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前已确定发行对象的)流程指引2013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前已确定发行对象的)流程指引
一、背景
董事会前已确定非公开发行对象。
二、相关法律文件:
(一)《公司法》、《证券法》
(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四)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注意事项(以下简称“《注意事项》”)
(五)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修订)(内部试行)
(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三、操作程序:
(一)停牌申请(可选)——上市公司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预计该信息无法保密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并可能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可向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直至公告董事会预案之日起复牌。
(二)董事会前确定了具体发行对象的,要签订认购协议
1、签订协议时间——董事会当日或前一日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1日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并提交上市公司该次董事会批准【《细则》12条第一款、《注意事项》】
2、协议内容——认购数量/区间、价格/定价原则、限售期
认购合同应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定价原
则、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生效。【《细则》12条第二款】
(三)董事会决议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应当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1、决议事项【《细则》13条、《注意事项》】
(1)定价基准日,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2)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36个月内不得转让。·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确定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数量区间(含上限和下限)。董事会决议还应当载明,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量和发行底价是否相应调整。
(4)本次募集资金数量的上限、拟投入项目的资金需要总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投入数量、其余资金的筹措渠道。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 应当说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具体数额;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应当明确交易对方、标的资产、作价原则等事项。
2、表决
上市公司董事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议案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披露
(1)董事会决议的披露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经表决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表决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交易所,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2)非公开预案的披露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经表决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刊登,披露内容如下:
(3)其他文件的披露
本次发行涉及资产审计、评估或者盈利预测的,资产审计结果、评估结果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至迟应随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四)向交易所报送文件并公告
董事会作出决议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并公告,未报送下列文件,不得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下述3至6项报告可以在交易所网站披露。
1、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2、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3、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4、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
5、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6、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审计报告(如涉及),法律意见书等;
7、股东大会通知;
8、其他文件。
(五)股东大会
1、通知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注明提供网络投票等投票方式,对于有多项议案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情形,上市公司可按《关于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优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向股东提供总议案的表决方式。
发行涉及资产审计、评估或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的,结果报告至迟应随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同时公告。
2、决议事项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包括下列事项: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2)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3)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
(4)募集资金用途;
(5)决议的有效期;
(6)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7)其他
3、表决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向上市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上市公司就发行证券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4、公告
股东大会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公布股东大会决议。
(六)保荐人保荐、向证监会申报
1、申请文件
上市公司向证监会提交发行申请文件,详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
2、结束公告: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查的决定后,应当在收到上述决定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决定撤回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应当在撤回申请文件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
3、向交易所报告审核时间:上市公司应在召开前一日向交易所报告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的召开时间,并可申请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于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之日起停牌。发行对象全部以现金认购的,上市公司无须向交易所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
4、审核结果公告:上市公司知悉发审会或重组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
请获得通过或者未获通过的结果后,应当在当日收市后向交易所报告,并于次一交易日公告。公告应当说明,待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另行公告。
(七)向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
上市公司在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应当于2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2、发行核准公告;
3、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及其相关中介机构文件(如有);
4、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文件(如有);
5、其他
(八)刊登发行核准公告
上市公司提交的上述文件经交易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刊登发行核准公告。
(九)办理发行认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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