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CPA经济法总结(完整版)
注会考试用,
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
经济法总结
(本文档基于东奥会计在线郭守杰老师的基础班课件整理 整理人:Sparkling)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 法律的一般理论
一、法律规范(P2-P3)
1.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其中,义务性规范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2.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行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3.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其中,非确定性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二、法律渊源(P3)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这里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其他级别的法院和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渊源)
7.国际条约或协定
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P7)(注意年龄的临界点!)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P8)
1.物
2.行为
3.人格利益(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4.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
五、法律事实(P8)
1.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注会考试用,
(1)人的出生与死亡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3)时间的经过
2.人的行为
(1)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如订立合同)
(2)事实行为(与意思表示无关的行为,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
第二节 法律行为制度
一、法律行为理论(P12-13)
(一)、法律行为的特征
1.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 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为目的
3. 是一种合法行为
(二)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方式一般为明示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默示的状态也可以成立意思表示。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继承遗产处理之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作出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如果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过传达人传达,则由于传达人没有传达或者推迟传达意思表示的风险,由表意人承担。
(三)法律行为的分类
1. 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 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 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是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种形式或者履行一种程序;不要式:不要求采取那个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那个形式成立的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二、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P13)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无效民事行为(P14-16)
(一)无效行为的特征
1. 自始无效:即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 当然无效:无论当时人是否知道、主张,或经司法机关确认都无效
3. 绝对无效: 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也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补正。
(二)无效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9岁的男孩从小卖部购买了1元的雪糕),该行为有效。
(3)除上述情形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注会考试用,
(1)合同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直接有效(见
第9章)。
②除上述情形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除合同以外的其他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则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1)合同
①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1)合同
①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解释】(2011年新增)受胁迫方可以是相对人,也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
5.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
(1)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恶意串通,不论其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一切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相抵触的、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属无效。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无效
9.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注会考试用,
胁迫和欺诈的合同是看是否损害国家利益来判断无效还是可撤销,恶意串通的合同无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均是无效,乘人之危的合同无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均是可撤销。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区别(P17)
(1)法律效力不同
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②无效民事行为则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②对无效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但是,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3)行为效果不同
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 …… 此处隐藏:1526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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