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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法律人信仰的塑造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03
导读: 一篇关于法律职业信仰的文章 试述法律人信仰的塑造 法制现代化建设是实现全面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完善,越来越多的社会关系纳入到法律调整范围内。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通过各方面

一篇关于法律职业信仰的文章

试述法律人信仰的塑造

法制现代化建设是实现全面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完善,越来越多的社会关系纳入到法律调整范围内。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通过各方面的努力——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恪尽执法,广大公民认真守法,更有律师不懈付出,正在逐步实现。这一切都反映我们对法律定位逐渐趋于理性,社会整体法制观念有了大的提升,取得的一系列成绩是全社会的共同财富。然而与此同时,我们听到了,也逐渐真切体会到了这样一种感受:我们现在所做的,并且为之心甘情愿付出的努力真的能解决,或者说能够掩盖法律践行中出现的一切问题吗?当这些问题不仅仅局限于外部行为规范,而更多地反映在内部意识规范上时,相信每一个有着强烈社会使命感的法律人都会急切地寻问:我们的法律文化与时俱进了吗?我们对法律的崇高信仰树立了吗?

我国是一个有灿烂光辉历史的文明古国,创造了独具特色的文化传统,法律文化就包含其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就是中国几千年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广泛流传于中华大地,并深刻影响周边邻国,形成了中华法系的核心内涵。它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这种内在理念随着炎黄子孙代代延续,薪火相传,不断影响当今中国人对待法律的态度。但了解中国法制史的人不能产生疑问,在我们这个有悠久法制历史和博大法制体系的大国,为什么自古有法律,但没有多少人信法律。笔者认为要从两个角度考虑。对于受剥削压迫的劳苦大众而言,由于我国古代法律的权源来自统治阶级单方面意志,缺乏民主参与,是强加于社会民众的,并且多以残酷的刑事处罚形式表现于外,自然使人民反感、抵触,更多的是恐惧,而非敬畏。长此以往,在中国社会中形成了无讼息争的心理倾向。大多数中国人至今仍认为与法律扯上关系就不是什么好事。这种对法律天然的排斥使得人们在生活中自觉不自觉地疏远了法律。而对用法之人来言,他们对法律多持有功利主义的思想,视法律为工具,就有了德主刑辅的理论学说。法律工具主义取向盛行成为法律信仰生成的理论障碍。现在不少所谓的“法律人”仍抱着这种思想,玩弄法律,蔑视法律,诋毁法律,视法律为发财的工具,在追逐法律的价值与真谛的道路上渐行渐远。这就是没有敬畏法律的后果。我们总是强调法制建设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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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法制完备的好处,但近年来司法界出现的一些问题告诉我们光有制度上的建设是不够的。例如李庄事件。面对残酷的现实我们必需寻找出路,早在1999年全国人大对宪法进行了修改,明确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已有法制建设的时候,我们又提出了法治建设,显然法制与法治是不能等同的。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只是一种外在的行为规范,它并不当然包含法律至上和民主、平等、自由、人权的价值观念。而强调法治则更注重人们思想认识的转变,推崇法律神圣不可侵犯性,努力重塑法律在人们内心中的位置。先贤亚里士多德有言:“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可见,法治需要相应的意识,而意识从消极服从到自觉信仰的提升才是法治化的动力源泉。所以,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的精神意蕴和心理基础,是法治社会中的最高层次的理念问题。[1]

生活在各个时期,不同环境,人们的信仰是不同的,有对宗教的信奉,对自然的信奉,对生活的信奉等等,而法律人应该树立的是对法律的坚定信奉。信仰是一个人做什么和不做什么的根本准则和态度。没有信仰的人,会失去把握自身命运的力量,其发展的可能性会大大减低。有信仰的人,会为自己的信仰调动自身的一切力量,集中到既定的目标上,其知识、能力、内心世界都会得到充实和提高,从而推动个人及社会的发展。在法律世界,人们需要信仰的指引。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形式之一,它是社会主体对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法的现象在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归依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的上乘境界。[2]现当代法治理念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对法律的信仰,是发自内心对法律本身的推崇。法律信仰表现为,让人们认识到在现代性社会排除纷争、冲突不是诉诸于武力或武力威胁,而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纷争。最终法律信仰就是人们信奉通过法律程序的设置,并在这一法律程序过程中进行利益上的不断地讨价还价解决纷争的程序信仰。[3]伯尔曼曾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4]卢梭也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的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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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要建立真正的法治国家,法律信仰的塑造不可或缺。”[5]法律信仰就是坚信法律所具有的价值和功能能够促成人类所追求的终极目标——正义、自由、平等、秩序等的实现;坚信法律是人类走向真、善、美的桥梁;坚信法律能够(至少部分地)决定社会的前途和人类的命运;坚信法律之于人有如生命般重要,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并以之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南。[6]同时法律文化在很大程度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的反映,法律信仰在法律文化中扮演风向标的角色,能够重塑法治发展新的精神面貌,所以在这样一种法律文化影响下,相信我国民主法治进程会有大的发展。

但是信仰法律也将面临困境,或许说法律不能让所有人都信奉法律。从法律的功用上看,法律自古至今,它的工具化作用,不管对法律如何美言,法律都表现为对社会生活控制的一面。法律是理性化选择的结果,是理性化的规则,是对俗世生活的秩序安排,现世生活的冷酷处理。诗意的人生,无法通过信仰法律来实现;其次,法律追求的是确定性、具体性,是历史与理性的结果,是日常的俗世生活的践行。法律不具有超越时空性、超验性、彼岸性的特点。信仰恰恰是某种意义上理性的拒绝,超验的情感依附。再次,法律从其价值上看,法律的正当性无法自我证成,也就是法律的善恶、法律的正当性不在法律其自身,而在法律之外的诸如正义等依据,但正义等判断性依据也无法在一个社会或民族国家内部达成“正义”的共识,无法获得普遍的认同,也无法为所有的人们信仰。最后,法律除了具有公共性、实在性、普遍性特征外,还具有自治性,区别于宗教、道德、政治的实质自治;司法独立的机构自治;独特推理和论证方式的方法自治;职业共同体维护的职业自治;法律追求自我系统化、概念化、术语化或曰“职业行话”的规范自治。因此,法律追求的职业精英“话语”无法让民众亲近,也更无法让一般民众去信仰为“职业精英”所垄断的法律。[7]所以从目前现实状况考虑法律应由法律人所信仰,而为一般民众所奉守。那么法律人如何塑造自身信仰呢?

刚刚踏入法律职业的年青人,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说明已经具备了日常基本法律问题所要求的专业知识,但并不能据此就认为自己是一个合格的法律人了。正如江平老先生所说“对于律师来说,无非是从两个质上看,一个是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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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是气质。我所讲的素质是多一点哲人的素质,哲人 …… 此处隐藏:311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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