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检查验收暂行办法及建设管理暂行规定201012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及检查验收暂行办法报告人:刘林 报告人: 博士 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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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炭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 二○一○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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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主要内容1. 国发【2010】23号文 2. 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文 3. 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4. 检查验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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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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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 国发【2010】23号文 】 号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煤矿、 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煤矿、非煤 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 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 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 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压风自救系统、 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 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 完成。 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 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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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煤装〔 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 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 建设完善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减灾自动控制 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 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 500米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救生舱。煤与 瓦斯突出矿井以外的其他矿井,从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 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须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 建设避难硐室或救生舱。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 突出矿井,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 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 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中国煤炭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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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煤装〔 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 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 建设完善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煤矿企业必须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 立压风
系统的基础上,按照所有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提供压风供气的 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深部多水平 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 其供风水平以上两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但不得使用 滑片式空气压缩机。井下压风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突出矿井 的采掘工作面要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 要求设置压风自救装置。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要安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 门。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压风自救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中国煤炭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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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 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 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并符 合“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序”的要求。 第四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 使用、管理等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在驻辖 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中国煤炭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 6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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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 紧急避险系统
征求意见稿
第五条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在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 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紧急避险系 统建设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 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第六条 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火灾、爆炸、突出等灾害事故时,为 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的一个安全避险密闭空间,对外能够抵御 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 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紧急 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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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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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 紧急避险系统 接第六条 第六条
征求意见稿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 路线上,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的避难 硐室。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主要服务于 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的避难硐室。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在井下发生灾变事故时,为遇险矿工提供应急避 险空间和生存条件,并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 掘作业要求的避险设施。根据舱体材质,可分为硬体式救生舱和软体式 救生舱。硬体式救生舱采用钢铁等硬质材料制成;软体式救生舱采用阻 燃、耐高温帆布等软质材料制造,依靠快速自动充气膨胀架设。中国煤炭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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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二章 紧急避险系统 第七条 所有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 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自救器。 第八条 紧急避险设施的建设应综合考虑所服务区域的特征和巷道 布置、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及特点、人员分布等因素,以满足突 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险需要为原则。优先采用避 难硐室,也可采用避难硐室与可移动式救生舱有机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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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第二章 紧急避险系统第九条 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空气净化与温湿度调 节、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额定防 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紧急避险设施内部环境中氧气含量应在18.5%~ 23.0%之间,CO2≤1.0%,CH4≤1.0%,CO≤24×10-6,温度≤35℃,湿度 ≤85%,并保证紧急避险设施内始终处于不低于100帕的正压状态。 紧急避险设施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 包括生产人员 …… 此处隐藏:391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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