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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个人所得税筹划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1
导读: 税收筹划 主讲教师:刘海燕副教授 江南大学商学院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 征收的一种税。 征收的一种税。 税收筹划 主讲教师:刘海燕副教授 江南大学商学院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征税对象和税率

税收筹划 主讲教师:刘海燕副教授 江南大学商学院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 征收的一种税。 征收的一种税。

税收筹划 主讲教师:刘海燕副教授 江南大学商学院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征税对象和税率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依据国际惯例,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住所和 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 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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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纳税人的判断标准及纳税义务根据我国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 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应履行 无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所得向我国申 报纳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 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习惯性住所” 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 住,不是指实际居住地或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 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 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 90日的离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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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民纳税人的判断标准及纳税义务1、非居民纳税人的判断标准及纳税义务 根据我国税法,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 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 人。非居民纳税人应履行有限纳税义务,就其来 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我国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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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得来源地的确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 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1)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 得。 (2)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 经营所得。 (3)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 劳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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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得来源地的确定(4)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 得。 (5)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及 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6)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及 其他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所得。 (7)因持有中国境内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 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取得 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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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扣缴义务人 三 扣缴义务人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 申报相结合的征收方法,所以凡支付应税所得 的单位、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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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 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及与任职或者受雇 有关的其他所得。下列项目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 补贴、津贴,不予征收个

人所得税: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 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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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数 1 2 3 4 5 6 7 8 9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500元以下 超过500元低于2 000元 超过2 000元低于5 000元 超过5 000低于20 000元 超过20 000低于40 000元 超过40 000低于60 000元 超过60 000低于80 000元 超过80 000低于100 000元 100 000元以上

税率(%) 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速算扣除数 0 25 125 375 1 375 3 375 6 375 10 375 15 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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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个体工商户从 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 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 所得,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应税所得。个人经政府 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 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以及与经营有关的各 项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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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数 1 2 3 4 5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5 000元以下 超过5000低于10 000元 10 000—30000 30000—50000 50000以上

税率(%) 速算扣除数 5 10 20 30 35 0 250 1250 4250 6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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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 租经营所得(1)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 变为个体工商业户的,应按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 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2) (2)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 为企业的,不论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 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承包、承租人 依据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取得的所得。按个人 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又具体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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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的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 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应按工资、薪 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规定向发包方、出租 方交纳一定的费用后,企业的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 人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 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五级超额累进 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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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与 个体工商户纳税义务人的选择一、基本案情:某街道集体企业由于对市场需求把握 不准,造成产品大量积压,资金难以回笼,企业处于倒闭 的边缘。为了避免企业破产,该企业主管部门经研究,决 定将企业对外租赁经营。通过竟标,某公司退职的企业管 理人员张先生出资经营该企业。该企业主管部门将全部资 产租赁给张先生经营,张先生每年上交租赁费6万元。租 期为2年,从2001年3月1日至2003年3月1日。2001年 3—12月应计提折旧5000元

。租赁后,该企业主管部门不 再为该企业提供管理方面的服务,该企业的经营成果全部 归张先生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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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与 个体工商户纳税义务人的选择二、筹划分析: 方案一:张先生将原企业的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 工商户。按照国税发[1997]第43号文件的规定,个体工 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 赁费,可以据实扣除。如果张先生2008年实现会计利润 53000元(已扣除应上交的2008年3月一2008年12月的租 赁费50000元,未扣除折旧),张先生本人未拿工资,该 省规定的业主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2000元。 方案二:张先生仍使用原企业的营业执照,则按 规定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后,还要就其税后所得再按承包、 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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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 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 新闻、广播、审稿、 …… 此处隐藏:179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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