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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万国真题解析班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郭翔提纲(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4
导读: 【试题】甲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关于甲、乙诉讼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乙以申请或经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 B.甲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试题】甲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关于甲、乙诉讼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乙以申请或经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 B.甲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乙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C.甲的诉讼行为可对本诉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乙的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D.任何情况下,甲有上诉权,而乙无上诉权 【参考答案】A

第42题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先予执行的救济方式及再审申请的处理方式。 (1)适用案件范围

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②追索劳动服酬的;

③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④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⑤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⑥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2)适用条件

①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②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③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④先予执行必须依当事人的申请适用,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适用。 ⑤受理案件后终结判决作出前采取。

(3)复议与审判监督程序 义务人才有救济权 ①可以申请复议,但复议不停止执行。

②受诉法院院长或者上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 (4)再审问题 ①启动方式:三种

②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处理:裁定再审,或者裁定驳回申请。

【试题】李某向A公司追索劳动报酬。诉讼中,李某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部分劳动报酬,法院经查驳回李某申请。李某不服,申请复议。法院审查后再次驳回李某申请。李某对复议结果仍不服,遂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关于上一级法院对该再审申请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裁定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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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决定再审

C.裁定不予受理 D.裁定驳回申请

第43题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仲裁范围以及仲裁协议对法院管辖的影响。

(1)能够仲裁的事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法》第2条

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意见》第305条

(2)不得仲裁的事项:《仲裁法》第3条 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法》第77条 (3)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关系

①有仲裁协议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②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可以起诉,法院有权依法受理。

③仲裁协议失效,法院有管辖权:

被告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民诉法意见》第148条 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仲裁法》第26条;《民诉法意见》第148条

【试题】甲、乙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双方书面约定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后甲反悔,向遗产所在地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乙向法院声明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裁定驳回起诉 B.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C.裁定将案件移送某仲裁委员会审理

D.法院裁定仲裁协议无效,对案件继续审理 注意:本案是继承,不得协议仲裁。

第44题

【考点】仲裁中的保全、仲裁裁决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 (一)仲裁案件中的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

1.申请: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出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 2.证据保全的管辖

①国内仲裁,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②涉外仲裁,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3.财产保全的管辖

①国内仲裁: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②涉外仲裁: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二)撤销仲裁裁决 1.依当事人申请;《仲裁》第58条

2.管辖: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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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情形:(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

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4.前置程序: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仲裁法解释》第27条

(1)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此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经审查符合仲裁法第58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60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申请期间: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仲裁》第59条 6.人民法院对申请的处理:《仲裁》第60、61条

(1)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①情形:A.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B.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②法院应当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仲裁法解释》第21条 (2)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7.重新仲裁的影响 《仲裁法解释》第22条

(1)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

(2)未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3)当事人对重新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重新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法解释》第23条

8.部分超裁的处理 《仲裁法解释》第19条 (1)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

(2)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9.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仲裁法解释》第26条

(三)执行与不执行仲裁裁决 1.仲裁裁决适用强制执行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法解释》第29条、《民事诉讼法》第259条

2.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第258条 3.不得请求不予执行的情形

(1)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仲裁法解释》第28条

(2)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 …… 此处隐藏:263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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