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医疗器械培训课件
2015年1月医疗器械培训内容2014年国家发布的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 第650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 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第25号)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 有关事项的公告(第26号) 四、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 的通知 食药监械监〔2014〕235号 五、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014年12月12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 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 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 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 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 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由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 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 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 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以及所 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A. 医疗器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 B.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 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通用名称、型号、规格; (二)生产企业的名称和住所、生产地址及联系方式; (三)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号; (四)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五)产品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六)禁忌症、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 (七)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八)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条件、方法; (九)产品技术要求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内容。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还应当标明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和医疗器 械注册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
还应当具有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
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 A.第二十九条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 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 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 B.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 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 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C.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 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D.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 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 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 的要求;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取 相应措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 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是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已注册或 者已备案的医疗器械。 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说明书、 标签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在说 明书中载明医疗器械的原产地以及代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 方式。没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或者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 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开展不良事件监测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对所生产经营或者 使用的医疗器械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 者可疑不良事件,应当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 定,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 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 机构报告。
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 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 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 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 许可申请: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
第二类、第三 类医疗器械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 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 疗器械经营许可证:A.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 B.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 C.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 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 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 营许可证:
A.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 查验记录制度的; B.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 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 C.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 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
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 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 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 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 的是: (一)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 (二)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 (三)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 (四)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 (五)妊娠控制; (六)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 信息。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是指使用医疗器械为他人提供医疗等技术服务的机 构,包括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依法不需要取得医 …… 此处隐藏:421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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