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民工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失业
保险研究 2010年第11期INSURANCESTUDIES No.11 2010 论我国农民工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何新容 胡天成
(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29)
[摘 要] 农民工工作技能低、流动性大的特点使其失业风险远高于城市劳动者,但由于我国目前有关农民工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缺失,使得他们无法获得公平的社会保障,从而面临巨大的生存和心理压力,容易产生种种社会问题。因此构建适合我国国情与农民工自身特点的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既保障了农民工的基本生活,又缓解了社会矛盾,对于当前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农民工;失业保险;金融危机
[中图分类号]F840.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306(2010)11-0121-04
一、引 言
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农民工进城就业一方面为城市建设提供了大量廉价劳动力,有资料显示,截至2007年,我国农民工总数已达到2.26亿人,其中外出就业农民工1.3亿。另一方面缓解了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压力,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农民收入结构中,有45%以上是来自外出务工的非农业收入,农民新增收入中,有70%是来自非农业性务工收入。但由于农民工学历低、知识少、缺乏技能,同时又由于城乡分离的户籍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等原因,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比城镇劳动力面临着更加严重的失业风险。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从事的一项调查显示,33.5%的农民工在城市里有过失业的经历。从失业时间上看,失业1~2个月的短期失业最多,比例为47.7%;近30%的外来农民工曾经遭遇长达半年和半年以上的失业。而此次金融危机中,因贸易进口国消费需求的减少,导致我国出口的剧减,一些出口企业纷纷倒闭。2008年底全国中小企业里面歇业、停产或者倒闭的大概占7.5%,直接导致已有2500万农民工失去工作。
农民工失业问题已成为我国社会生活中日益凸显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但同时完善的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却未建立,虽然我国 失业保险条例#形式上将农民工纳入其保障体系之中,但实质上却规定了很多限制性条件,对于绝大部分农民工来说,他们完全是处于失业保障体系之外的。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6月底,全国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的人数分别为2380万人、4153万人、5054万人、1518万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占我国农民工总数的比例不到6%,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四大保险中,失业保险是农民工参保比例最低的一个险种。农民工失业后缺乏经济救济和社会保障,面临巨大的生存和心理压力,容易产生种种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因此,构建农民工失业保障机制,既保障了农民工的基本生活,又缓解了社会矛盾,对于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现有农民工失业保险模式及其评价
第一种是一次性生活补助模式,我国 失业保险条例#对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的规定不同于城镇职工,该条例第21条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 [基金项目] 江苏省法学会课题%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劳工权益保护问题研究&(SFH2009A11)
[作者简介] 何新容,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讲师,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胡天成,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
失业
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该条规定,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对农民工采取的是由单位单方缴纳失业保险费,在农民工失业时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形式。如北京市 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自招用农民合同制职工之月起,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按上一年本单位全部职工(含农民合同制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当农民合同制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符合规定的可以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厦门市 外来员工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外来员工的失业保险费以厦门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由用人单位按2%的比例缴纳,外来员工本人不缴纳。外来员工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累计缴费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第二种是城乡一体式模式。目前全国少部分地区规定农民工失业后与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从而真正实现了城乡失业保险的并轨。就缴费标准而言,如烟台市规定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农民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无锡市规定所有用人单位按聘用的城乡劳动者工资总额的2%、劳动者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上述两种模式比较,第一种模式下,农民工享受失业保险的待遇要低。之所以大部分地区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与城市劳动者相比,城市劳动者失业是真正的完全失业,无任何退路可言,而农民工失业,毕竟还有农村承包地这一退路。但事实情况是:一方面如上所述,务工收入已成为农民工收入主要来源,另一方面那种认为农民工在城市失业后还可以回家种地的想法,不是很符合实际情况的。首先,在我国很多地区有的农民人均土地不足一亩,有的农民工还失去了承包的土地,土地产生的收入有限。其次,很多学者的调查表明,农民工中的大多数,尤其是青壮年都不愿再回到农村,即使处于失业状态,也只有14.6%的农民工愿意回去。最后,农民工即使返乡的话,还会产生严重的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问题。相比第一种模式而言,第二种模式保障水平高,从城市化进程总的发展趋势来看,应当将农民工的失业保险问题纳入到城镇失业保险中考虑。但第二种模式对农民工实行与城镇职工的无差别待遇,还不符合目前中国经济发展状况,也未考虑到农民工自身特点,目前只适合在经济发达地区实行,还不适宜在全国推广。
由于农民工工作高流动性、高风险性的特点,应当为农民工建立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而不是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实施的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形式。但考虑到当前我国财政、企业、农民工自身负担能力有限,为所有农民工建立全面的、与城镇劳动者同等的失业保险不太现实。因此目前应为农民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和面向农民工自身特点的独立失业保险模式。该模式既应该满足当前不同类型农民工群体的失业保险需求,又应为今后条件成熟时实现城乡失业保险体系的统一做好准备。
三、构建独立的农民工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
第一,要符合中国经济发展的实情。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不是可以脱离现实经济基础的%纸上谈兵&,在构建我国农民工失业保险法律体系时,应从我国经济暂时落后于发达国家的国情及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出发,量力而行。应兼顾农民工、企业、国家三方利益及承受水平,坚持当前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的原则,即实行相对较低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及待遇标准,充分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提高参保率,待我国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农民工自身实力加强,再最终建立起覆盖城乡、面向全体劳动者的统一的失业保障体系。
第二,要符合农民工自身特点。失业保险制度要根据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特点、收入状况、流动程度及定居城镇的意愿等标准对农民工进行分层分类的保障。以农民工与城市的联系程度不同作为标准可将农 张志忠.农民工失业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中国乡镇企业,2009,(8).
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北京:中国言实 …… 此处隐藏:623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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