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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学案例复习参考资料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2
导读: 监督学案例复习参考资料 第一章 监督学概述 某市永信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某市工商行政管理香洲 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原告:某市永信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永信公司) 被告: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香洲分局 上诉人:某市永信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监督学案例复习参考资料 第一章 监督学概述

某市永信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某市工商行政管理香洲

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原告:某市永信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永信公司)

被告: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香洲分局 上诉人:某市永信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香洲分局

2009年7月初,卖方高某委托永信公司出售某市宏大花园6栋1301号房屋。买方赵某看中了涉案房屋,于2009年7月24日以人民币42万元(不含交易税费及代理费,代理费为成交总价的2%)的价格与永信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合同》。2009年7月25日,永信公司告知高某有买方以40万元购买涉案房产,并与高某签订了《出售物业独家代理委托书》和《成交确认书》。《出售物业独家代理委托书》第九项备注载明:高某实收房款38万元,成交后给永信地产5000元代理费,高出38万元房价部分为乙方(高某)的交易税费和中介代理费。此后,赵某向永信公司实际支付了人民币42万元购房款,高某收到38万元房款后又向永信公司支付了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永信公司为高某代付房产交易费税共19152.3元。

2010年1月27日,买方赵某向某市工商局香洲分局投诉永信公司在2009年7月的居间活动中向委托人隐瞒了房产的真实价格,从中吃了差价,要求工商部门进行查处。某市工商局香洲分局于2010年1月28日立案,经调查认定,永信公司在代理出售涉案房屋的过程中,未如实向买方赵某告知卖方高某委托出售房屋的价格,也未如实向卖方高某告知涉案房屋的真实交易价格,故意对委托人隐瞒了与委托人相关的重要事项,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房屋差价,共违法取得人民币20847.7元。某市工商局香洲分局分别于2010年4月9日和2010年4月21日向永信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2010年8月11日,某市工商局香洲分局作出《处罚决定书》,认定永信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经纪人管理办法》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责令永信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永信公司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工商局香洲分局认定永信公司在代理买卖房产交易中,故意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房屋差价,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20847.7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某市工商局香洲分局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永信公司有违反《经纪人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并依照该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出责令永信

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永信公司的诉讼请求。永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永信公司作为房产经纪人,在从事经纪活动中,将卖方高某的委托价格由38万抬高至42万,并告知买方赵某42万元是卖方的委托价格,向买方赵某报告了虚假的委托价格,从而使买方误认为42万元就是业主的委托价格。上诉人永信公司违反基本的诚信原则,对交易双方虚报和隐瞒重要事项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上诉人某市工商局香洲分局根据《经纪人管理办法》对上诉人永信公司处以罚款15000元,适用法律正确,量处适当。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1.根据行政行为实施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主要表现为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重复适用。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能够直接影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的权利和义务。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区别是行政行为的对象否特定,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而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在本案中,某市工商局香洲分局是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其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的罚款决定针对的是永信公司这一特定的对象,并对永信公司的财产权益造成了影响。因此,某市工商局香洲分局对永信公司的罚款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属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活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并称为三大诉讼制度。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行政诉讼法》,以法典形式最终确立了行政诉讼制度,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走上了独立发展的道路。本案中,永信公司作为法人认为某市工商局香洲分局作出的罚款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案件作出了判决,该诉讼属于行政诉讼。

3. 人民法院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是通过运用司法审判权体

现的。按照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并对行政权进行监督或者制约。当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行为即进入了司法审查程序,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例如,对于违法行政行为作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判决,从而使行政权力的运用受到人民法院的监督与约束。本案中,永信公司对某市工商局香洲分局提起行政诉讼后,人民法院对工商局作出的罚款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该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是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人民法院通过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实现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这种监督在保证行政权力合法运用以及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方面都有重要功能。

4.可以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实现对工商局罚款行为的监督。《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永信公司可以先向某市工商局香洲分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某市工商局申请复议。

理性监督政府决策

潘琦是青岛一家报社的“娱记”,出生在1980后。因为质疑青岛市政府大规模种树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潘琦成了理性监督和参与政府决策的代表性人物。

2012年3月1日,青岛市政府启动了耗资40亿元的“增绿行动”,要将这座海滨城市打造成森林城市,第一个月便种下了180万棵树。看到原本绿意融融的草坪“说铲就铲”了,许多市民不满、愤怒、谩骂,认为市政府的这个决策纯粹是劳民伤财的面子工程,是瞎折腾。

起初,潘琦也和市民一起愤怒谩骂,有时刷微博甚至刷到了凌晨两点。渐渐地,潘琦感到了不妥。她意识到:如果我们仅仅情绪化地私底下表达对政府决策的不满而不诉诸于理性化监督与参与,我们的这种不满和愤怒是于事无补的,为了解决问题,我们必须实实在在地干些事。

潘琦和朋友到工地进行实地调查,挖到了许多有用信息,包括作业内容、种树成本、工人工资、工期等。实地调查之

意见。她还将实地调查和自己与政府部门打交道的体验整理成题为《一个普通市民如何向政府表达自己意见的过程》的长篇微博发表在网络上,引发了更多年青人参与的热情。4月13日,80后青岛人王赫接力打电 …… 此处隐藏:3154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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