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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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
一、风险的含义、基本构成要素、分类
风险的概念: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或者是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
风险的构成要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
风险因素包括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里风险因素3中,能够区分3种风险因素
风险的分类:
1、按照风险的性质分类: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
2、按风险对象分类: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和人身风险
3、按风险产生的原因: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
注:保险公司承保的是纯粹风险
二、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的概念、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职能、程序
三、风险与保险的关系
保险是风险的管理方式
思考:为什么在保险学中要用大量篇幅讲风险的容?
风险是保险存在的前提
风险变化是保险的依据
风险变化影响保险的利益
保险是管理风险的工具
第二章保险的概述
一、保险的含义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要素
可保风险、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保险费率的制定、保险基金的建立、保险合同的订立
三、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基本职能、派生职能
宏观和微观作用
四、保险与其他类似经济行为及制度的比较
保险与储蓄、保险与赌博、保险与救济
五、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国外的和中国的,保险深度和密度
保险财政化的过程(保险史),中国将来保险趋势(数据说明,WTO后保险面临的挑战)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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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基本容、违反这一原则的后果
主要容包括告知、保证、说明、弃权与禁止反言。告知、保证主要是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约束;说明、弃权与禁止反言是对保险人的约束。
1、告知的定义
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之前、之时和之后,投保双方应就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互相告知对方。
所谓实质性重要事实,对于保险人来说,是指那些影响到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或影响其是否承保以及确定承保条件的事实;对于投保人来说,是指有关保险条款、费率以及其他条件等可能会影响其作出投保决定的事实
我国一般采取询问告知形式
◆投保人的告知容
A,在签订合同时,投保人必须主动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和其他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
B,合同订立后,如果保险标的风险增加,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C,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
D,如果有重复保险,要通告保险人;
E,在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转让时,投保人必须通知。
2、保证的含义
是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
保证的形式
按保证存在的形式: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明示保证是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以语言文字或习惯的作法直接加以明确的保证的行为。明示保证是保险合同条款的主要容,必须写入保险合同或批单中。
默示保证则是在保险合同中虽然没有以文字形式加以规定,但习惯上是社会公认的或法律确认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保证的事项。也就是说,虽然这些保证并未在保险合同中列明,但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相关的容。
3、说明的含义
此处说明义务指的是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即保险人有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容,特别是免责条款容的义务。
4、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合同的一方任意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弃权可以采用明示或默示方式,明示弃权就是保险人书面同意或口头同意放弃解约的权利;默示弃权就是默认放弃解约的权利。
禁止反言是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已经弃权的情况下,将来就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这种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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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含义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人的寿命和身体。”
2、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1)现有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在投保时已享有的利益,包括占有利益、抵押利益、担保利益、债权利益。
(2)期待利益:又称希望利益,是指通过现有利益而合理预期的未来利益,包括盈利收入、租金、运费收入、利息。
(3)责任利益:主要针对责任保险而言,民事赔偿责任、雇主责任、产品责任等。
(4)合同利益: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利益。
3、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本人
本人是指投保人自己,任何人对于自己的身体或者寿命,有无限的利益。投保人以其本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的,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可以任意为本人的利益或者他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并可以任意约定保险金额。
(2)配偶、子女和父母
依照一般原则,家庭成员相互间具有保险利益。家庭成员相互间有亲属血缘以及经济上利害关系,投保人以其家庭成员的身体或者寿命为保险标的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但必须存在经济关系。
(4)债权人与债务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合作经营者等等。
4、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和归属主体
(1)财产保险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不一定严格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但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强调签约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保险利益,并不影响保单的效力和保险金的给付。
第三节近因原则
案例:一艘装有皮革和茶叶的船舶遭遇海难,致使海水渗入船舱,皮革发生腐烂,虽然海水未直接接触茶叶,但由于腐烂皮革之恶臭,使茶叶串味变质,
保险公司对茶叶的损失是否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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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海难对皮革和茶叶的损失均属于近因,海水渗入与皮革腐烂和茶叶变质的因果关系是直接的,中间未中断,也未介入其他任何危险因素。因为海难作为近因是保险责任围,保险人必须支付保险赔款,以补偿保险人的皮革和茶叶损失。
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的、起决定性作用或起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离损失最近的原因,而是指在效果上最接近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
简单讲,确立近因原则的意义就在于明确责任归属,即在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害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保险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如果近因不属于保险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财产保险合同本质上是一种补偿性合同,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理赔时遵循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被保险人具有保险 …… 此处隐藏:889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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