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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南京大学考研资料)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8
导读: 法理学 第一章法学和法理学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性质和职能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法学概念 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的总称。 (二)法学研究对象 法学研究的对象是一切法律现象的总和,可统称为法律现实, 主要包括

法理学 第一章法学和法理学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性质和职能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法学概念

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的总称。

(二)法学研究对象

法学研究的对象是一切法律现象的总和,可统称为法律现实,

主要包括法律意识、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行为(包括合法行

为、非法行为)等法律现象,都是法律现实的构成因素,都是法学

研究对象。

二、法学的性质和职能

(一)性质

法律现象是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一种社会现象,是与阶级、阶级

斗争的存在紧密联系的政治领域的现象。所以,法学是社会科学中

一门具有阶级性、政治性的科学,它总是体现一定阶级的世界观及

其政治的、经济的实际利益的需要。

(二)职能

法学的职能是指由法学的性质所决定的其本身发挥作用的能力。概括讲,法学主要有理论认识的职能、意识形态的职能和实际应用

的职能。

第二节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一、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一)法学产生需要具备的条件

法学的产生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

一定积累;第二,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恩格

斯在《论住宅问题》中指出:“随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

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形成起来了,

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

(二)法学的发展

法学总是适应着不同时期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适应着不同阶级的需

要而发生、发展着的。按法学的社会阶级性质,可以大致分为:奴隶制社会的、奴隶主阶级的法学;封建社会的、封建地主阶级法学;资本主义社会的、资产阶级的法学和在资本主义社会就产生而在社会主义社会才占据主导地位的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无产阶级法学。

在中国,法学的发展。在西方,法学的发展。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区别和联系

(一)指导思想不同

(二)阶级基础不同

(三)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上不同

(四)在一系列根本理论观点上有原则不同

三、建立、发展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

指导。

第三节法学的体系与法理学

一、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

成的知识系统。我国法学应划分为六大类,每一类再分为若干分支。

二、法理学

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

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具体内容包括:第一,

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法社会学的基本内容;第三,法发挥作

用的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法理学不是

阐述某一种法律、某几种法律或某种法律的个别方面或个别问题的,

而是以全部法律,即把法律现象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其产生、发

展规律、本质和作用等基本问

第二章法的起源

第一节社会调整概述

一、社会调整的概念

法律现象是一种社会现象,法的产生、发展和消亡都是再社会中进

行的,是社会运动的特殊形态,体现社会发展的规律性,研究法律

现象首先应该了解社会。

二、社会调整的分类

从人们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的发展过程来看,社会调整可以划分

为两大类,即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

三、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性

(一)每一个社会的社会关系客观上都要求有相应的、一定的社会

调整,否则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后果。

(二)社会调整的发展大都经历了从自发到自觉、从个别到一

般、从浑一到分化的过程。

(三)随着社会调整的发展,调整中的社会性因素、人的意识

因素的比重呈增长趋势。

一、原始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社会组织

原始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社会组织是与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

适应的,基本特征是:

(一)原始社会的生产方式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共同

生产和平均分配。

(二)原始社会的氏族组织是原始社会后期的基本单位,完全

是基于血缘关系而结成的人群,而不是地域性的联盟。

(三)原始社会氏族组织的成员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平均分

配,因此形成了氏族成员之间的平等的关系。

二、原始社会调整的特点

(一)原始社会行为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习惯。

(二)原始社会调整是出于社会条件的自发要求。

(三)原始社会调整行使往往混为一体。

(四)原始社会调整具有残酷性和强制性。

三、原始社会解体的原因和过程

(一)社会分工的发展使经常性的交换成为可能和必需,由此

逐步形成生产和交换的一般规则。

(二)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私有制的发展、阶级的划分、国家

的出现。

第三节法的产生过程

一、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

社会分工、商品交换、私有制的出现是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

二、法产生的社会政治根源

阶级、阶级矛盾不可调和以及国家的产生是法产生的政治根源。

三、法产生的社会文化根源

道德和宗教是法产生的社会文化根源。

四、法产生的标志

(一)国家的最终形成标志着法的形成。

(二)只有当人们有了选择行为的自由,出现了授权性规范,

才意味着有了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从而产生了。

第四节法同原始社会的习惯规范的区别

一、赖以建立的社会关系不同

二、反映的意志不同

三、形成的方式不同

四、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

五、生效的范围不同

第三章法的概念和本质

第一节法的术语和外部特征

一、法的语源和词意

法的语源,就是法的用语及其词义的来源。汉字“法”字古体为

“灋”。据《说文解字》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

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据说,廌是一种独角神兽,也叫獬豸,这

是古代“神兽裁判”思想。从词源看,汉语法确有“平”、“正”、“直”和“公

正裁判”的含义。“法”是指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与“法”有密切

联系的另一个字是“律”。据《说文解字》的解释,“律,均布也”。段

玉裁注:“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所谓“均

布”,是古代调音律的工具,把律比作均布,说明律有规范人们行为

的作用,是普遍的人人必须遵守的规范。

把“法”和“律”连用,就是说这种“律”是一种包含着国家确认的判断

公、正、直的标准的“律”。我们可以确切地说,“法律”是法的形式渊

源,是国家命令人人必须遵守的人间,这种文件中有国家确认的判

断人们行为公正不公正的标准。

总之,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基本结论:第一,“法”有平、

正、直的含义,是个多义词。法学中讲的法是指国家判断人们行为

的是非 …… 此处隐藏:1514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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