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彩色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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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行政法总论
(补)专题一:行政法概述
宪法是从宏观上控制国家权力的,行政法是控制国家权力中的行政权的运行的。(用立法法去控制立法权,用司法法去控制司法权,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司法法)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行政法所研究的行政主要是公共行政中的国家行政,主要是研究作为国家机关的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的过程。 行政法学体系:
行政法的体系,是围绕行政权展开的。行政法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行政组织法,谁有资格去行使行政权;第二部分行政行为法,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外在表现;第三部分是行政监督法,是对行使行政权的监督。行政监督的另外一个方面,就是给相对人提供法律上的救济。所以,行政监督法从另一个角度也可叫行政救济法。所有的行政法教材都是三大部分,加上总论部分,就是四个部分。
主要内容:行政;行政法的法律渊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核心考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的概念(表-补A)
★★国家行政的特征(表-补1)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表-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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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法的渊源,还有以下两点大家需要特别注意:
一是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涉外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定,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律的适用(保留条款除外),但根据我国加入WTO时的约定,国内法律优先于WTO规则的适用,只有在没有国内立法时,才适用WTO规则。
注意: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 二是必须是有权解释的机关对作为上述行政法法律渊源的解释,才可作为行政法的渊源,其他的无权解释机关的解释不得作为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表-补3)
专题一:行政主体
主要内容: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类型;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核心考点: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主体资格(重点掌握其判断标准)(表-1)
★★行政主体类型(表-2)
中央行政主体
第一级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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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级 ★组成部门 ★直属(特设)机构 ☆直属事业单位 ☆议事协调机构 办公机构 办事机构
(只有组成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须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其他国务院可自主决定)
第三级 ★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 ☆上述国务院下属单位的内设机构(专利复审、商标评审)
地方行政主体
第一级
★地方各级政府 ★中央主体派驻地方的机构
第二级 ★派出机关 ★工作部门 ★直属(特设)机构 ☆直属事业单位 ☆议事协调机构 办公机构 办事机构
(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下属部门与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没有下设部门与机构)
第三级 ☆上述第二级主体的内设机构 ☆上述第二级主体的派出机构(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
非政府行政主体
★被授权的企业组织 ★被授权的事业单位 ★被授权的社会团体 ★被授权的群众自治组
织
(如某些公用事业企业) (如高等院校) (如某些行业协会) (如村委会、居委会)
说明:★表示有行政主体资格;☆表示经授权可能有行政主体资格;未标注者表示无行政主体资格。
★★各类机关、机构、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表-补5)――与(表-2)互补
★★中央与地方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表-补6)――与(表-2)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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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1(04-74-多选)关于国家行政机构,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国家粮食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
B.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是主管台湾事务的办事机构
C.财政部的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由财政部审核,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D.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是国务院组成部门 答案:ACD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表-3)
一、一般行政机关即使越权也仍然由自己承担责任,如县政府拘留他人,而一般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一般不能以自己名义作出决定,如果擅自以自己名义作出决定,则由所在机关承担责任,但《消防法》规定,公安部里面的消防局,公安局里面的消防处、消防科,有权以自己名义作出决定,也有权以自己名义承担责任
二、国务院直接批准成立的综合执法机关、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综合执法机关,它们有行政主体资格,其他综合执法机关都不得以自己名义作出决定,如果擅自以自己名义作出决定,则由成立综合执法机构的机关承担责任
三、地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区别:
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有三类:(1)行政公署。由省政府派出,其范围是地区。行政公署现在越来越少了,因为大部分进行“地改市”。(2)区公所。由县政府派出,现在也越来越少了。(3)街道办事处。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派出。之所以叫派出机关,是因为它们不是一级政府组织,比如行政公署受省政府的委托,管理若干个县或县级市。行政公署最高的官员叫专员,由省政府任命的。在行政公署这一级,没有人大,没有人大常委会。再看区公所,是受县政府的委派,管理若干个乡镇。街道办事处也不是一级独立的政权组织。
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主要有:(1)公安派出所,由公安局派出;(2)税务所,由税务局派出;(3)工商所,由工商局派出,等等。
“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名称不同,并不说明它们在法律地位上的差异,而是便于区分派出它们的主体,派出机关是政府派出的,派出机构是部门派出的。实际上,他们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
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的法律地位包括三种:
(1)被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在授权范围之内有行政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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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行政机关委托。不是行政主体,没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
(3)越权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越权的情形分为幅度上越权和种类上越权,并分别确定责任主体,种类越权由设立派出机关、派出机构的机关承担责任。在授权的幅度上越权,从理论上讲,它是没有资格的。但是在幅度上有没有越权,只有经过审理之后才能知道,所以由越权者自己承担责任。
四、多个机关联合执法的,看谁对外署名谁就是被告(类似上级批准的情况) 五、《公务员法》 1、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年满18周岁,符合职位的文化程度,没有明确规定公务员必须具备什么学历) 2、 在我国,区分公务员和公民身份有几个标准:
(1)时间因素。一般说来,上班是公务员,下班是公民个人。这是一个参考性因素,并不是说上班必然是公务员,下班必然就不是公务员。
(2)职责因素。在履行法定职责时,是公务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公民。 (3)岗位因素。在工作岗位上,是公务员。不在岗位上,是公民。 (4)命令因素。在执行命令时,是公务员。不是执行命令,是公民。
四个因素中,最主要的是后三个。要先确定身份,再确定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3、新公务员法规定的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义务 国家公务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 …… 此处隐藏:932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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