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前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问题与对策.kdh
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问题
金融与投资NORTHERNECONOMY
浅析当前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
问题与对策
一、中国现行的证券监管体制
□/肖冬华
良好的作用。
(二)组织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证券监管体制经历了无实体监管部门阶段(1981-1985年)、监管体系形成阶段(1986-1992年)、监管体制的发展阶段(1992-1998年)、集中统一型监管体制阶段(1998年至今)。通过多年来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建
监管组织体系的调整、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的发展,中国证设、
券监管的能力得到了很大提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制度
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证券法》,确立了我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2000年,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份类别变更涉及的有关证券登记业务,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类别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为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又相继发布《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等。2003年,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发布《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内部控制若干措施》。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法》与《公司法》,修改后的两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6年4月,根据“两法”,中国证监会起草并公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征
。2007年初,《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证券公求意见稿)》
司风险处置条例》、《上市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监管条例》的起草工作纳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经过约两年的反复研讨、修改,《证券投资者保护条例》草案也于2007年拟定,进入相关审核阶段。这样,“两法四规”,即《证券法》、《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和《证券投资者保护条例》4部行政法规,将构成我国证券监管法律体系的主体框架,推进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制化进程。2008年9月,为落实《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起草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草案)》。与此同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都进行了修订,对规范股
公司债券、衍生品的发行、稳定证券市场的秩序,起到了票、
80
2009年第3
期
现行的集中统一型证券监管体制形成于1998年。1998
年国务院撤销证券委,明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同时批准了证监会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三定”方案。作为中国证
目券市场惟一的最高监管部门,证监会内设14个职能部门,
前在全国设有9个证券监管办公室、2个直属办事处、25个
研究和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特派员办事处。其主要职责包括:
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规章;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托管和清算;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公司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规定监督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所有信息披露义务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等。
(三)证券业自律组织
证券市场自律是证券市场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手段,证券
是指证券市场自律是证券市场管理的一种方式。所谓自律,
市场参与者组成自律组织,在国家有关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指导下,依据证券行业的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实行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的行为。目前,我国证券业自律组织主要有: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我国自律组织一般实行会员制,符合条件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他机构可申请加入自律组织成为其会员。上市公司、证券中介机构的自律提高了我国证券监管的有效性。
二、中国现行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证券法制建设呈现明显的滞后性,且执法不严,监管不力
证监会自成立以来,大力推进证券市场的市场化、国际法制化进程,陆续推出一系列改革措施,对于强化市场监化、
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问题
管、规范市场运行产生了很好的效果。但与市场的发展速度相比,己出台的法规因不能及时修正而丧失部分效力,法规之间缺乏配套与衔接,法规内容上的整体性和统一性程度偏低,许多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够,难免出现靠临时出台的政策来调整而导致较大的负面效应,造成监管的直接成本和间接
成本过高。以
《证券投资者保护条例》为例,近年来股民资金被盗取、
股票被盗卖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如华安证券员工非法盗卖客户股票400多万元,
给股民造成巨大损失,可是由于《证券投资者保护条例》自2007年初起草后迟迟未出台,没有相应确切的法律依据,法院不得不判定华安证券不需要
为其员工盗卖客户股票担责。
这在股民中引起了强烈反响和恐慌,严重危害了股市的稳定。
立法是基础,执法更是关键。仅以对违法短线交易的处罚来看,
《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与上市公司有关联的“内部人”,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证券
法》
第195条规定,违法短线交易规定的内部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然而很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股东把上市公司当提款机,竟然还能逍遥法外。可见严格执法是一件迫切的任务。
(二)信息披露不真实及内幕信息泄露现象严重
信息披露不真实与内幕信息泄露已是我国证券市场上
市公司招股、上市、配股和年报中存在的一个比较普遍的问
题。有些企业为了达到股票发行上市的目的,高估资产,虚报盈利,虚假包装;不少上市公司严重违背投资者意愿,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间接造成信息不真实;更有甚者,有意不披露真实的信息。还有一些上市公司及证券公司受大股东严密控制,使之成为大股东的“提款机”。原广发证券总裁董正青2006年将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的内幕信息透露给其
弟弟董德伟、
其好友赵书亚,后二人利用该内幕信息大量买卖延边公路股票,分别获利5000多万元和101.73万元。可以看出,信息披露不实、内幕信息泄露己到了为所欲为的境地,证券市场的公信力正在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三)形式上的集中与实际上存在的多极监管主体,难以做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我国对证券市场监管的主体除中国证监会外,还有人民
银行、财政部(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家计委等,这些部委在“经济人”动机的驱逐下,决定了其总是以自身利益的大小和方向来做出监管决策。证监会虽是证券市场上最直接、最权威的管理者,但它并非完全超脱于证券市场之上,它对证券市场实施的各项政策既体现了政府的调控作用,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其他利益集团的意愿。特别是证券市场快速创造巨额利润的机会的存在,引起相当部分权力阶层的介入。在利益制衡的过程中,会干扰监管政策,损害证券 …… 此处隐藏:266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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