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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90分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9
导读: 民事诉讼法 一、 名词解释: 1. 诚实信用原则:又被称为“帝王条款”。要求人们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2.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

民事诉讼法

一、 名词解释:

1. 诚实信用原则:又被称为“帝王条款”。要求人们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2.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3.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含两人)的诉讼。

4.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5. 普通共同诉讼:又称为一般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而将其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单独诉讼的合并形态。

6.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全部或部分,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7.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进行的诉讼,就其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利,但是与案件处理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的人。

8.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9. 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

10.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11. 法院调解的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在法院调解的过程中,应当共同遵守的准则。即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原则;合法原则。

12. 法院调解的程序:是指调解的过程。我国法院调节包括开始、进行和结束三个阶段。

13. 支付令:又被称为支付命令、督促决定。是指在督促程序中由人民法院发布的,旨在限令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或者提出书面异议的法律文书,如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履行支付义务又不提出异议,则发生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14.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作出相互谅解和让步,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即执行和解协议,从而结束程序的一种活动。

15. 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方法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执行法院予以救济的制度。

二、 简答题:

(一) 代表人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适用意见》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可以分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由起诉时人数已经确定的共同诉讼人推选出诉讼代表人,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

符合条件:

1)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10人以上。

2) 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已经确定。包括各共同诉讼人的姓名、身份以及其他基本情况的确定。

3) 多数当事人之间具有同一的诉讼标的或具有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因此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既可以是必要共同诉讼,也可以是普通共同诉讼。

4) 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在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既可以由全体当事人共同推选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出只代表该部分当事人的代表。

2.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在起诉时如果共同诉讼人的人数不能确定,则由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出代表人,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

符合条件:

1)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并且起诉时人数仍未确定。这是与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根本区别。

2) 众多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来。这时当事人不确定时使用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前提条件。

3) 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在这类代表人诉讼中,诉讼代表人只能由向人民法院登记了权利的那部分当事人推选出来。其产生方式依次是:(1)推选;(2)协商;(3)指定。

任。

(三) 简易程序

1. 概念: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在我国民事审判程序体系中,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并列,独立存在,在审级上属于第一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简易程序有利于实现两便原则。有利于迅速及时地解决简单民事案件,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也有利于民事诉讼机制的良性运行。

2. 简易程序的特点

3. 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

人民法院只有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上诉案件,以及依照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均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我国的四级人民法院都有权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是,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才能适用简易程序。所谓派出的法庭,包括固定的人民法庭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时临时组成的审判组织。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四) 支付令异议:

1. 概念:是指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的法定期间内,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表明不服支付令所

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一种诉讼行为。

2. 具备条件:

1) 提出异议的主体是债权人请求为给付义务的债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特别授权的

委托代理人,以及被请求承担实体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 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期间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

3) 债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对支付令提出异议。

4)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拒绝应当是实体上的拒绝,而不是针对形式要件的拒绝。

3. 部分异议的情形及效力:

1) 债务人对支付令请求中的一部分提出异议,则异议效力及于整项请求。

2) 债务人对数项请求中的一项请求提出异议,则异议效力仅及于该项请求,其他请求仍然

产生确定性效力。

3) 在必要共同诉讼中,支付令确定的债务人之一提出异议,则其异议效力及于所有债务人;

在普通共同诉讼中,支付令确定的债务人之一提出异议,则其异议效力仅及于提出异议的债务人。

4. 对支付令异议的审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5. 支付令的异议与支付令的效力

(五) 再审程序的启动:

1. 概念: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2. 特点:

1) 审理对象:再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它包括

第一审和第二审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

2) 提起主体。提起再审程序的提起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

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符合再审条件的当事人。

3) 提起期限。再审程序的发动,除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在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生效后

6个月内提出外,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不受时间限制,任何时候发现 …… 此处隐藏:256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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