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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征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8
导读: (一)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推行安置方式的多样化 征地补偿按土地原有用途、使用产值倍数法确定补偿费用,不符合土地估价原则,也不符合市场经济交易规则。征用农村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用不仅要考虑土地的自然属性,还要

(一)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推行安置方式的多样化

征地补偿按土地原有用途、使用产值倍数法确定补偿费用,不符合土地估价原则,也不符合市场经济交易规则。征用农村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用不仅要考虑土地的自然属性,还要考虑土地的社会属性,即土地在城市中的区位、交通等因素;安置补偿费用还要考虑征地给农民带来的就业损失和生活福利损失,考虑城市支持农村、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需要,提高征地补偿在本质上是让被征地农民享受城市快速发展带来的经济效益。应坚持同地同价的原则,全面落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近区域的土地,即便是国家重点工程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其征地或建设用地补偿价格应相同,不因其用途、规划限制等因素而有所区别。同时,要逐步、适度提高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用在征地成本、国有土地出让综合价款中的比例。

目前,我国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是以货币补偿安置为主,就业安置为辅。从长远来看,这种机制会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应逐步转变为以就业安置或保险安置为主,货币补偿安置为辅。在就业安置方面,应积极拓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面,引进劳动密集型产业,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安置问题。

在住房安置方面,应引人农房补偿安置价格评估机制,并因地制宜地实行货币安置或还房安置等方式,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宅基地的用益物权。

(二)大力推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明确指出,“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目前,全国只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地方应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一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从货币安置为主改为社会保障安置为主:二是征地涉及被征地农民安置,没有实行社会保障安置的,不得批准征地;三是实行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

(三)逐步缩小土地征收范围

征收应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国家应明确界定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的范围,建议:国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应当严格用于不以盈利为目的、为社会公众服务、效益为社会共享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大经济发展项目。

(四)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

一是切实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强化基础工作。征地制度改革要体现以地以物为主的指导思想,就必须按照统筹城乡土地管理、城乡土地管理并重的思路,切实做好农村土地和房屋在规划、建设、权属登记等方面的动态管理,为征地补偿安置提供基本依据。二是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在项目用地前期准备阶段,严格落实拟征地公告制度,包括拟征土地的范围、面积、征地时间、补偿标准等。这样既让被征地农民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又通过拟征地公告实施有限期的冻结,明确对“抢种、抢栽、抢建”现象不予补偿的原则。在国土部门或征地机构对拟征土地的面积、地类、权属进行调查和确认后,即与被征地集体组织和农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此作为征地报批不可缺少的要件,没有征地补偿协议不予办理报批手续。

这样既充分尊重了被征地集体组织和农民的意志及财产权,又使征地批后实施有了补偿依据,消除了补偿纠纷隐患,还为征地批后核查奠定了基础。三是提高征地审批效率。凡是用地预审时做过的工作,用地审批时都不再重复做。对单独选址项目也应相应进行改革,建议国家在审批建设项目的同时审批其用地规模,有工期要求的工程用地在征地补偿费到位且征地报件经有审批权的政府所属国土部门审查通过后,即可先行用地。

(五)大力发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

我国正处于加速城市化发展阶段,建设用地的增加、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和集聚具有客观必然性。因此,加快征地制度改革必须与新的建设用地供应模式同时推进、配套改革。随着征地范围的约束和农地保护制度的完善,目前使用效率不高、使用效果欠佳的各类集体建设用地,必然成为保证建设用地供应的重要来源。事实上,集体建设用地已经大量进入市场。只不过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显得混乱和无序,被称为“隐形市场”或“灰色市场”。在经济发达的长三角、珠三角、北京周边地区,集体土地以出租、转让、联营、人股和抵押等多种模式进入市场,参与利益分配,成为土地资源配置中的一股重要力量。2008年12月,重庆市成立了全国首家农村土地交易所,首场地票交易取得圆满成功。可见,发展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是加快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当前,应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抓紧构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的发育模式,建立集体建设用地的价值分配机制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的监督管理机制,注意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与征地安置补偿收益分配的衔接。

(六)建立国家对西部地区征地补偿经费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各级政府对于适度、逐步提高征地农民的补偿都没有异议,但关键的问题在于补偿的资金从哪里来。我们建议可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来解决由此出现的缺口问题;同时,充分考虑西部地区的财力困难,建议中央和地方财政对西部地区的铁路、水利及其他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予以倾斜或补贴,以确保工程进度,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 首先可以采取中央财政一般转移支付的方式,这符合工业反哺农业、促进西部大开发、支持西部承接产业梯度转移的方针。其次可以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尤其是对一些大型基础设施的建设,中央财政可列支专项经费或提高补偿的标准。最后。地方财政也可在自己的范围内进行财政倾斜。尤其是对社会保障和养老等问题提供财政支持。

当前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是协调和解决土地征收过程中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冲突的一项基本制度,妥善解决土地征收补偿问题,对保护农民的土地利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文章从我国现行征地补偿制度入手,对现行征地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深入的思考,并从合理制定征地补偿标准,丰富补偿方式,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等角度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及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征地面积、数量出现了较快增长,因征地问题引发的农村群体性事件占到农村群体性事件的65%以上(中财办, 2006),且多数与征地补偿有关。解决被征地农民的补偿问题已成为现阶段征地制度改革和完善最核心的问题。本文将通过对征地补偿制度的分析,找出其中的不足,并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对策。

1 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基本内容及主要特征

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是征收土地应给予补偿的原则要求。物权法细化了补偿的标准和要求,其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具体的补偿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从上可以看出,我国征地补偿标准计算采用的是“年产值倍数法”。

综合分析我国的征地补偿立法,其主要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根据土地的 …… 此处隐藏:261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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