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发19号 关于发布《安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公告
云南省昆明安宁市征地拆迁安置办法
登记编号:昆府登6号
《安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3月3日安宁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 1 —
云南省昆明安宁市征地拆迁安置办法
安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宁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有关事项的公告》、《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告实施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公告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除法律、法规和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另有的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和安排部署。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筹拟定征地方案及用地报批工作;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负责征地前期工作;市住建局负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市公安局负责被征地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市人社局负责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等工作;市民政局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审核被征地人员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相关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征地过程中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具体实施。
— 2 —
云南省昆明安宁市征地拆迁安置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中相关工作。
第四条经批准征收(用)土地的单位(以下简称“征地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征地补偿费。
第五条征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含建、构筑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青苗是指尚未收获的农作物。其他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水井、管线、水渠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
(二)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第七条征收、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有关事项的公告》、《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告实施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公告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安宁市实际,按照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村
— 3 —
云南省昆明安宁市征地拆迁安置办法
民小组所在区域类别的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不分水田、旱地,不进行补偿倍数增减修正进行补偿,实现同区域类别内同地类补偿价格相同,实现同地同价(详见附件1《安宁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域分类表》)。
第八条征收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按下列计算:
(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
1.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统一按被征地村社所在区域中的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全市统一年产值平均值标准执行;
3.林地按13000元/亩补偿(不含林木补偿费)。重点项目建设(例如:水库、军事设施、公路、铁路、电网等)控制范围内林地不适用此标准;
4.未利用地按10000元/亩补偿;
(二)占用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2000元/亩的标准补偿(只补一茬)。
(三)地上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1.地上构筑物及附着物按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评估的标准协商补偿。
2.林地上的林木补偿以上级林业部门审核批准的材积为基数,以实施采伐行为前三年市场同类价格的平均数为计算标准计算。
3.耕地上种植的经济林木补偿,经过农业部门批准备案的,— 4 —
云南省昆明安宁市征地拆迁安置办法
由农业部门按标准评估后予以补偿;未经农业部门批准备案的,按原土地承包经营证备注的土地性质,按第(二)项规定予以青苗补偿。
4.被征地村民房前屋后所种植的零星经济林木、观赏性植物等按《安宁市零星经济林木补偿标准》(附件2)予以补偿;《安宁市零星经济林木补偿标准》(附件2)未列举的参照相关树种或由有关部门协商定价补偿。
(四)坟墓搬迁补偿标准
农村旧坟搬迁,标准分别为:单葬土坟1200元/冢、单葬石坟1600元/冢、合葬(双葬)土坟1800元/冢、合葬(双葬)石坟2000元/冢,坟主将旧坟搬迁至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后,凭农村公益性公墓证领取补偿费。
第九条按照《安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安宁市城市总体规划》,需按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收回时征收同区域集体耕地的征收标准给予补偿。收回国有出让土地的(出让土地已缴清相关税费),按土地评估结果进行协商后对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第十条因抢险救灾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由临时土地使用者与村组签订临时用地合同,约定土地用途。申请临时使用土地,占用非耕地的,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占用耕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上报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占用基本农
— 5 —
云南省昆明安宁市征地拆迁安置办法
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不超过二年,每年补偿标准按所处地段耕地平均年产值计算。使用土地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应按合同约定恢复土地原状。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租、出让的土地、荒山,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赎回使用权。在赎回时只限第一承租人和受让人,转租、转让的第三者的利益补偿,由第一承租人和受让人与第三者利益人协商解决。
(一)赎回承租、受让的土地、荒山,根据《安宁县有偿出让集体荒山使用权实施办法》(安政发〔1994〕62号)和《安宁县有偿出让集体荒山使用权合同书》的规定计算赎回补偿。
承租的土地、受让的荒山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已办规划、用地手续的,按评估价经审核确认给予补偿,未办规划、用地手续的视为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二)荒山开发开垦费用(土地平整费、鱼塘开挖费)按评估机构评估价经审核确认后补偿。
第十二条征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为妥善安置被征地村民,30%的征地补偿费(扣除青苗费、鱼塘补偿、林木补偿给所有者后的余额)需专款用于被征地村民的社会保障,剩余资金应经村民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所有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设立财务专户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补偿费使用时应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 6 —
云南省昆明安宁市征地拆迁安置办法
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 此处隐藏:465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相关推荐:
- [外语考试]管理学 第13章 沟通
- [外语考试]07、中高端客户销售流程--分类、筛选讲
- [外语考试]2015-2020年中国高筋饺子粉市场发展现
- [外语考试]“十三五”重点项目-汽车燃油表生产建
- [外语考试]雅培奶粉培乐系列适用年龄及特点
- [外语考试]九三学社入社申请人调查问卷
- [外语考试]等级薪酬体系职等职级表
- [外语考试]货物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一)
- [外语考试]青海省实施消防法办法
- [外语考试]公交车语音自动报站系统的设计第3稿11
- [外语考试]logistic回归模型在ROC分析中的应用
- [外语考试]2017-2021年中国隔膜泵行业发展研究与
- [外语考试]神经内科下半年专科考试及答案
- [外语考试]园林景观设计规范标准
- [外语考试]2018八年级语文下册第一单元4合欢树习
- [外语考试]分布式发电及微网运行控制技术应用
- [外语考试]三人行历史学笔记:中世纪人文主义思想
- [外语考试]2010届高考复习5年高考3年联考精品历史
- [外语考试]挖掘机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书
- [外语考试]某211高校MBA硕士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
- 用三层交换机实现大中型企业VLAN方案
- 斯格配套系种猪饲养管理
- 涂层测厚仪厂家直销
- 研究生学校排行榜
- 鄱阳湖湿地景观格局变化及其驱动力分析
- 医学基础知识试题库
- 2010山西省高考历年语文试卷精选考试技
- 脉冲宽度法测量电容
- 谈高职院校ESP教师的角色调整问题
- 低压配电网电力线载波通信相关技术研究
- 余额宝和城市商业银行的转型研究
- 篮球行进间运球教案
- 气候突变的定义和检测方法
- 财经大学基坑开挖应急预案
- 高大支模架培训演示
- 一种改进的稳健自适应波束形成算法
- 2-3-鼎视通核心人员薪酬股权激励管理手
- 我国电阻焊设备和工艺的应用现状与发展
- MTK手机基本功能覆盖测试案例
- 七年级地理教学课件上册第四章第一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