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学生认定和国家奖助学金评定修改方案(草稿)
洛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及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修订方案(草稿)
为保证我校国家奖助学金、社会捐助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各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励和资助政策公正落实,充分发挥“助学”功能,把资助工作提高到资助育人高度,以资助为手段,建立积极向上、勤奋好学的校风和学风为目的,做到既在经济上帮助学生,又在精神上激励学生,实现资助与育人的双丰收。结合我校实际,依据《洛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院政学 2008 157号),现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拟定以下补充和修改方案,请各位领导和老师批评和指导。
一、组织机构
建立健全评定困难学生和国家奖助学金的四级组织机构 。
1、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管理工作。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管理工作。
3、各院(系)以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和班主任等作为成员的组成评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认定和评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4、在年级或班级中,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和学生代表
为成员组成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或班级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成员名单要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上一级组织机构对下一级组织机构有领导和监督的责任。
二、困难学生认定和国家奖助学金评定范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对象为我校正式
注册在籍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本专科学生。欠费没有注册学籍,但属非恶意欠费并通过“绿色通道”办理缓注册手续的新生和经院系评议批准、资助中心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以申请认定困难学生、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定。但所得奖金和资助金要首先用于交纳欠费,不足部分也应保证及时足额补交。
三、 评定原则
1、实行主动申请的原则。所有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和
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提交书面申请和其他相关材料。未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的视为主动放弃。
2、一年一评的原则。每年的9-10月份统一进行困难学生认定
工作。认定资格的有效期为一年,第二年须重新提交《洛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状况统计表》再次认定。
3、开放式原则。困难学生库采取开放的原则:
(1)不做比例限制。在有利于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的前提下,各
院系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入库人数和比例;
(2)保持公开透明。必须经常保持库内学生名单和人数的公开
透明。必要时在保证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可将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状况统计表》在院系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开,接受师生监督;
另外,评定过程如采用公开投票的方式的,必须现场进行票数
统计并公布投票结果。杜绝私下操作、事后统计和公布结果的做法。
(3)能进能退,随时修正。由突发情况造成的新困难学生,提
出申请后经全年级或班级85%以上的学生表决同意的可随时入库。库内学生满足出库条件的要及时移出库外并通报全班。
4、其他原则
(1)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分配适当向4年制本科专业学生倾斜。相同学制的学生名额分配一致,不再特别向师范生倾斜;
(2)进一步发挥国家奖助学金的激励作用,获得奖学金的分别
统一给予教育部、教育厅或学校颁发的不同级别的荣誉证书。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颁发荣誉证书;
(3)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困难等级和国家奖助学金的等级评定
过程中参考的各项指标中,以定性为主,参考量化数据确定;
(4)引入学生校内消费情况参考机制,资助中心会同后勤服务
集团每学年将在校生在校内食堂和超市消费的数据提供给各院系作为考察学生日常消费的主要指标之一;
(5)建立获国家助学金学生每学期参加10小时义务劳动制度,并完善监督考核机制;
(6)大一新生评定时,主要根据学生提交的《洛阳师范学院学
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院政学 2008 157号附件3)和《洛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状况统计表》(附件1),结合学生开学后的表现进行民主评议。必要时须对表中提供的情况进行核实。
四、认定和评定程序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洛阳师范学院家庭
经济状况统计表》。院系评定工作组和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反映的经济情况,结合日常表现对学生进行综合民主评议,提出初评结果。初评结果要在以院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各院系将结果报至校资助中心。如师生有异议,应在接到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答复和调整结果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五、认定时间
为便于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每年的9-10月份各院系统一进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其余时间因学生家庭突发情况而申请入库的,经院系核查落实后由两名以上的辅导员和班主任老师共同提名,再由本班级85%以上学生表决同意后可以入库。
六、认定办法
在认定工作中,应结合学生的家庭基本情况和在校学习生活消
费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认定,尤其是要结合学生在在校内食堂和超市日常消费情况(每个学生的消费数据由资助中心协调后勤集团根据需要提供给各院系)对于学生提供的个人家庭经济情况各院系采
用有效的方式抽查部分学生进行核实。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认定
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校学生每月最低学习生活保障350元
(洛阳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月310元)的,为特殊困难档。一般情况下,学生能证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确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家里有长期患大病病人或危重病人,造成家庭经济异常拮
据的学生(要提供医院长期诊断治疗证明和与学生的直系亲属关系);
(2)孤、残学生及烈士子女,且无固定经济来源和第三方资助的学生。
(3)遭遇自然灾害,家庭收入严重下降,正常学习、生活受较严重影响的学生。
(4)父母双双失业,且无正常经济来源的学生。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或农村家庭无60岁以下劳动力的,导致正常学习生活出现危机的学生。
(6)来自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学习及生活费用的学生。
(7)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和重点优抚对象的;
(8)有其他与以上困难程度相类似情况的学生。
2、一般困难档学生的认定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
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其他费用的,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我校学生月均基本生活支出在350-600之间的属一般困难学生。通常情况下,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即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来自国家级贫困县农村地区的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
(3)父母双方或一方下岗;
(4)父母一方残疾或长期患病,家庭没有固定收入;
(5)家庭中有2名以上(含2名)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非义务
教育;
(6)家庭遭遇突发性灾变,造成人身或财产的较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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