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
会计基础工作
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二司财字 2010 103号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核算行为和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三公局相关规定及三公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公司所属各项目必须切实重视会计基础工作,依据本
标准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财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三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 机构设臵和人员配备
第四条 项目经理部应根据需要设臵会计机构并配备机构负
会计基础工作
责人。暂无条件设臵会计机构的单位,至少要配备会计、出纳各一人,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五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派出或任命,经
公司财会部进行考核,经公司总会计师批准后方可任免。
第六条 会计人员指专职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和由财会部门
管理的专职核算员。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岗位从业资格证书,并具备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各级财务主管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主管一个单位(或一个重要方面)财务工作二年以上工作经验,掌握本行业或本单位生产技术管理知识。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继续教育学习,每人每年不少于12天。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臵会计工作岗位,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不得兼管出纳工作的现金收支、有价证券保管等职能;财会部门内部应建立稽核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稽核人员,稽核人员负责审查财务成本计划和各项财务收支,复核会计凭证和账表;各岗位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以利于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
各单位财会部门要在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领导下,每年进行一次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并加以完善。
第八条 各单位负责人应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
会计基础工作
权;对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局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九条 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不良职业道德行为的人员和违法人员,不得聘为会计人员,不得从事财务工作。
第二节 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会计工作,保证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单位会计
会计基础工作
信息。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 会计工作交接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处理未完业务事项。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并将负责管理的会计凭证按时间和号码顺序清理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列明相应科目的余额,存在遗留的事项应附说明。
(二)整理应该移交的会计资料,对未了事项出具书面移交
说明,并注明事项发生的原委,经领导批准,可留给下任会计处理。
(三)编制移交清册,逐项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以及会计软件、密码、数据磁盘等资料。 财会部门负责人和会计主管调离时,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工商税务银行等重要联络单位和会计人员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并交接。
会计基础工作
出纳人员调离本岗位时,要对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各种发
票、收据和银行存款、取款单据、汇款凭单、印鉴公章以及现金银行账簿、银行对账单等进行逐项移交,各种单据、发票应按编号一一清理,缺少、丢失的单据、发票要责成移交人追回。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十九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
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
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
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四)财会部门所使用的公物应在移交前与财产登记簿核对
清楚。财会部门所使用的公章、印鉴要与经管人和银行核对清楚。 第二十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
会计基础工作
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才能离开原工作岗位。 第二十一条 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并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应保持会计记录的完整性,不得自行另立新账。
第二十二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移交人员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
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办理移交。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事因病不能到职的,财务部门负责人或单位领导必须指定人员接替或代理。
第二十四条 移交后,如发现原经管的会计业务有违反财务 …… 此处隐藏:717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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