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讲课提纲
《国家赔偿法》教学内容
一、国家赔偿的概念、原则和分类
二、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国家赔偿的赔偿范围
四、国家赔偿的当事人和时效
五、国家赔偿程序
六、国家赔偿的方式与计算
一、国家赔偿的概念、原则和分类
(一)概念
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力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承担赔偿的权利。
1、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2、国家赔偿的条件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
(二)国家赔偿的原则
即国家只对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才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第3、4、17、38条)
执行刑罚被后来的裁判改正,只要公民因此而受到损害,国
家就承担赔偿责任,而不问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国家赔偿法》第17、18条)
(三)国家赔偿的分类
1、行政赔偿
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的侵权行为产生。
2、刑事赔偿
由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侵权行为产生。
二、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五种构成要件缺一不可:主体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因果关系要件、法律规定要件。
(一)主体要件:即国家对哪些组织和个人的侵权行为负责赔偿
1.行政赔偿的主体——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机关、机构和组织,上述机关、机构、组织的工作人员。
2.司法赔偿的主体——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行为要件:即引起国家赔偿的行为
四个特征:职权性、权力性、执行性、可归责性。
1.职权性:只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与其职权有关的行为,方能引起国家赔偿。
2.权力性:只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运用权力实施的
行为,方能引起国家赔偿。
3.执行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针对具体对象与具体事项实施的行为,方能引起国家赔偿。
4.可归责性:
(1)违法归则原则:只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不法行为,方能引起国家赔偿。
(2)结果归则原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是否存在过错,凡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结果的,都引起国家赔偿。(主要存在于司法赔偿领域)
(三)结果要件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方能引起国家赔偿。
(四)因果关系要件
国家侵权行为与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必须具有因果联系。
缺乏因果关系的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法律规定要件
如果一个案件完全符合上述的主体、行为、结果、因果等要件,但无法找到有效的法律依据的话,任然不能引起国
家赔偿。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还需要以现实中存在明确的法律依据作为条件。
三、国家赔偿的赔偿范围
(一)行政赔偿范围
1.《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行政侵权中的免责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国家赔偿的当事人
(一)国家赔偿请求权人
《国家赔偿法》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二)经转移的请求人资格
继承人——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既包括近亲属,又包括其他亲属如叔伯、舅姑等。
(三)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侵权的,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侵权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委托的组织侵权的,委托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职权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四)经过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八条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复议机关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复议机关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但加重损害的,则与原机关构成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只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义务。
(五)国家赔偿的请求时效
指国家赔偿请求人能够申请国家赔偿的法定期间。如果在法定期间内,请求权人没有申请,则无法获得国家赔偿。
单独提起国家赔偿—— 2年
申请行政复议时提请国家赔偿——60日
申请行政诉讼时提请国家赔偿——3个月
赔偿请求人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后,不可再单独提出赔偿请求。
五、国家赔偿的程序
(一)行政赔偿的程序
1.《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单独提出赔偿的,必须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只有受害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或行政机关 …… 此处隐藏:338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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