协议并经法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B.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法院制作判决书时可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适当简化
C.法院可口头方式传唤当事人出庭
D.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法院可不开庭迳行判决
第88题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1.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则的核心考点有两个:(1)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2)判决内容不能超出原告的请求范围。
2. 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注意以下四点:①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②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可以是程序方面的,也可以是证据方面的;
③贯穿审判程序的始终。但执行程序、特别程序以及非讼程序无法辩论。 ④辩论权是当事人的权利,证人没有辩论权。 3.两审终审制度,注意例外:
(1)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
(2)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以及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3)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上诉的裁定。 (4)调解书。 4. 回避制度
(1)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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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对象: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②阶段:民事诉讼。
(2)法定原因 《民事诉讼法》第45条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且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3)回避方式:申请回避和自行回避。
【试题】王某与钱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合王某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并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一并作出判决。关于二审法院的判决,下列哪些选项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或制度?
A.处分原则 B.辩论原则 C.两审终审制度 D.回避制度
第89题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督促程序。 1.适用条件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 (2)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①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②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5)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2.债务人异议
(1)提出异议的方式:书面形式。 ①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②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意见》第223条
③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就该借款关系起诉的,支付令失效 (2)异议的时间: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 (3)异议的内容:必须是实体上的拒绝。
(4)异议的效果:无需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试题】关于支付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收的,可采取留置送达
B.债务人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法院无需审查异议理由客观上是否属实
C.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而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D.支付令送达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
第90题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执行程序中的异议。 1.执行管辖异议《执行程序解释》第3条
(1)异议时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2)处理方式:①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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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申请执行(注意起诉时是移送);②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可以复议: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4)不停止执行: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2.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1)情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2)主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3)法院: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 (4)形式:书面异议;
(5)处理: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①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②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6)复议: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3.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见第49题 4.执行中止
《民事诉讼法》第234条(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根据《执行规定》第10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还包括以下几种:(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 …… 此处隐藏:266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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