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厅公文处理规定
川人发 2008 85号
四川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人事厅公文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
《四川省人事厅公文处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第17次厅长办公会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共印80份)
四川省人事厅公文处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厅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常用文种及适用范围
厅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告。适用于发布需社会各有关方面周知的事项。
(三)通知。适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有关单位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人事任免。
(四)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五)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六)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八)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九)函。适用于各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
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厅机关会议纪要主要有《厅党组会议纪要》、《厅长办公会议纪要》、《厅务会议纪要》等。
二、公文格式
厅机关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凡当天须办的十分紧急事项发“特提”,3天内要办的紧急事项发“特急”,5天内要办的较急事项发“加急”,10天内办的稍缓事项发“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行政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与同级或相应的党的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
(四)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位于版头下方居中或左下方。联合行文时,一般只标注公文主办机关发文字号。我厅目前使用有以下7种文号:川人党、川人、川人发、川人函、川人明(密)电、川人办发、川人办函。
1.“川人党”的适用范围:以厅党组名义制发的各类公文。
2.“川人”的适用范围:上报省委、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各类请示、报告、意见等上行公文。
3.“川人发”的适用范围:印发各类意见、办法、细则、规划、方案,安排部署要求全省贯彻执行的涉及全局性工作的文件,转发上级机关重要文件、重要通知及涉及全局性工作的批复等。
4.“川人函”的适用范围:需以省人事厅名义商洽事项、回复意见以及涉及全局性工作的函类公文。
5.“川人明(密)电”的适用范围:须以电报形式或通过机要途径发送的公文。
6.“川人办发”的适用范围:涉及人事人才各种业务工作的一般事务性文件,包括各类会议通知和各种事务性安排。
7.“川人办函”的适用范围:各处室需以省人事厅名义商洽工作、咨询问题和回复意见的公文。
(五)签发人应标注在发文号右侧适当位臵。上行文应当标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主要内容并表明公文种类,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接受、办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公文主送机关一般为:
1.只发往各地人事部门的公文,写作“各市(州)人事局”。
2.只发往省级各部门的普发性公文,写作“省级各部门”。
3.须同时发往各市州人事局和省级各部门的公文,写作“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外,都应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印发日期以交付文印室印刷的时间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在印章、成文日期下面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标注主题词。主题词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文主题词表》和《人事部公文主题词表》的要求标注。主题词表中没有的主题词应当在该主题词后加“△”。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需要抄送多个机关的,按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
(十四)各处室(单位)向厅领导呈报的请示及只在本厅内部运转的公文,一般由主办处室(单位)版头、紧急程度、标题、主送处室(单位)或个人、正文(含附件)、发文处室(单位)、成文日期组成。
(十五)各处室(单位)提交厅党组会、厅长办公会、厅务会议审议的公文,一般由版头、密级、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含附件)、发文处室(单位)、成文日期组成。版头分别用“中共四川省人事厅党组会议文件”、“四川省人事厅厅长办公会议文件” 、“四川省人事厅厅务会议文件”。
三、行文规则
(一)行文应当确因工作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尽量短。
(二)根据职权范围,本厅可与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相互行文;可以与各市(州)人事部门相互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各市(州)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可与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联合行文。
(三)除四川省军队转业干部安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外国专家局外,全厅各处室不具备独立发文的资格,均不得以本处室名义对外正式行文。事业单位只能以法人单位名义向相关单位行文,商洽事项。
(四)属于我厅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我厅自行行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机关。上级机关审批或授权的事项,经上级机关同意也可以由我厅行文,文中应注明“经
×××同意”或“经×××批准”。
(五)对涉及厅内有关业务处室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承办处室应主动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主办处室应列明各方理据,报厅领导审定。与其他单位的联合行文,承办处室必须在与相关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再报请厅领导审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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