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正强被拘留一事的异议和检举书(送盘县公安局、盘县检察院
刑事拘留异议
关于高正强被刑事拘留一事的
异议及检举书
有关领导:
我们是高正强的近亲属,高正强于今年3月26日因土地纠纷被盘县公安局刑侦队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为由予以刑事拘留。公安机关的此种行为完全属于滥用公权力为虎作伥、非法干涉民事关系、为违法犯罪势力撑保护伞、严重侵犯公民基本人身自由权。因高正强被羁押,无人身自由。现我们就此事提出以下异议和检举,请予重视。
一、基本事实经过
被刑事拘留者高正强,男,汉族,1963年2月24日出生,务农,住贵州省盘县英武乡大寨村。
今年初,“贵州华能佳源煤业有限公司英武乡捷吉煤矿”(以下简称“捷吉煤矿”)在我村未经任何用地征地审批程序,强行征占我村村民土地,严重损害农民利益,引起了众多村民不满。因英武乡政府在实施土地丈量及补偿费计算时对被征地农民高正强的土地处理不清楚且存在明显错误,高正强曾多次反映此问题,乡政府及有关部门均未予处理。 2月28日,在纠纷未解决的情况下,捷吉煤矿强行对高正强的土地进行挖掘施工,高正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把挖机的钥匙拿了,口头要求施工人员不要挖他的土地。捷吉煤矿的周老板当时问高正强有什么要求,高提出:一是土地账目不清,要搞清楚,二是要看一看土地征收协议,三是要看一看煤矿征地有没有批文。当时周老板满口答应,高正强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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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还了挖机钥匙。
3月2日,高正强给“周老板”打电话,周在电话里的态度完全变了,他说:“你不要打我电话,否则我对你不客气”,随即把手机关了。高正强又找到英武乡政法委书记陈伟,要求核实土地面积及赔偿金额,高让他去找土地测量人员支太安,找到支太安后,支太安说不关他事,遂无果而返。
3月19日,捷吉煤矿开动铲车再次对高正强的土地强行挖掘,高正强便去工地,要求开铲车的交出钥匙,停止施工,施工方仍强行施工,双方便发生争执。发生此事后,英武乡派出所出面调查无果。
2011年3月26日,英武乡派出所通知高正强到大寨村村委会办公室处理纠纷,将高正强骗到办公室,随即盘县刑警大队警察押走高正强,将其关押在看守所。
二、高正强的行为属于农民自我维权、行使公民监督权和民事自力救济的光荣行为,绝不能以所谓违法犯罪论
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捷吉煤矿”征占土地已经被证实为非法征地,无任何用地征地文件。因此,从纠纷发生的原因来讲,高正强的行为是完全正当的。经过我们向省国土资源厅和六盘水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盘县国土资源局层层了解,与高正强发生纠纷的“贵州华能佳源煤业有限公司英武乡捷吉煤矿”除了具有项目审批和《环境评估报告》外,无其他任何法定审批手续,通俗地说,是一个“黑煤矿”。迄今为止,该煤矿没有取得任何用地、征地的审批文件,六盘水市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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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局和盘县国土资源局的有关人员均证实,国土资源部门曾于四月中旬对该煤矿下达了勒令停止占用土地违法行为的通知,但该煤矿倚仗某些势力,置执法部门的命令于不顾,继续施工,国土局有关人士也表示对此十分愤慨和无奈。由此可见,从纠纷发生的原因上讲,过错完全在于捷吉煤矿。
第二,高正强要求“捷吉煤矿”出示征地文件和有关协议,属于失地农民行使基本知情权、对征地占地企业行使监督权、保护国家土地资源的光荣行为,不但不应以违法论,相反还应当予以鼓励和褒奖。
第三,推之于情理,高正强的行为如果说阻止了煤矿的施工,那完全是出于农民保护土地本能的“民事自救行为”,无任何主观恶性。同时,由于“捷吉煤矿”属于无证占地,涉嫌“非法占用土地罪”,高正强的行为足以构成“正当防卫”。在其正当请求得不到回应、向有关部门反映又得不到合理答复,其土地在煤矿强行施工后即将面临不可逆转的毁灭的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耕地不受非法破坏而螳臂当车,出面阻止煤矿施工,这属于典型的民事自救行为。按照民法的基本原理,“民事自救”连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都不能构成,更何谈“涉嫌犯罪?”不知道县公安局的办案人员是真不懂基本的民事法律常识,还是别有用心?高正强被抓后,有人对他说:“你有纠纷可以按正常程序解决嘛,为什么采取这种极端行为?”这都是放“马后炮”的官话,反问一句:同样的道理,你们为何不对煤矿方面说:想用地就经过合法程序来办理嘛,为什么要强行施工呢?
三、捷吉煤矿的行为涉嫌非法占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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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请公安机关经济侦查部门执法必严,予以立案侦查。
“捷吉煤矿”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捷吉煤矿”在未取得任何用地、征地手续的情况下,先斩后奏,在英武乡大寨村通过貌似征收、变相征收、租赁等形式非法占用土地达八十余亩,且强行进行开挖施工,用于非农用途,造成了土地不可逆转的毁损。已经明显涉嫌非法占用农地罪。土地也是财物,而且是农民至关重要的财物,捷吉煤矿的行为同时竞合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同理,农民丧失了生产资料,农业生产将遭受严重影响,“捷吉煤矿”的行为同时也竞合地构成了破坏(农业)生产经营罪。希望公安机关不要对如此明显的违法犯罪行为视而不见,反将警力错用在打击和压制农民维权活动上面。
四、盘县公安局的做法涉嫌干预民事争议,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庇护
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立案蹊跷。盘县公安局跟许多基层公安机关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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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报案很多情况下往往以“属于民事纠纷”而不予立案。而此次高正强与“捷吉煤矿”发生纠纷,本来明显属于民事纠纷范畴,而且即使真是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也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完全可以由受害人到法院提起自诉,公安机关大可不必介入,但盘县公安局刑侦队火速赶来将高正强羁押至今,却是一反常态,令人疑窦丛生。
第二,刑事强制措施反常。一般而言,“故意毁坏财物”量刑在三年以下,属于典型的轻罪,同时也属于重在自诉的罪名。通常而言,完全达不到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程度。高正强被抓后,其家属曾到公安局打听,得到的口头答复是:人是要放的,但要等到煤矿施工以后!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煤矿与某些人员勾结,动用警力抓人,借此也威胁其他农民,从而达到保护煤矿非法施工占地的目的。
第三,盘县公安局对“捷吉煤矿”涉嫌“非法占用农地罪”的行为视而不见,至今玩忽职守不予立案,是何原因?捷吉煤矿未经土地行政部门审批,擅自强行占用耕地,大规模施工,明显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占用农地罪”的情形。盘县公安局抓捕高正强的行为,加上高正强及家属反映捷吉煤矿存在的问题等种种迹象,可断定盘县公安局是知道捷吉煤矿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但却不予过问、不予立案。一方面对农民滥用刑拘、乱扣罪名,另一方面却对捷吉煤矿明火执仗的违法犯罪行为视而不见,是典型的“选择性作为”,是典型的“睁一只眼 …… 此处隐藏:169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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