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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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企业法制制度
一、2000年3月,某公务员甲出资15万元,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红星公司。假设后来该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因业务繁忙,便聘请朋友乙负责事务管理,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6月,乙未经甲同意,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购入3万元价值货物的合同。
2001年10月,因企业连续亏损,甲解散了个人独资企业。2001年12月,丙要求甲偿还在企业存续期间所欠其货款1万元。甲以企业已解散为由,拒绝偿还债务。 问:
(1)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要求?
(2)乙与丙签订的购入3万元价值货物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甲以个人独资企业已解散为由拒不还款,其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二、2003年11月,吴某个人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液压工具厂。2003年11月至2006年4月,液压工具厂向金某购买千斤顶底座,尚欠金某货款12万元未支付。2006年10月8日,吴某将该液压工具厂作价30万元转让给了高某,转让协议约定:吴某将该厂的所有权、经营权全部转让给高某;转让前以该厂名义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吴某享有和承担;吴某同意高某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协议签订后,双方到工商局办理了该厂的投资人变更手续。后金某为12万元货款将吴某、液压工具厂一并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液压工具厂承担支付货款的法律责任,吴某对液压工具厂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并非绝对无独立法律人格,而是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债务的承担上亦具有相对独立性,即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责任。吴某与液压工具厂构成连带责任,液压工具厂和吴某应各自独立地对金某负全部义务之履行的责任,并因液压工具厂或吴某任何一人之履行而使另一人之履行义务免除。
第二种观点认为,个人独资企业虽具有法律上的相对独立性,但原投资人对于转让之前债务,仍应是责任主体,而受让企业的投资人则应在受让资产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个人独资企业系由个人投资设立并由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组织,其并无独立的法律人格,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后,对于变更前的债务应由原投资人承担。
你同意哪种观点?
三、2004年4月,蔡庆与王紫藤、李靖等3个朋友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合伙协议决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并决定:蔡庆与王紫藤各出资5000元,李靖1万元。利润分配为25%比25%比50%。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后王紫藤提出,这4000元债务应该按照25%比25%比50%的利润分配比例承担。蔡庆与李靖都不同意。发生争议。
请问:
1、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
2、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
3、4000元借款如何处理?
四、合宜服务中心是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约定,余得利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约的责任权限是10万元以下的合同。
经济法案例分析
2004年4月,合伙企业要与天利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项合同。由于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合同,同时,合同标的大约70万元。合伙企业内部规定,余得利须将合同交全体合伙人审查同意后,方可签字。
为了慎重起见,专门出具了一份函件交给天利有限责任公司,声明该合伙人只有在持有全体合伙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才能代表合伙企业在合同上签署。
2004年4月12日,谈判十分顺利,双方对达成的协议非常满意,尤其是对于合伙企业一方,合同结果远远高于预计的最低标准。余得利认为这个结果是很好的,其他合伙人一定会同意,而且担心夜长梦多,经过与其他个别合伙人电话联系,提议马上签字。天利有限责任公司见此情况,也认为不会有变,于是,双方在合同上签了字。2004年4月20日双方开始执行合同。
几乎与此同时,余得利由与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签定了一份合同,从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一批计算机配件,价值15万元。2004年10月供货。
后,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货物。合宜服务中心无法支付货款。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合宜服务中心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支付货款。
合宜服务中心的合伙人认为,在合伙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余得利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约的责任权限是10万元以下的合同。余得利违反合伙企业约定,合同无效,合伙企业不承担责任。同时决定撤销余得利为合伙企业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约定。
2004年11月时,天利有限责任公司发现市场变化,情况不利。认为如果能终止执行合同,可以减少部分损失。有人说,合同签字时,对方没有出具授权委托书,现在我们手中还有天利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函件为证,具此可以证明合同无效,从而达到终止合同的目的。
问:
1、余得利违反伙企合业约定,与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签定的合同是否无效?合伙企业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2、天利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合同没有成立,有理由吗?
本案参考结论
1、合宜服务中心与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签定的合同是有效的,合伙企业应该承担责任。
虽然余得利无权签署这个合同,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是不知情的,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合宜服务中心在支付了合同价款以后,可以追究余得利的责任。
2、天利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合同没有成立,没有道理。
本案中,合宜服务中心为了慎重起见,专门出具了一份函件交给天利有限责任公司,声明余得利只有在持有全体合伙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才能代表合宜服务中心在合同上签署。应该说,在没有全体合伙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不能代表合伙企业在合同上签署,签了字也是无效的。但是,在签字以后,双方开始执行合同。双方履约行为,已经认可了合同。所以,应该认为合同是有效的。
五、李某与郝某于各出资5万,设立了福顺昌挂面厂。挂面厂建好后,经营状况相当好,每月利润有2万元。郝某见有利可图,又与刘某各出资15万元,兴建了瑞芙祥挂面厂,该厂与永兴厂相距一条街。由于瑞芙祥挂面厂规模大,流水线生产,成本很低,不久就占领了大部分当地市场份额,福顺昌挂面厂几乎处于半停产状态,给李某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而纪某却从瑞芙祥挂面厂获得了丰厚的利润。李某与郝某交涉未果。
请问:
经济法案例分析
1、纪某的做法合法吗?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什么规定?
2、对此,依合伙企业法应该任何处理?
3、李某该怎么办?
本案参考结论
1、违反竞业禁止规定。
2、承担赔偿责任。
3、协商解决,或者起诉。
六、朱某与甲、乙两人商议合伙开办一小食品加工厂,三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订立了书面协议,领取了营业执照.在准备生产过程中,发现资金仍然不够,朱某于是动员胞弟朱丙支持他们2万元。朱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经朱某与甲乙两合伙人商议,对朱丙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朱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正式写下书面协议。小食品加工厂成立1年后,朱丙了解到该厂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父亲生病缺钱为由,要求抽回他的2万元。朱某不答应。
某日,朱某外出,朱丙遂找到甲、乙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并声称朱某 …… 此处隐藏:1303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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