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市人才专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临安市人才专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0-10-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人才环境,加快人才集聚,缓解人才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 2010 1号)和《临安市加强人才资源开发工作实施办法》(临政发 2009 12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专用房是指市人民政府提供专项用地和优惠政策,解决我市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的政策性保障用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特殊技能的急需紧缺人才。
第四条 市委人才办负责我市范围内人才专用房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人才专用房发展规划、政策制定、人才专用房建设督查和考核、重大事项协调等工作;市房改办负责人才专用房的规划、项目选址、建设、信息发布、日常管理等工作;市人事局负责学历(学位)、职称及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人才专用房的土地供应工作;市建设局负责申请家庭在临安市范围内的房产核实工作;市发改局(物价局)负责人才专用房
的价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 设 管 理
第五条 人才专用房属政府保障性住房,纳入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配套建设,切块落实,由政府确定的人才专用房建设机构负责开发。
第六条 人才专用房的建设用地供给、开发建设及规费减免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相关政策执行。人才专用房物业管理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三章 申购条件、申购原则及享受面积标准
第七条 申购人才专用房,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属本办法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2.申请人具有本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
3.申请人在临安市工作满3年以上(或夫妻双方均在临安市工作满1年以上,均具有全日制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
4.申请人家庭现属无房或房产建筑面积低于90平方米。
第八条 家庭房产建筑面积是指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所有房产建筑面积(包括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经济解困房等本人及其配偶已享受的福利性、政策性住房和批地建房等)。
第九条 本办法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以下人才: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杰出
专业技术人才,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带头人等国家级专家人才;
(二)省特级专家,省“151”人才工程培养人选及外地同类人员,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三)杭州市“131”人才工程培养人选及外地同类人员,享受地市级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地市级学术带头人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四)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五)临安“812”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临安市“科技创新人才(拔尖人才)”;
(六)具有全日制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人员。
第十条 人才专用房享受面积(建筑面积)标准如下:
(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条件的国家级人才享受标准为140平方米;
(二)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条件的省级人才享受标准为130平方米;
(三)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条件的地市级人才享受标准为125平方米;
(四)临安市“812”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临安市“科技创新人才(拔尖人才)”、博士生、正高职称人才的享受标准
为115平方米;
(五)硕士生、副高职称人才(高级技师及特殊技能人才)的享受标准为90平方米;
夫妻双方同为高层次人才的,以享受标准高的一方为准。 购买人才专用房,按签订购房合同时所提供的夫妻双方最高职称(学历)有效证明控制享受面积,今后如职称(学历)提升,不再调换住房和增加享受面积。人才专用房建筑面积小于购买人实际享受面积的,不再另行补偿其不足面积部分。每户家庭限购人才专用房一套。
第十一条 人才专用房申购实行轮候制。市人才专用房申购联席会议确定每期人才专用房的房源数量,申请人通过摇号确定购房资格及选房顺序。
第四章 购 房 程 序
第十二条 人才专用房按以下程序申购:
(一)申请。凡符合条件可以申请购买人才专用房的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初审后,填写《临安市人才专用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附相关个人资料。
(二)初审。购房对象所在单位在该对象提交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后,对申请购房者的申请内容进行初审。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单位统一报市房改办。
(三)复审及认定。市委人才办、市人事局、市建设局、市房改办等部门对各单位申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
的,提交市人才专用房申购工作联席会议认定。
(四)公示。经联席会议认定的购房对象在本市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五)摇号及选购房。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才专用房申购工作联席会议依据房源数量,申请人学历、职称层次及贡献度大小等,确定当期住房分配方案。同一层次人才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申购资格及选房顺序,领取《临安市人才专用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购房对象凭准购证所确定的时间、地点和选房顺序号办理选购房手续。
第五章 销 售 价 格
第十三条 人才专用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与同一区域内的同期市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由市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价格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
第十四条 人才专用房建筑面积在申请人住房享受面积标准以内的部分,按市物价部门批准的人才专用房销售价格计算房价;超过申请人住房享受面积标准以上的部分,按市物价部门批准的市场销售价格计算房价。
第六章 产 权 处 置
第十五条 购房人在办理完购房手续后可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权证上注明“人才专用房”字样。
第十六条 人才专用房的上市交易、转让政策,参照经济适用房相关政策执行。
第七章 监 督 管 理
第十七条 人才专用房的销售必须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
(一)各单位在申报人才专用房时,必须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冒名顶替;
(二)申请人不得编造、伪造情况证明及隐瞒家庭真实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准购证。
对于违反本条第一款的,取消该单位今后三年内配置人才专用房的资格。对于违反本条第二款的,取消申请人的购房资格,已经购买人才专用房的,收回其所购买的人才专用房。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和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我市原有人才住房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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