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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制度比较研究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09-17
导读: 强制隔离戒毒制度比较研究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禁毒法》。《禁毒法》适应新时期禁毒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了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取代运行十多年的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制度,这是我国戒毒工作中的重大变化。

强制隔离戒毒制度比较研究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禁毒法》。《禁毒法》适应新时期禁毒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了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取代运行十多年的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制度,这是我国戒毒工作中的重大变化。强制隔离戒毒制度既继承了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制度的合理成分,又对我国的戒毒工作注入了新的要素。

一、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性质和特征

(一)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概念

强制隔离戒毒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将符合法定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实行隔离,对其强制进行戒毒,帮助其戒除毒瘾、健康回归社会的法律制度。强制隔离戒毒是相对于自愿戒毒而言的,吸毒人员为了戒除毒瘾,可以采取自愿戒毒措施。我国《禁毒法》规定了社区戒毒和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这些都属于自愿戒毒的范畴。和强制隔离戒毒相比,吸毒人员自愿戒毒,可以大大减轻戒毒人员的心理压力和减少对抗行为,还可以减少国家财政支出。如果采用自愿戒毒,吸毒人员能够戒除毒瘾,国家就没有必要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只有在吸毒成瘾人员不能通过自愿戒毒戒除毒瘾的情况下,国家才会对他们实行强制隔离戒毒。

(二)强制隔离戒毒的性质

强制隔离戒毒是行政机关针对吸毒成瘾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从性质上来讲,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和实施行政管理秩序,预防与制止社会危害事件与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行为及财产进行临时约束或处置的限权性强制行为。[1]在行政法学界,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有两种理解:一为广义,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维持社会秩序,预防危害社会事件的发生,制止与消除危害社会事件的扩大和继续存在,或者为执行业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决定等),而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它包括非执行性的强制措施(检查措施、保全措施、预防措施、制止措施等)与执行性的强制措施即行政强制执行(如对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二为狭义,认为行政强制措施仅指行政机关为维持社会秩序,预防危害社会事件的发生,制止与消除危害社会事件的扩大和继续存在,而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广义概念不同,它不包括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这种意义上的行政强制措施正好与行政强制执行相对应,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合称为行政强制(行为)。[2]也有的学者认为,识别行政强制措施,关键是把握“强制”二字,只要行政机关采用强制性办法或手段,约束、限制或影响了相对人的权益,该办法或手段就是行政强制措施。[3]

尽管行政法学界对行政强制措施有不同的理解,但是强制隔离戒毒作为一种典型的政强制措施,却是毋庸置疑的。吸毒成瘾人员出于对毒品的依赖,为了继续吸食毒品,往往会作出偷盗、抢劫、诈骗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极易对社会构成严重危害。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预防他们危害社会。

(三)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特征

1、吸毒成瘾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是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前提条件。在我国,吸食毒品不构成犯罪,但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吸食毒品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禁毒法》第31条明确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吸毒成瘾人员既可以按照公安机关的命令接受社区戒毒,也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如果吸毒成瘾人员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戒毒义务,行政机关就可以对他们适用强制隔离戒毒措施。

2、强制隔离戒毒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按照禁毒法的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戒毒义务,公安机关有权做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对于强制隔离戒毒的实施主体,禁毒法则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戒毒所和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劳教戒毒所都可以实施强制隔离戒毒,因此强制隔离戒毒的实施主体包括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3、强制隔离戒毒的适用对象是吸毒成瘾人员。根据禁毒法的规定,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公安机关可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4)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做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4、强制性。2000年实施的《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行政法明确规定,这种强制性不是通过说服教育实现的,也不需要相对人主动申请或自觉接受,而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依职权对相对人采取的强制性行为。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公安机关适用。

根据第42条规定戒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时,应当接受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第44条第2款规定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束缚带的使用说明这种保护性约束措施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具有强制性。

5、惩罚性。在强制隔离戒毒的适用对象中,吸毒者的人身危险性表现在行为人屡次违法过程中,形成了稳定的心理反应习惯,只要有适宜的条件和环境,就条件反射般地从事违法行为,同时这种习惯又随着反复的违法行为而不断地得到强化和发展。吸毒者在毒瘾的驱使下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恶习难断,且极易诱发其他犯罪行为。虽然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兼顾了人身危险性因素,但强制隔离戒毒的适用对象无法纳入二者的调整范围,只能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并且强制隔离戒毒符合处罚的基本特征,具有严厉谴责和否定性评价、警戒性、精神痛苦和物质损失性、行为结果的承受性等处罚特征。戒毒人员所受到的强制性教育是因为其危害行为而由国家强制力强行履行的一种义务,这种义务带有一定的惩罚性,是一般公民所不承担的。

作为戒毒人员,强制时间最高达到三年,最少是一年。这期间基本是剥夺了他的公民权。从限制人身自由的角度看2-3年,比治安管理处罚中的拘留的最高期限15天显然长很多,处罚程度和方式严厉属最高的层次。第39条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这充分说明严厉的惩罚性。

6、矫治性。具体体现在戒毒康复治疗和戒毒模式上。强制隔离戒毒强调的是对吸毒成瘾人员的人性化救助,使得他们生理、心理能够得到康复,身体得到恢复健康,从而彻底地戒断毒瘾。第43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这就是说,通过对戒毒人员的心理咨询和心理干预,充分利用医学手段,开展体育锻炼,增强戒毒人员的心理素质和 …… 此处隐藏:917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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