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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开发区全装修工程验收规范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30
导读: 昆山开发区全装修工程验收规范 开发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昆山开发区全装修工程验收规范

开发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昆山开发区实际,制定如下要求:

第一条 本要求所称全装修住宅工程是指交付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装修完成,厨房、卫生间等户内设备安装结束,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宅工程。

本要求所称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全装修住宅工程的每一户及公共部位所进行的专门验收。

方责任,保证工程施工及质量的延续性,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的质量验收和交接工作。

第二条

如装修施工、设计单位与原施工许可证上单位不一致,建设、施工单位应将相关文件资料送建工科备案后,施工许可证上增补新的参建单位,并补充质量监督申报资料,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做好全装修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

第三条

昆山开发区全装修工程验收规范

及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变更时应办理施工图变更审查手续。

第四条 全装修住宅工程应在主体结构验收前制定交接验收方案。在装修工程施工前,应对屋面、地面、外窗及管道渗漏情况以及室内装修基层、空间尺寸等按《全装修住宅工程交接验收要求》(附录六)的规定进行交接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

第五条 全装修住宅工程所用的主要装修材料、设备等应符合设计或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应有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第六条 全装修住宅工程施工过程中所用的人造木板、涂料、天然石材等影响室内环境质量的主要材料应进行甲醛含量、放射性等相关指标的见证检测。工程分户验收前应进行室内环境检测。

第七条

理、施工单位在分户验收前针对工程特点,参照《江苏省住宅工程质

第八条 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内容: (一)裱糊、涂饰、饰面砖、木饰面等墙面面层质量; (二)涂饰面层、拼装式吊顶等天棚面层质量; (三)地砖(含石材)、木地板等楼地面面层质量; (四)门窗工程安装质量;

(五)橱柜、隔断、台面等细部工程质量; (六)栏杆安装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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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防水工程质量; (八)给排水工程安装质量; (九)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十)通风与空调工程安装质量; (十一)建筑智能工程安装质量;

(十二)外墙、楼(电)梯通道及地下室等公共部位质量; (十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第九条 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建设单位组织总承包及专业施工单位质量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进行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二)应配备各种常规检测工具和激光测距仪等检测仪器,检测仪器应经计量检定合格;

(三)应逐户、逐间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外窗等容易产生渗漏水的部位应按《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中附录C的“外窗(墙)淋水试验方法”进行淋水检查;

(四)分户验收合格的,应及时完成《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室内)》(附录一)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附录二)的签字手续,并将有验收人员签名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标识》(附录五)臵于户内醒目位臵。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结果应附图标注;

(五)分户验收不合格的,经整改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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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形成下列资料:

(一)《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室内)》(附录一); (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附录二); (三)《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录三); (四)《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整改汇总表》(附录四)。 分户验收资料应整理、组卷,并按档案管理要求由建设、施工单位分别存档。

第十一条 全装修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分户验收全部合格后,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应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和《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报送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

(二)建设单位应在每栋住宅工程的明显部位镶刻包含工程名称、开竣工时间以及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名称的铭牌(附录五)。

第十二条 全装修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组应抽查一定的户数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和复核(拼装式吊顶应拆开检查),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复核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责令改正,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住宅工程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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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起于昆山开发区内施行。

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附录四附录五附录六

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室内)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 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整改情况汇总表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分户门标识牌及工程铭牌 全装修住宅工程交接验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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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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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室内每户为一个检查单元,每个检查单元填写本表(一式四份),检查完毕及时签字;建设(监理)、总包、装修

施工及住户(《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各一份;

2、工程中增加或不包含的装修项目应在验收记录中增加或删除;

3、对分户验收前可能提前专项验收的项目如吊顶内管道、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智能工程等,应在分户验收记录的

备注栏中记录过程验收时间以及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参加验收人员; 4、全装修分户验收中所指的空调系统不包括挂机和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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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

注:1、公共部位检查单元划分:每个单元的外墙为一个检查单元;每个单元每层楼(电)梯及上下梯段、通道(平台)

为一个检查单元;地下室(地下车库等大空间的除外)每个单元或每个分隔空间为一个检查单元。

2、验收时应对照工程实物,将验收项目中未发生的验收内容划除。 3、每个检查单元填写本表格一张,本表一式四份,建设(监理)、装修施工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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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

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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